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节能调控工作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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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 十二五 ” 时期节能调控工作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 十二五 ” 时期节能调控工作的意见 (东政发 [2012]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节能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完成 “ 十二五 ” 全市万元 GDP 能耗下降17的目标,现就加强 “ 十二五 ” 时期节能调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十一五 ” 时期,经过各级各部门、单位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市圆满完成了万元 GDP 能耗下降 22的目标任务。但是, 我市能源结构单一、产业结构偏重、能耗基数偏低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完成 “ 十二五 ” 节能目标任务的压力很大,必须进一步加强节能调控工作。通过加强节能调控工作,促进节能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和谐,严格控制新上单耗较高项目,降低现有项目存量能耗。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从实施黄蓝国家战略、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节能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扎实开展节能工作,确保完成 “ 十二五 ” 期间节能目标任务。 二、认真落实加强节能调控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节能考核目标体系。 “ 十二五 ” 时期在核定存量能耗、增量能耗的基础上,确定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万元 GDP能耗下降目标。 1.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存量能耗目标的核定。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根据省下达我市的 “ 十二五 ” 和年度万元 GDP 能耗下降目标,综合考虑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上年度实际能耗、万元 GDP能耗、能耗结构、经济自然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存量能耗下降幅度和基数,并据此核定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存量能耗目标。 2.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增量能耗目标的核定。增量能耗包括 2011 年以后新投达产年综合能耗 3000 吨标准煤(含,下同)以上项目新增能耗和其他新增能耗两部分,分别通过核定和分摊方式确定。 ( 1) 3000 吨标准煤以上项目新增能耗。由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年初上报的年度内投达产项目计划核定。 经核实,凡新投达产项目单位能耗等于或低于全市 “ 十二五 ” 末单位能耗目标的,直接计为增量能耗;高于的,按 “ 十二五 ” 末单位能耗目标与计划增加值的乘积计算增量能耗,多出部分由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通过压缩本区域的存量能耗或区域间交易完成。 未经固定资产投资主管 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定增量能耗时不予考虑。 ( 2)其他新增能耗。省下达我市的能耗总量减去全市存量、 3000 吨标准煤以上项目新增能耗即为其他新增能耗。其他新增能耗按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上年度实际能耗占全市总能耗比重分摊。 3.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和万元 GDP 能耗下降目标的下达。下达给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的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为核定的存量能耗、增量能耗之和;下达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的万元 GDP 能耗下降目标依据能耗总量、计划GDP、上年度万元 GDP能耗确定。市节能主管部门要与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充分沟通,拟定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后,以责任书或政府文件的形式下达。 (二)建立能耗交易机制。 1.建立高耗能项目区域间能耗交易平台。凡不能通过压缩存量能耗消化新上高耗能项目增量能耗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经批准可与有能力分摊增量能耗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实行区域间交易,被交易的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且年增量能耗原则上不低于 5 万吨标准煤。具体规定如下 ( 1)转出、转入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均需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 2)与转出能耗对应的增加值同时转移,考核时调整转出、转入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的能耗总量、单位 GDP能耗。该调整仅用于节能考核。 ( 3)转出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要按转出能耗对应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向转入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支付费用。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与转出能耗之比低于每吨标准煤200 元的,原则上按国家节能奖励标准( 200元燉吨标准煤)支付,转入费用要专款专用,用于对节能企业的奖励等。 ( 4)交易不论成功与否,对转入、转出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下达的节能目标均不作调整。交易成功后, 转入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需压缩原有存量能耗来承担交易带来的增量能耗。 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交易实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交易结果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要为费用支付提供支持,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2.积极探索能耗市场化交易。及时总结重大高耗能项目能耗交易经验,完善能耗交易制度,扩大交易范围,适时建立全市性的能耗交易市场,为能耗交易搭建平台,逐步实现自主协商式的市场化交易。 (三)强化增量能耗控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 电力、造纸、烧碱、玻璃、重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经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上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要充分考虑新上项目对节能目标的影响,并于每年 2月底前如实将年度新增投产达 3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能耗情况报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要将本季度系统内审批、核准、备案的 3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情况于下一季度首月 20 日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约谈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万元产值能耗总体过高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并督促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新能源替代常规能源,对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新能源替代常规能源的,依据上级有关规定,考核时根据实际情况核减实际能耗总量。 (四)努力压减存量能耗。强化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节能,突出抓好年综合耗能 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监管,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各级财政的引导作用,鼓励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实施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广泛推广应用高效家电、灯具、电机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技术和设备,特别是列入近期淘汰计划的建材、小火电、钢铁、化工等落后生产能力,要尽快关停,全力压减存量能耗,为经济增长提供能耗空间。 (五)加强能耗预警调控。进一步探索建立能耗和电力匹配数学模型,把节能目标转换为电力控制目标,考虑新投达产项目情况,科 学测算全年用电量并分解到每季度。加快节能信息系统建设,对重点用能企业实行按月能耗数据网上直报,及时监控全市用电情况和企业生产及用能现状。建立市级电力负荷监测控制体系,即时掌控高耗能行业中年综合能耗 1 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电耗情况。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上项目实际投达产情况,作为电力目标调控依据。完善约谈机制,对能耗、电力增长与经济发展脱节,问题较严重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及重点企业,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约谈相关责任人,督促其尽快采取措施。实行季度预考核和红黄蓝三色预警,对被红色预警单位适时启动 调控程序,在确保居民生活、公共事业单位和市场好、附加值高、能耗低企业用电的基础上,对手续不完备的违法违规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企业等依法落实调控措施。 三、加强对节能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节能调控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 “ 十二五 ” 时期节能调控工作的具体措施,做好区域间能耗交易工作。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全市和县区能耗增量承受能力,严把项目入口关。供电部门要严格执行有 关要求,做好电力目标调控。节能监察机构要强化适时监控,依法保障节能调控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 O 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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