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钦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部门分工安排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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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钦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部门分工安排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钦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部门分工安排的通知 (钦政办〔 2012〕 246 号) 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贯彻落实〈钦州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部门分工安排(以下简称部门分工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发〔 2012〕 51 号 )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狠抓落实。要根据部门分工安排要求,对涉及本单位的工作进一步分解和细化,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单位的,单位间要密切协作,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市发改委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按年度将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对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督促检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 12月 31 日 贯彻落实钦州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部门分工安排 一、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严控高能耗、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1. 继续严控高能耗、高排放行业新上项目,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住建委、林业局、水利局,以及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负责。列第一位单位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市发改委、工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3. 落实限制高能耗、高排放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质监局、工信委、钦州海关负责) 4. 在承接产业转移时必须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市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委、投资促进局负责)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1. 制定重点行业 “ 十二五 ” 淘汰落后产能方案,并按年度分解任务并抓好落实。(市工信委、发改委负责) 2. 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等 相关工作。(市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3. 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严格控制国家、自治区及市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办理该县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工信委、监察局、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负责) (三)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1. 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动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 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市工信委、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2.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市商务局、钦州海关、发改委、工信委负责) 3. 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市国资委、工信委、商务局负责) (四)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1. 制定实施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一批具有区域影响的、规模较大以及具备较强竞争力的新材料、清洁能源示范、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示范、新一代 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区域特色生物农业、工程机械装备制造和海洋产业等产业基地。到 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 8以上。(市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海洋局、环保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 (五)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1. 制定实施我市服务业发展 “ 十二五 ” 规划,突出发展金融、物流、会展、咨询、研发、信息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商贸、旅游、文化、培训、医疗、养老、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到 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 35左右。(市商务局、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住建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化局、林业局、旅游局、体育局、金融办负责) (六)大力调整能源结构 1. 推进清洁能源多元发展,转变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深度发展水电,优化发展火电,努力发展核电,积极发展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加大能源合作力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钦州供电局负责) 二、加强节能减排综合管理 (一)实施节能减排重 点工程 1. 加快建设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压余热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住建委负责) 2. 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工业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市住建委、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水利局、农业 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1. 根据自治区分解下达我市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分解方案,落实到县区级政府和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力度和监督力度。(市发改委负责) 2. 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各县区和行业能源消费增量及总量的重要措施。(市发改委、工信委负责) 3. 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县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能耗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过快增长的县区及时进行预警调控。(市发改委、工 信委、统计局,钦州供电局负责) 4. 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市工信委、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三)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1. 认真推进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切实加强综合能源消费量 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客运、货运和沿海、内河港口企业,或拥有 600 辆以上车辆的客运、货运企业,货物吞吐量 5 千万吨的沿海、内河港口企业,以及综合能源消费量 5 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或营业面积 8 万平方米以 上的宾馆饭店、 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贸企业、在校人数 1 万人以上的学校等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加强对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的等级备案管理;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教育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质监局、统计局、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钦州银监分局负责) 2. 每年组织对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 计,限期整改。(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审计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统计局、国资委、钦州银监分局负责) 3. 市属国有企业要接受所在地节能监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节能减排的排头兵。(市国资委、工信委、发改委负责) (四)强化工业节能减排 1. 研究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化工、建材、造纸、食品加工等重点工业行业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市工信委、环保局、发改委负责) 2. 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推广煤炭清洁利用。(市发改委、工信委,钦州供电局负责 ) 3. 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市工信委负责) 4. 加大工业重点行业减排力度,实行电力、钢铁、造纸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须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湿法脱硫机组综合脱硫效率 95以上,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 3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全部建设脱硝设施,综合脱硝率 70以上。推进水泥行业脱硝工程建设,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 4000 吨 /日及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烟气脱硝改造。重点监测高能耗企业能源综合利用、产品单耗状 况和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通过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手段,提高重点工业企业减排管理水平。(市环保局、工信委、发改委,钦州供电局负责) 5. 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以钦江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和修复试点。(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农业局负责) (五)加快推动建筑节能改造 1. 研究制定推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提出并分解下达建筑节能目标,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市住建委、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 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小区项目。(市住建委、财政局负责) 3. 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市住建委、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局负责) 4. 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市住建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管理局、财政局负责) (六)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 1. 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 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各公共交通项目。积极推进铁路电气化。(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委、铁建办负责) 3. 深入开展 “ 车船路港 ” 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公路甩挂运输,逐步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加强公路服务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推广船舶新技术的使用。(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负责) 4. 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市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公安局、 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发改委、工信委负责) 5. 实施港口 “ 油改电 ” 工程,提高港口作业中电力能源的使用比例。(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6. 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办法,积极推广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市环保局、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发改委负责) (七)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1. 研究和制定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市农业局、环保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垦钦州企业总公司负责) 2. 大力推广免耕栽培、测土配方施肥、生态农业、绿色植保等先进适用技术,推进农业生产节能。(市农业局、科技局负责) 3. 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加强农业生产、农业生活用电节能技术推广,积极推进农村节能型住宅建设。(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水利局、住建委负责) 4. 继续发展户用型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市林业局、农业局、发改委、扶贫办、财政局负责) 5. 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市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负责) 6. 大力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在钦江、茅尾海等重点区域实施千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推进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促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住建委、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7.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 80以上。(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环保局负责) (八)加快推进商业和民用节能 1. 研究制定商业和民用节能 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市商务局负责) 2. 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等领域,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开展节能型大型商场、超市和绿色宾馆等示范试点。(市商务局、旅游局、发改委负责) 3. 宾馆、商厦、写字楼、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市住建委、商务局、旅游局、交通运输局、铁路系统负责) 4. 在居民中推广使用节能高效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委负责) 5. 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倡导绿色、节能低碳消费模式。(市商务局、发改委、质监局、工商局负责) (九)加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力度 1. 研究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2.