天津市电力热力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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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2 天津市电力热力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试行) 1 范围 本指南 适用于 天津市 辖区内 火力发电 (含垃圾焚烧发电) 和供热企业碳排放核算。 企业坐落地在天津市辖区范围以外,但因注册地或统计口径原因,须向天津市报告碳排放情况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2 编制依据 温室气体 第一部分 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ISO14064-1);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 2011);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改 委能源研究所, 2007);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6)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碳排放 企业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本指南所述碳排放 仅 指二氧化碳 ( CO2) 排放。 3.2 排放源 产生碳排放的独立设备或过程 ,如锅炉 或燃煤脱硫过程 等。 3.3 排放单元 由排放源组成的,具有独立计量的物理单元或生产系统(包括装- 2 - 置、设施、工序、生产线等) 。 3.4 直接排放 企业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碳排放。 本指南中仅指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和 工业生产 过程排放。 化石燃料 燃烧排放指有氧燃烧放热反应中产生的 碳 排放; 工业生产 过程排放指除 化石燃料 燃烧排放以外的、由化学反应或物理变化而产生的 碳 排放。 3.5 间接排放 因本企业生产或经营活动引起的,但由其它企业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碳排放。 3.6 报告期 企业进行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周期。本指南所述报告期为 1个自然年。 3.7 报告范围 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边界限定,包括时间、组织机构设置、运营管理、地理位置、排放分类等边界的确定。 本指南所述报告范围为报告期内具有独立法人 (或视同法人) 资格的企业在其厂界区域和运营管理范围内 的直接和间接二氧化碳( CO2)排放。 3.8 监测 对碳排放相关数据进行连续或周期性的评价。本指南所述监测包括计量、测量、检测等。 3.9 活动数据 在报告期内,引起碳排放的活动量,如天然气的消费量、电力的消费量等 , 用 AD 表示。 3.10 排放因子 - 3 - 量化单位活动数据的碳排放量的系数 , 用 EF 表示。 3.11 单位热值含碳量 单位热值燃料所含碳元素的质量,即燃料中碳元素总质量除以低位发热量 。 3.12 碳氧化率 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中被氧化成二氧化碳的比率。 3.13 发电量 在特定时间段内, 发电企业 生产出的所有电量总和 。 3.14 外购电量 为满足 企业 生产,自电网 购入 的电量。 3.15 上网电量 发电企业在上网电量计量点向系统(电网)输入的电量,即发电企业向市场出售的电量。 4 原则 为了确保对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和公正的报告,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4.1 完整性 包括所有核算和报告范围内的排放单元、排放源及其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排放。 4.2 一致性 能够对有关碳排放信息进行公平的比较,采用统一的方法,界定核算和报告范围、识别排放单元和排放源、进行数据核算等。 4.3 透明性 发布公开的碳排放核算信息,包括计算公式、数据来源、计算参数与排放因子的选取与确定等。 - 4 - 4.4 准确性 在保证可操作性的前提下,选用更为精确的方法进行碳排放核算,尽可能减少排放量的偏差与不确定性。 5 排放单元与排放源识别 发电(含垃圾焚烧发电)、热电联产企业主要的排放单元为发电(供热)机组,供热企业主要的排放单元为锅炉。典型发电 企业碳排放 单元和排放源识别 如图 5-1所示 ,典型供热企业 碳排放 单元和排放源识别 如图 5-2 所示。 