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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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 2014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 2014-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 2015〕 2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 2014-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3 月 19 日 玉林市 2014-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为确保完成全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市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 2015〕 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2014 年,单位 GDP 能耗下降 2.3;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上升 5.6 、下降 0.3 、上升 9.0 、下降 10.4;单位 GDP 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 2.3以上。 2015 年,单位 GDP 能耗累计降 低率要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 十二五 ” 目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量比 2010 年分别下降0.74、下降 0.54、上升 33.10、下降 1.48;单位 GDP 二氧化碳排放量要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 “ 十二五 ” 目标。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3〕 41 号)精神, 2014 年和 2015 年全市分别淘汰落后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 110 万吨和 115 万吨。 (二)严格控制 “ 两高 ” 行业新上 项目。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 2012〕 63 号)要求,新建和技改扩建 “ 两高 ”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必须采用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或领先的生产工艺与装备,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要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项目所在县(市、区)必须能够实现市下达的节能减排和能源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必须按高、深、精方向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必须做到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循环发展。 (三) 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落实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部署,集中资金、技术、人才资源,加快建设清洁能源示范、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示范、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区域性新能源汽车产业、区域性特色生物农业、世界级工程机械装备制造、保健养生等产业。建立完善节能服务产业负面清单制度,规范节能服务市场,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到 2015 年,力争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 8,节能环保产业稳步发展。 (四)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合理调控新增能源消费,积极发展清洁能源,鼓励消费分 布式能源。严控煤炭消费总量,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到 2015 年,力争非石化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 8,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不超过 55,清洁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逐年增加。 (五)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县(市、区),暂停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 二、 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六)推进实施节能降碳工程。加快实施锅炉窑炉改造、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制定实施能效领跑者计划,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电机、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 2014 年全市淘汰落后锅炉 87台。 2015 年,在城市建成区内逐步淘汰 10 吨 /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禁止新建 20 吨 /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七)加快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2014 年全面供应国 Ⅳ 标准车用柴油。推进出租车、公交车、市政用车及重型卡车等领域使用天然气。继续组织 实施水泥、玻璃企业脱硝,烟气旁路物理切断、烧结脱硫改造等重点减排工程。强力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的淘汰力度。 2014年我市淘汰 14152 辆以上黄标车及老旧车,到 2015年底,基本淘汰 2005 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八)强化水污染防治。加快实施市污泥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和全市列入 “ 十二五 ” 后两年镇级污水处理工程。到 2015 年,力争全市 21 个建制镇(含九洲江流域)全部建成镇级污水处理,新增日污水处理能力约 7.69万立方米,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85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 理处置率达到 80。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管理。到 2015 年,建成 834 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九洲江、南流江等流域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水灌溉。 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九)加强工业节能降碳。组织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建设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开展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加大园区循环化改造力度。到 2015 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 2010 年降低 22以上。持续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到 2015 年底,全市 31 家万家企业实现节能量 14 万吨标准煤以上。 (十)推进建筑节能降碳。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机关、学校、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支持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开展 “ 节约型学校 ”“ 节约型医院 ” 等创建活动。到 2015 年底, 22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新建绿色建筑 90 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0 万平方米。 (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积极开展绿 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城市创建活动,深化 “ 车船路港 ” 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加快公共汽车、出租车 “ 油改气 ” 步伐,继续推行甩挂运输,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行动。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优化运输组织管理,推行接驳运输、联网售票、滚动发班等先进道路客运组织方式。到 2015 年底,公路形成节能能力 0.32 万吨标准煤以上,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 2013 年降低 4以上。 (十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加强公共机构用能管理,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 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按照自治区有关公共机构重点领域合理用能指南和节约型公共机构考核评定标准,开展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激励机制,加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力度。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第二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2014-2015 年,全市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年均降低 2.5。 (十三)推进商业及民用节能降碳。在宾馆、商厦、办公楼、车站等场所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鼓励城镇居民购买高效节能家电和节能环保型 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四、强化技术支撑 (十四)加强技术创新。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低碳技术创新示范工程,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 (十五)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以印(转)发目录、召开推广推介会等方式,搭建技术研发单位和用户信息交流平台,向社会推广重大节能低碳技术及装备。在水泥脱硝和畜禽规模养殖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组 织申报并协调实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示范工程,推进降碳技术研发。 五、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 (十六)完善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推行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进一步落实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对超过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生产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完善垃圾污水处理费政策和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 (十七)强化财税支持。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加大对节能环保技术装备研发推广、节能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支持力度 。贯彻落实合同能源管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推进绿色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支持力度。建立节能减排降碳的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等信用纳入征信系统,作为综合授信和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金进入节能减排降碳领域。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六、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 (十九)推行能效领跑者制度。推动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鼓励和引导有色、化工、电力、建材、机械等工业企业和机关、学校、医院、商场等单位参与能 效领跑者活动。落实能效领跑者相关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开发生产高能效的家电产品,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 (二十)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按照自治区要求,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广电能服务。电力用户要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二十一)强化统计预警。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一致。加强分析预警,按季度向社会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 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适时启动。 (二十二)加强运行监测。加快推进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 2015 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 80,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 9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 100。 (二十三)强化执法监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尚未成立节能监察机构的县(市、区)要依法成立节能监察机构,并落实人员、经费,到 2015 年基本建成市、县两级节能监察体系。发挥能源监管派出机构的作用,加强能源消费监管。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专项监察。环保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 不严等行为,追究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四)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长,严格实施单位 GDP 能耗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强化节能减排行政过错问责工作,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必要时由市领导约谈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有关部门 按规定进行问责。对超额完成“ 十二五 ” 目标任务的地区,参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五)落实重点地区责任。节能降碳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采取综合性措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机动车污染治理和城镇污水处理等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区),要进一步挖掘潜力,确保完成减排目标。 (二十六)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市发改委要履行好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会同市 环保局等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和企业的监督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确保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全面加强监管,其他各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抓紧行动,全力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二十七)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市直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力争提前完成 “ 十二五 ” 节能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 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八)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监督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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