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碳排放报告编制指南(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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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6 天津市企业碳排放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1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天津市辖区范围内企业碳排放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编制。 企业坐落地在天津市辖区范围以外,但因注册地或统计口径原因,须向天津市报告碳排放情况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2 编制依据 温室气体 第 一 部分 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名的规范及指南( ISO14064-1) ;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 2011);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 所, 2007);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6);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天津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津政办发〔 2013〕 12 号, 2013) ;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技术规范( JJF 1001-2011);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17167-200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碳排放 - 2 - 企业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 本指南所述碳排放仅 指二氧化碳( CO2) 排放。 3.2 排放源 产生碳排放的独立设备或过程,如锅 炉、高炉、炼钢降碳过程等。 3.3 排放单元 由排放源组成的,具有独立计量的物理单元或生产系统(包括装置、设施、工序、生产线等)。 3.4 直接排放 企业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碳排放。 本指南中仅指 化石 燃料燃烧排放和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 排放指有氧燃烧放热反应中产生的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指除 化石燃料燃烧 排放以外的、由化学反应或物理变化而产生的碳排放。 3.5 间接排放 因本企业生产或经营活动引起的,但由其它企业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碳排放。 3.6 报告期 企业进行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周期。本指南所 述报告期为 1 个自然年。 3.7 报告范围 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边界限定,包括时间、组织机构设置、运营管理、地理位置、排放分类等边界的确定。本指南所述报告范围为报告期内具有独立法人 (或视同法人) 资格的企业在其厂界区域和运营- 3 - 管理范围内的直接和间接二氧化碳 ( CO2) 排放。 3.8 监测 对碳排放相关数据进行连续或周期性的评价。本指南所述监测包括计量、测量、检测等。 3.9 活动数据 在报告期内,引起碳排放的活动量,如天然气的消费量、电力的消费量、石灰的产量等。 3.10 排放因子 量化单位活动数据的碳排放量的系数。 3.11 二氧化碳( CO2) 清除 指由 企业 产生的但被直接作为原材料(或产品)使用 ,以及经碳捕集与封存( CCS)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 CCUS)等方式 未排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 4 原则 为了确保对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和公正的报告,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4.1 完整性 包括所有核算和报告范围内的排放单元、排放源及其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排放。 4.2 一致性 能够对有关碳排放信息进行公平的比较,采用统一的方法,界定核算和报告范围、识别排放单元和排放源、进行数据核算等。 - 4 - 4.3 透明性 发布公开的碳排放核算信息,包括计算公式、数 据来源、计算参数与排放因子的选取与确定等。 4.4 准确性 在保证可操作性的前提下,选用更为精确的方法进行碳排放核算,尽可能减少排放量的偏差与不确定性。 5 报告编制流程 5.1 组织和筹划 明确碳排放报告工作牵头部门,落实负责人。选择适合的分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制定工作计划,编制企业碳排放 年度 监测计划 (附录 A) 。 5.2 前期信息收集 收集企业组织结构设置、运营管理 、产能产量、能源消费 等信息,确定报告范围内的排放单元和相关核算数据的来源,为碳排放核算提供依据。 5.3 数据核算 根据核算指南和企业具体情况,收集相关 活动 数据 和支持性资料 ,计算和汇总碳排放量。通过核算过程对监测数据的需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企业碳排放监测计划。 5.4 报告编制与内部审核 按照本指南中报告章节设置及编制要求,编制碳排放报告。成立内部审核小组,对企业碳排放核算结果进行审核,修改并完善碳排放报告。 - 5 - 6 报告章节设置 企业碳排放报告分为正文和附件 两 部分,其中报告正文包括 五部分内容 。 企业碳排放 报告模版见 各分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 。 6.1 企业概况 明确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法人性质、组织机构设置(包括部门设置、分 公司的数量和名称等)、 分公司情况 (需在附图中给出各公司地理位置图及厂区平面图)、经营范围、产品方案、工业 总 产值及增加值等企业基本情况 ,以及生产工艺、能源消费 情况 、 企业概况与上一年的变化情况 等信息 。 6.2 排放单元与排放源识别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碳排放量报告范围,进行排放单元与排放源的识别。 6.2.1 碳排放分类 6.2.1.1 直接排放 直接排放包括 化石燃料燃烧 和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碳排放。产生直接排放的生产设备或过程为直接排放源 , 包括固定源、移动源和工业生产过程。 6.2.1.2 间接排放 间接排放包括企业使用外 购电力和外购热力产生的碳排放。 企业排放分类及排放源示例见表 5-1。 表 5-1 企业排放源示例 碳排放分类 排放源示例 直接 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 锅炉、高炉、竖窑、回转窑、火炬、燃气灶具等固定源; 轿车、班车、货车等运输车 和叉车、吊车等工程车辆等移动源。 - 6 - 工业生产过程 石灰窑、转炉、电炉、焦化炉等。 间接 排放 外购电力 压缩机、风机、水泵、空调等。 外购热力 蒸馏塔、汽提塔、蒸发器、散热器等。 6.2.2 识别方法 在报告范围内,按组织机构设置、厂房建筑分布或工艺流程,有顺序地确定排放单元和排放 源,需绘制企业排放单元与排放源识别图 ( 附录 B) 。当企业有多个分公司和多个厂区位置时,首先按分公司运营范围,再按分公司下属厂区位置进行排放单元划分。若公司下辖分公司数量众多,为方便后期碳排放量核算时引用,也可参照附录 C对排放单元和排放源进行编码,并标记于排放单元与排放源识别图中。 6.3 排放量核算 6.3.1 核算流程 企业可按照下列步骤核算碳排放量 ( 1)选择核算指南; ( 2)确定计算公式; ( 3)收集数据; ( 4)计算与汇总排放量。 6.3.2 选择核算指南 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产品类型,选择对应的核算指南。 天津市分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企业适用范围如表 5-2 所示。 表 5-2 分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适用范围 指南名称 适用范围 天津市电力热力行业 碳排放核算指南 电力、热力生产企业 天津市钢铁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 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企业 天津市炼油和乙烯企业 碳排放核算指南 炼油和乙烯生产企业 - 7 - 天津市化工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 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企业(乙烯生产企业除外),如合成氨生产企业、甲醇生产企业; 炼焦企业,如焦化企业和石油焦煅烧企业 天津市其他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 上述 4 行业外的其他行业企业,以及上述行业 碳排放核算指南未覆盖到的生产企业 若企业同时 涉及多个行业 ,则需 分别 依照对应的 行业 指南核算碳排放量 ,并进行加总。 6.3.3 确定计算公式 企业 根据报告范围内不同碳排放方式,选择对应的核算公式计算 碳排放量 。 若核算指南中未给出相应的计算公式,企业应及时向 碳排放主管部门 反馈信息,以便于核算指南的修订与完善。 6.3.4 收集数据 企业应根据计算公式所需的数据,进行活动数据、计算参数及排放因子等数据的收集与确定,并在报告中写明确各数据的来源。 6.3.5 核算与汇总排放量 企业须分别核算直接和间接排放量直接排放量核算 时,电力热力行业和钢铁行业需按排放单元进行核算和报告,其他行业建议以排放单元为单位进行核算和报告,若企业数据获取不能满足要求,则可以公司为单位; 间接排放 量以公司为单位进行核算和报告。 公司碳排放总量 为直接排放量和间接排放量之和。 若公司旗下有多个分公司,则须逐一核算各分公司的碳排放量,合计为整个公司的碳排放量。 企业应按照核算指南要求,编制排放量核算过程表和汇总表。 6.3.6 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包括企业排放量核算和报告过程中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如二氧化碳( CO2) 清除 等,以及企业 CDM 项目签发及交易情况或国家自 愿减- 8 - 排项目备案情况等内容。 6.4 监测计划执行情况 企业应制定一套配合碳排放量核算的监测计划,在每个报告期前提交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期内企业按照监测计划内容,实施相关数据的监测工作,并在报告中写明监测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各数据项的监测方案执行情况,以及监测计划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内容。 6.5 企业碳排放信息表 企业碳排放信息表简要概括了企业碳排放报告的重点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报告范围(简述)、产品方案(简述)和 碳排放量汇总 。企业碳排放信息表模板见各分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 6.6 附件 报告附件应 包括 营业执 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表、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 库存附表、 总公司和各分公司的地理位置图和总平面图 、 企业碳排放监测计划 等。 其他相关资料 如 监测报告 、 能源审计报告等 , 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 - 9 - 附录 A XX 年企业碳排放监测计划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加盖 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所属行业 1 法人代表 厂 址 注册地 区 /县 碳排放 信息 责任人联系 方式 负责人 职 务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邮 箱 通信地址 邮 编 二、监测小组成员 姓 名 职务 /职称 部 门 负责内容 电 话 (可增行,下同) 三 、监测方案 序 号 数据项 监测频次 监测方式及依据 2 监测部门 备 注 四 、监测报告管理 报告性质 □ 纸版 □ 电子版 保存时间 □10 年 □ 30 年 □ 永久 □ 其他 年 报告查询 □ 档案室 □ 企业在线信息管理平台 □ 其他 注 1依照 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注 2监测方式包括记录、计量、监测等,监测依据一般为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 - 10 - 附录 B 企业排放单元与排放源识别图示例 xx 公司 (总公司) xx 公司 (分公司 1) 车间 1 办公楼 机组 1 xx 公司 (分公司 2) 车间 2 车队 机组 2 食堂 其他 工序 1 工序 2 生产线 1 生产线 2 设备1 设备2 工业生产过程1 工业生产过程2 电灯、空调等耗电设备 暖气等采暖设施 轿车、班车、货车等 叉车、吊车等工程车辆 设备1 设备1 工业生产过程1 设备1 设备2 工业生产过程1 工业生产过程2 设备1 设备2 设备1 工业生产过程1 电灯、空调等耗电设备 炉灶等燃气设备 电灯、空调等耗电设备 暖气等采暖设施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排放单元 排放源 xx 公司 (分公司 3) 叉车、吊车等工程车辆 - 11 - 附录 C 排放单元与排放源编码规则 1、 排放单元 编码 规则 A I 01 ① ② ③ ① 字母 A 为 公司编码,若企业有多个分公司则按字母顺序排列,范围为 BZ; ②大写罗马数字 I 为厂区位置编码,若企业有多个厂区则按罗马顺组排列,范围为 IIXIX; ③数字 01 为 排放单元编码,若有多个排放单元 则按数字顺序排列,范围为 0199; 2、排放源编码规则 A I 01 Z 001 ① ② ③ ①为排放单元编码; ②字母 Z 为排放源性质编码,直接排放源用字母 Z,间接排放源用字母 J; ③数字 001 为 排放源编码,若有多个排放源则按数据顺序排列,范围为 0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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