发 电 企 业 C O2排 放机 组 1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机 组 2燃煤锅炉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机 组 3燃气锅炉机 组 4排 放 单 元排 放 单 元排 放 源排 放 源燃煤锅炉燃气锅炉图 5-1 发电企业 CO2 排放单元和排放源识别 供 热 企 业 C O2排 放排 放 单 元排 放 单 元排 放 源排 放 源锅 炉 2燃煤锅炉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风机水泵锅 炉 1燃煤锅炉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风机水泵锅 炉 3燃气锅炉风机水泵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5 - 图 5-2 供热 企业 CO2 排放单元和排放源识别 发电(含垃圾焚烧发电)、热电联产企业直接排放源主要为锅炉,不包括运输车辆、公务车、食堂灶具等;间接排放源使用的主要为企业自发电,其排放量已计算在直接排放中,不再重复计算。发电企业碳排放分类如表 5-1 所示。 表 5-1 发电企业碳排放列表 碳排放分类 排放源 直接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 燃煤、燃气锅炉(包括助燃柴油) 工业生产过程 石灰石 -石膏湿法脱硫过程 供热企业直接排放源为锅炉,不包括运输车辆、公务车、食堂灶具等; 间接排放源为水泵、风机等工辅 设备 ,不包括办公楼、食堂等附属设施。供热企业 碳排放分类如表 5-2 所示。 表 5-2 供热企业碳排放列表 碳排放分类 排放源 直接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 燃煤、燃气锅炉 工业生产过程 石灰石 -石膏湿法脱硫过程 间接排放 外购电力 水泵、风机等公辅设备 6 碳排放量核算 发电(含垃圾焚烧发电)企业须按照发电机组进行核算; 热电联产企业须按照发电供热机组分别对发电、供热环节进行单独核算; 供热企业须按照供热锅炉进行核算。 6.1 直接排放 发电、热电联产、供热企业 直接排放包括 化石 燃料燃烧和 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环节 工 业生产过程 产生的 二氧化碳( CO2) 排放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直接排放 为垃圾中矿物碳燃烧 产生的 二氧化碳( CO2)排放 。 直接排放 核算范围主要为锅炉、脱硫装置等生产设施,不包括车辆、食堂灶具等辅助和附属生产设施。 6.1.1 化石燃料 燃烧 - 6 - 化石 燃料燃烧二氧化碳( CO2)排放量 主要基于分燃料品种的 燃料 消 费 量、 燃料低位发热值、 单位热值含碳量和 碳 氧化率计算得到 ,按公式( 6-1)计算 。 2 i144 12iinC O i i c h oxE A D H F F    ( 6-1) 式中 2COE 化石 燃料燃烧产生的 CO2排放量, t; i燃料品种 ; ADi燃料 i 的 消费量 , t; Hi燃料 i 的低位发热值, TJ/t; Fchi 燃料 i的单位热值含碳量, tC/TJ; Foxi燃料 i的碳氧化率 , 。 6.1.2 工业生产过程 该部分二氧化碳( CO2)排放仅包括使用石灰石 -石膏湿法脱硫技术 产生的二氧化碳 ( CO2) 排放 ,不包括氧化镁法、碱法等其它脱硫技术 。 石灰石 -石膏湿法脱硫技术 反应原理 ① 吸收反应过程 22C a O H O C a O H  2 2 3 2 211C a O H S O C a S O H O H O22   3 2 2 3 2 211C a C O S O H O C a S O H O C O22     3 2 2 2 3 211C a S O H O S O H O C a H S O 22   ② 氧化反应过程 3 2 2 2 4 212 C a S O H O O 3 H O 2 C a S O 2 H O2   3 2 2 2 4 2 21C a H S O O H O C a S O 2H O S O2     按 公式( 6-2) 计算 。 - 7 - 24432C O sE A D S     ( 6-2) 式中 2COE统计期间烟气脱硫处理产生的 CO2量, t; ADs统计期间耗煤量, t; S统计期间使 用 的 煤炭 收到基全硫( St,ar) , ; η 石灰石 -石膏湿 法 脱硫效率, 。 6.1.3 垃圾焚烧 该部分二氧化碳( CO2)排放仅包括 垃圾中的 矿物碳(如塑料、某些纺织物、橡胶和废油等)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 CO2)排放,不包括生物质材料(如纸张、木材等)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 CO2)排放, 按 公式( 6-3) 计算 。 24412C O o xE A D C C W F C F F     ( 6-3) 式中 2COE 垃圾焚烧 产生的 CO2 排放量, t; AD垃圾焚烧量, t; CCW垃圾中碳含量比例, ; FCF垃圾中矿物碳在碳总量中比例 , ; Fox 碳氧化率 , 。 