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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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技术改造 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技术改造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十四次党代会精神, 深化美丽浙江建设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重点环境敏感区域为突破口,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自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浙江标准)发布之日起,新建日处理规模 1万吨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按照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执行;推进现有日处理规模 1万吨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 到 2022年基本实现我省重点环境敏感区域日处理规模 1 万吨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浙江标准要求。 二、工作要求 2018年, 启动 实施 100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强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等 四项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指标管控,分类、分阶段提高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浙江标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一)突出重点。 针对我省当前水质断面中突出的氮磷污染问题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中容易出现超标的监测因 2 子,加严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 四 项主要水污染物指标要求(总氮考虑处理技术难度适当放宽)。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其他水污染物的清洁排放技术改造。 (二)分类执行。 在清洁排放技术改造中,对新建 日处理规模 1万吨及以上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浙江标准,其中,总氮指标日均值按照 10( 12) mg/L要求实施(括号内为 11 月至次年 3月控制要求)。对改(扩)建 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内日处理规模 1 万吨及以上 城镇污水处理厂,分阶段推进提标改造、执行浙江标准,其中,总氮指标日均值按照 12( 15) mg/L要求实施(括号内为 11 月至次年 3月控制要求)。 (三)分阶段推进。 分阶 段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 造 。2018 年 启动 实施 100 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其中不能稳定达标的国家 “水十条 ”考核断面和所在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率先实施提标改 造 ,原则上 2020年底执行浙江标准。 2022 年底前,不能稳定达标的国家 “水十条 ”考核断面、省控断面、跨设区市河流交接断面汇水区域、所在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以及环境容量超载地区等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内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浙江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属地政府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工作推进机制,抓紧制定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 3 术改造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做到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明确项目表、时间表、责任表,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二)完善要素保障。 各级财政 部门进一步 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倾斜力度,物价和水利部门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税务、金融、财政和国土等部门进一步完善落实现有税收、绿色信贷、绿色采购、土地等优惠政策,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开通绿色通道,提升污泥处理处置能力,确保各类污水集中处理项目顺利建成并投入使用。各地可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作。 (三)强化源头管控。 全面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切实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的监管。坚持对水环境违法行为 “零容忍 ”,持续保 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工业企业等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并符合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对于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和污水排 入 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未取得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 严格督查考核。 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作是 “五水共治 ”碧水行动的重要内容,纳入 “五水共治 ”、 “美丽浙江 ”考核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定期调度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作进度,对工作不力、进展滞后的 4 地区进行通报,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要进行约谈、 问责。 浙江标准发布后,按照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执行。 附表浙江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稿) 5 附表 浙江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 (征求意见稿) 指标项目 日均值( mg/L) 备注 化学需氧量 30 氨氮 1.5( 3) * 总氮 10( 12) * 适用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12( 15) * 适用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总磷 0.3 1.*括号内数值为 11 月至次年 3月控制指标; 2.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新立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含扩建项目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 6 抄送 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 。 浙江省环境保护 厅 办公室 2018 年 7月 27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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