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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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办 [2013]10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 “ 十二五 ”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 2011〕 41 号)有关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工作要求,有效降低和控制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全过程可能出现的各类环境影响与风险,推动相关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项目环境保护 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的与意义 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是一项具有大规模减排潜力的新兴技术,对全球中长期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国内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发展势头良好,相关实践、技术研发和试验示范已取得较大进展,但环境安全不确定问题较为突出。其中,捕集环节由于额外能耗会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吸附溶剂使用后的残留废弃物易造成二次污染;运输和利用环节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泄漏将严重破坏局地生态环境安全,威胁周边人体健康;封存环节如果工艺选择或封存场地选址不当,可能发生二氧化碳 的突发性或缓慢性泄漏,从而引发地下水污染、土壤酸化、生态破坏等一系列环境问题。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技术类型多、环境风险差异大,目前环境监管基础能力相对薄弱,加强试验示范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十分迫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结合本地区已有的试验示范项目,针对各环节实际运行情况,评估项目当前和潜在的生态环境影响,逐步明确环境监管的重点领域,完善相应的评价技术方法,适时开展环境影响的后评估。新建试验示范项目,应遵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要求,依法 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关注封存场地选址、各环境要素长期性累积性影响、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方面,严格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强化全过程环境监管。 (二)积极推进环境影响监测。试验示范项目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项目运行前、运行期间和封场后等不同实施阶段的环境影响监测。针对各环节可能影响的不同环境要素,循序推进大气、地下水、土壤、生物多样性和废弃物产生等领域的环境影响监测工作,逐步构建完善指标科学、标准明确、技术可达、便于操作的监测方法体系与技术规范。 (三)探索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试验示范项目应 针对各环节存在的环境风险,识别潜在的影响范围、对象和程度,探索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和预警防控体系,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性环境事件,研究制定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与地方现有应急预案加强衔接,逐步推进预案备案工作,明确工程补救措施,强化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监管,有效降低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态安全的环境风险。 (四)推动环境标准规范制定。结合我国实际及发展趋势,研究项目选址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风险防控、环境损害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技术导则和规范制修订方法,完善相关的环境标准和 监管规范体系,强化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管控,积极参与和引导相关国际环境标准和规范的制定。 (五)加强基础研究和技术示范。重点围绕影响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各种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加强有利于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全过程环境监管的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政策设计。结合各地实际,按照捕集、利用、封存的不同需要,探索建立环保经济政策激励机制,推动相关实用环保技术、装备等的示范和推广,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六)加强能力建设和国际合作。加强项目管理和人才培养,重视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相关环保知识的普及与传播,针对 不同技术和管理需求,积极参与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研讨培训工作。加强与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推动与国际组织、研究机构、企业团体交流,积极借鉴相关国际经验,有效利用国际资源。 三、工作要求 加强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环境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加强组织领导。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相关地方、行业、企业和研究机构共同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环境保护工作,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问题解决机制,积极推动并适时制定出台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引导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发改、科技、财政、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对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项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摸清本地区试验示范项目的环境影响现状,并开展登记备案工作,加强项目运行的环境监测和影响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总结经验,定期上报相关情况和进展。 各地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过程中,要强化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意识,降低对当地环境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要加强试验示范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风险防控和环境损害赔偿等问题上的技术研究和数据积累,及时向本地环保部门反馈 问题并提出建议。试验示范项目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投入,积累项目建设、运营和场地关闭后的环境保护实践经验,为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环境管理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计划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开展相关环境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 年 10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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