6.2 间接排放 仅供热企业核算间接排放;发电(含垃圾焚烧发电)、热电联产企业间接排放源使用的主要为企业自发电,其排放量已计算在直接排放中,不再重复计算。 间接排放包括外购电力产生的 二氧化碳( CO2) 排放 ,此部分电力应为企业生产用电,不包括办公楼等非生产用电,若无法拆分,可将外购电力全部视为生产用电 。 外购电力二氧化碳( CO2)排放按公式( 6-4)计算。 2 eeCOE A D E F( 6-4) - 8 - 式中 2COE 外购 电力消耗产生的 CO2排放量, t; ADe外购电量, 104kWh; EFe 外购 电力的 间接 CO2排放因子, tCO2/104kWh。 7 数据获取 7.1 活动数据的获取 燃料消费量、 垃圾焚烧量和 外购电量等活动数据应与企业 实际消耗的数据一致 。数据收集 及计算 表格详见附录 A。 7.2 相关参数的获取 ( 1) 企业发电锅炉、工业锅炉所用燃煤 低位发热值 必须采用 监测 值;发电锅炉、工业锅炉所用其他燃料以及 其他设备所用燃料 低位发热值可通过采用 监测 值或 本指南中所列缺省值(附录 B)两种方法获得。 单位热值含碳量、 燃煤 碳氧化率等相关参数可通过采用 监测 值或本指南中所列缺省值(附录 B)两种方法获得。 其他燃料 碳氧化率采用本指南中所列缺省值(附录 B) 。 监测值包括 企业自行 检测值、 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检测的数值,以及 采用与相关方结算凭证中的 检测 值。 自行检测 时,实施标准和规范须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最新标准中对各项内容(如试验室条件、试剂、材料、仪器设备、测定步骤和结果计算等)的规定,并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同时保留 检测 报告 。 若采用 相关方结算凭证中的 检测 值 ,需同时提供燃料检测报告 。 监测 方案详见附录 C。 ( 2)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处理垃圾的碳含量、矿物碳在碳总量中的比例以及碳氧化率采用 本指南中附录 B 所列缺省值。 - 9 - ( 3) 外购 电 力 排放因子采用本指南中附录 B 所列缺省值。 ( 4)煤 的收到基全硫应 根据 监测 分析仪读数或 按照 GB/T214煤中全硫测定方法进行 测定 。 若采用 相关方结算凭证中的 检测 值 ,需同时提供燃料检测报告 。 监测 方案详见附录 C。 ( 5)燃煤企业 石灰石 -石膏湿法脱硫 效率可根据企业 在线监测系统年平均数据 确定 。 附 录 A 企业碳排放报告模 板 XX 年 XX 公司碳排放报告 (模版) XX 公司(公章) XX 年 XX 月 - 11 - 一 、企业概况 1.1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法人性质 □独立法人 □视同法人 法人代表 所属行业 1 组织机构代码 厂 址 注册地 区 /县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框图) 分公司 情况 数量 个 公司名称 地址 (可增行,下同) 经营范围 产品方案 (企业须分机组报告设计 产能以及实际发电量、供热量) 工业总产值 万元 工业增加值 万元 1.2 生产工艺(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及工艺流程图) - 12 - 1.3 能源消费情况 能源品种 单位 消费量 能源加工 转换投入 能源加工 转换产出 折标系数 烟煤 吨 柴油 吨 天然气 万立方米 电力 万千瓦时 热力 百万千焦 合计 吨标准煤 综合能源消费量 吨标准煤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能源品种) 1.4 与 上一年变化情况 项 目 变 化 情 况 说 明 □ 组织机构设置 □ 分公司情况 □ 经营范围 □ 产品方案 □ 产品产能 □ 生产工艺 □ 能源品种 □ 其他 注 1依照 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 、排放单元与排放源识别 XX 企业共包括 XX 个排放单元,如图所示。 (本指南分别提供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排放单元和排放源识别图示例,参见本指南图 5-1 和图 5-2。) 三 、排放量核算 3.1 直接排放 3.1.1 化石燃料燃烧 化石燃料燃烧 CO2 排放量计算见表 3-1,数据来 源说明见表 3-2。 - 13 - 表 3-1 化石燃料燃烧 CO2 排放量计算 机组 项目 燃料 品种 燃料消费量 ( t 或万 m3) 低位发热值 ( TJ/t 或 TJ/万 m3) 单位热值含碳量 ( tC/TJ) 碳氧化率 ( ) CO2 排放量 ( t) 1 发电 烟煤 柴油 小计 供热 烟煤 柴油 小计 合计 2 发电 天然气 供热 天然气 合计 合计 总计 表 3-2 数据来源说明 燃料品种 燃料消费量 低位发热值 单位热值含碳量 碳氧化率 烟煤 柴油 天然气 注燃料消费量数据来源包括仪表计量、生产记录、统计台账、结算凭证等,燃料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数据来源为监测值或缺省值。 3.1.2 工业生产过程 工业生产过程 CO2 排放量计算见表 3-3,数据来源说明见表 3-4。 表 3-3 工业生产过程 CO2 排放量 计算 机组 项目 煤炭 消费量 ( t) 收到基全硫 ( ) 脱硫效率 ( ) CO2 排放量 ( t)1 发电 供热 合计 2 发电 供热 合计 发电 供热 合计 总计 - 14 - 表 3-4 数据来源说明 煤炭 消费量 收到基全硫 脱硫效率 注煤炭消费量数据来源包括仪表计量、生产记录、统计台账、结算凭证等,收到基全硫和脱硫效率数据来源为监测值或估算值。 3.2 间接排放 外购电力 CO2 排放量计算见表 3-5。 表 3-5 外购电力 CO2 排放量 计算 外购电力量( 104kWh) 外购电力排放因子 ( tCO2/104kWh) CO2 排放量 ( t) 数据来源 数值 □ 仪表 计量 □ 结算凭证 □ 其他 ______ 3.3 排放量汇总 XX 企业碳排放量汇总,如表 3-6 至 3-7 所示。 表 3-6 企业碳排放量汇总表 排放量分类 CO2排放量( t) 1 2 3 合计 发电 供热 发电 供热 直接 排放 燃料燃烧 工业生产过程 小计 间接 排放 外购电力 总 计 表 3-7 企业碳排放量信息项表 项 目 实物量 数值 单位 外供电量 1 外供热量 2 CO2 回收量 3 注 1 以上网电量计; 注 2 以结算单据及供热协议计; 注 3企业回收并以产品形式外售的 二氧化碳( CO2) ,如食品级二氧化碳( CO2)或干冰。 3.4 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企业排放量核算和报告过程中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如二氧化碳( CO2)清除等,企业 CDM 项目签发及交易情况或国家自愿减排项目备案情况等内容。 ) - 15 - 四 、监测计划执行情况 4.1 监测小组成员 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 □ 是 □ 否 变更说明 4.2 监测方案 序 号 数据项 是否与监测 计划一致 变 更 说 明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可增行,下同) 4.3 监测报告管理 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 □ 是 □ 否 变更说明 4.4 监测计划改进建议 - 16 - XX 年 企业碳排放信息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性质 □ 独立法人 □ 视同法人 法人代表 所属行业 组织机构 代码 厂 址 注册地 区 /县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二、 报告范围 三、产品方案 四、碳排放量汇总 排放 量 分类 二氧化碳排放量( t) 直接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 工业生产过程 小计 间接排放 外购电力 外购热力 小计 合 计 注不可增页 - 17 - 附 录 B 参数缺省值 表 B-1 燃料低位发热值和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 燃料品种 低位发热值 单位热值含碳量 单位 数值 单位 数值 无烟煤 TJ/t 26.34410-3① t-C/TJ 27.49③ 烟煤 TJ/t 20.90810-3① t-C/TJ 26.18③ 褐煤 TJ/t 12.54610-3① t-C/TJ 27.97③ 原油 TJ/t 41.81610-3② t-C/TJ 20.08③ 汽油 TJ/t 43.07010-3② t-C/TJ 18.90③ 柴油 TJ/t 42.65210-3② t-C/TJ 20.20③ 燃料油 TJ/t 41.81610-3② t-C/TJ 21.10③ 石油焦 TJ/t 31.95810-3① t-C/TJ 29.42③ 炼厂干气 TJ/t 46.05510-3② t-C/TJ 18.20③ 天然气(油田) TJ/104m3 38.93110-2② t-C/TJ 15.32③ 天然气(气田) TJ/104m3 35.54410-2② t-C/TJ 15.32③ 液化天然气 TJ/t 51.43510-3① t-C/TJ 17.20③ 其它 t-C/TJ 12.20③ 注 1 上述数据取值 来源 ① 能源报表制度 (天津市统计局印); ②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2589-2008); ③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注 2如企业所需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和低位发热值未在上表中列出,需与 主管部门 进行沟通解决。 注 3若企业无法提供天然气来源证明,则按照气田天然气低位发热值计算。 表 B-2 燃料燃烧碳氧化率缺省值 煤 油 气 公用 电力企业 自备电厂 公用热力企业 98 95 85 98 99 表 B-3 垃圾焚烧 排放因子缺省值 排放因子 缺省值 垃圾中碳含量 20 矿物碳在碳总量 中的百分比 39 碳氧化率 95 注以上数据来源为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中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排放因子。 表 B-4 外购电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项目 缺省值 外购电力排放因子 8.733tCO2/104kWh 注采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 2010 年中国区域及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 2010年天津电网平均 CO2 排放因子。 - 18 - 附 录 C 监测方案 表 C-1 燃料低位发热值 监测 方案 燃料 品种 监测 标准 监测 基础 监测 频次 计算 方案 煤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3) 燃料收到基 1 次 /批 加权平均 油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 GB/T 384) 天然气 天然气能量的测定( GB/T 22723) 注 1监测标准不仅限于本表所列标准,其他国标、行业标准和天津市标准也可采用; 注 2企业实际监测频次不应低于本表要求 。 表 C-2 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 监测 方案 燃料品种 监测 标准 监测 频次 计算方案 煤 煤的元素分析方法( GB/T 476)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3) 1 次 /批 加权 平均 油 石油产品及润滑剂中碳、氢、氧测定 法 ( SH/T 0656)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 GB/T 384) 1 次 /2 个月 算术平均 天然气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 GB/T 13610) 天然气能量的测定( GB/T 22723) 1 次 /2 个月 算术平均 注 1监测标准不仅限于本表所列标准,其他国标、行业标准和天津市标准也可采用; 注 2企业实际监测频次不应低于本表要求; 注 3应通过对同一样本的低位热值和含碳量的监测值进行计算获得 。 表 C-3 燃煤 碳氧化率 监测 方案 监测 方法 监测 频次 计算方案 燃煤发电锅炉 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监 测 对计算碳氧化率所需参数进行 监测 后,根据下式进行计算 碳氧化率 (煤耗总热量 煤炭单位热值含碳量 -炉渣产量炉渣含碳量 -飞灰量 飞灰含碳量 ÷除尘系统效率) ÷(煤耗总热量 煤炭单位热值含碳量) 100 1 次 /2 个月 算术平均 燃煤工业锅炉氧化率相关参数 监测 应遵循 GB/T10180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 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监测 对计算碳氧化率所需参数进行 监测 后,根据下式进行计算 碳氧化率 (用煤量 煤炭含碳量 -漏煤量 漏煤可燃物含量 -灰渣产量 灰渣可燃物含量) ÷(用煤量 煤炭可燃物含量)100 1 次 /季度 算术平均 注 1 由于燃煤发电锅炉与燃煤工业锅炉规模大小与参数存在差别,所以设备碳氧化率计算- 19 - 方法不同; 注 2企业实际监测频次不应低于本表要求; 注 3 炉渣、飞灰的产量原则上可通过称量的方式获取,特殊原因不能获取称量值的,可按照 DL/T 5142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中的估算方法进行估算,采用估算值时,除尘系统效率取 100; 注 4 炉渣、飞灰含碳量采用可燃物含量值,监测方法需遵循 D/LT 567 飞灰和炉渣可燃物测定方法的要求; 注 5 除尘效率的监测需遵循 GB/T11653 除尘机组 技术性能及测试方法的规定; 注 6 灰渣的种类,包括炉渣、飞灰、沉降灰、烟道灰等。 表 C-4 燃料 全硫 监测 方案 燃料品种 监测项目 监测 标准 监测 频次 计算方案 煤 全硫 煤 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 GB/T214) 1 次 /批 加权 平均 注 1监测标准不仅限于本表所列标准,其他国标、行业标准和天津市标准也可采用; 注 2企业实际监测频次不应低于本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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