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强用电管理,节约照明用电,降低空调用电负荷。加强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新购公务车辆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 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步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住建委、发改委负责) 3. 支持驻钦州部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钦州军分区后勤部和市财政局、发改委负责)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一)构建特色循环经济产业园 1. 推进再制造、 “ 城市矿产 ”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农业秸秆综合利用、林业 “ 三剩 ” 物综合利用、工业大宗固体废弃物利用、建筑废弃物利用等重点循环经济工程建设。(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农业局、林业局、 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 2. 深入开展生态工业、再生资源利用、新型材料、再制造产业等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总结经验做法,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加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建立完善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统计评价体系。(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统计局、质监局负责) (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1. 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减少矿产开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火电、冶炼、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实施煤矸石、粉煤灰、 尾矿、赤泥、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努力实现废弃物就地转化,减少转移。(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业局、林业局负责) 2. 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市工信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负责) (三)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 1. 实现 “ 城市矿产 ” 示范基地建设取得突破,培育旧家电定点拆解企业,有序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行业,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市发改委、 财政局、商务局负责) 2. 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开展再制造体系建设,建立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委、工信委、质监局负责) 3. 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 “ 三位一体 ” 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畅通废旧资源循环回收渠道。(市商务局负责) (四)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1. 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完善 “ 村收集、镇乡转运、市县处理 ” 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市住建委、发改委、环保局、市政管理局负责) 2. 鼓励开展垃圾 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发改委、住建委、环保局、财政局、工信委负责) 3. 支持在水泥、肥料等行业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市住建委、工信委、环保局负责) 4. 加快建设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试点工程。(市发改委、住建委、市政管理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1. 制定实施全市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建立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加强清洁生产推行的组织领导。(市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委负责) 2. 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自治区及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定期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名单。(市环保局、工信委、发改委负责) 3. 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农业局、住建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商务局负责) (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1. 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市水利局、发改委、工信委、住 建委负责) 2. 加快工业重点企业节水改造及矿井利用项目建设,加强中水回用,循环利用冷却水,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水平。(市工信委、水利局、住建委、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3. 加强农业节水,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的利用效率。(市水利局、农业局、发改委负责) 4. 加强城乡生活用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广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创建节水型示范城市。(市住建委、发改委、水利局负责) 四、完善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措施 (一)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 革 1.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市物价局、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委、住建委、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钦州供电局负责) 2.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市物价局、工信委、发改委负责) 3. 根据我市 “ 两高 ” 行业增长较快的实际情况,研究采取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的措施。(市物价局、发改委 、工信委、环保局,钦州供电局负责) 4.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市物价局、环保局,钦州供电局负责) 5. 进一步完善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措施,逐步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研究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市物价局、住建委、环保局、财政局负责) (二)落实财政激励政策 1. 强化财政资金对节能减排的引导作用。贯彻落实国家 “ 以奖代补 ” 、 “ 以奖促治 ” 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 持政策,完善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局负责) 2. 市与各县区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整合各类相关的财政专项资金,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负责) 3. 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支持采购有利于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的产品,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市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三)强化税收支持政策 1. 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节作用。贯彻执行国家支 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2.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部署,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和环境税费改革。(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3. 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负责) 4. 继续实施控制高能耗、高排放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工信委、发改委和钦州海关负责)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 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落实加大各银行 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实际,积极探索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等加大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排放、高能耗行业信贷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登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与证券融资联动,搭建政银企沟通交流合作平台,将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钦州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2. 落实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政策。(市环保局、钦州 银监分局、钦州保监局负责) (五)严格落实土地使用支持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鼓励发展的低能耗、低排放的新产业、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用地。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审查,禁止通过规划修编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用地合法化。严格用地指标管理,严禁将计划指标用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或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高能耗项目。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需要启动用地周转的县区,给予计划指标支持;对不能按期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县 区,要暂停项目供地。(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林业局负责) (六)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1. 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为主、银行信贷支持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市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负责) 2. 大力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市发改委、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 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市发改委、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七)加强科技开发和应用 支持 1. 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力度。(市科技局负责) 2. 加快石化、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电力、制糖等高耗能行业节能设备制造技术和工艺开发,完善制糖和建材循环经济技术,推动建立石化、林浆纸产业循环经济技术体系。(市科技局、工信委、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委负责) 3. 开展节能减排共性技术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力争组建国家级节能减排工程实验室和专家队伍,支持企业建设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基地。(市科技局、工信委、发改委负责) 4. 加大节能减排技 术产业化示范,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汽车尾气控制和绿色电源、氮氧化物和氨氮污染物治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大型企业集团和产业化基地建设。(市工信委、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科技局、住建委负责) 5.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高压变频调速、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 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市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环保局负责) 6.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商务局负责) 五、强化节能减排监督 (一)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和工作责任考核制度 1.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区县。(市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委负责) 2. 市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 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节能减排领导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3.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绩效办、监察局、国资委、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4. 完善节能减排行政过错问责办法,实行问责制和 “ 一票否决 ” 制。(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5. 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发改委、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 加快制定实施节能减排地方性法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出台我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地方配套法规,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推进节约能源、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生活垃圾处理等领域法制建设。(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住建委、法制办负责) (三)加强节能评估审查 1.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将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市发改委、工信委负责) 2. 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市财政局、发改 委、工信委负责)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切实落实规划环评,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县、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环保验收。(市环保局负责) (五)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1. 严格排 污许可证管理。(市环保局负责) 2. 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市环保局负责) 3. 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推行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市环保局负责) 4. 加强区县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 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住建委负责) 5.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 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区,暂缓审批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及自治区建设资金。(市环保局、住建委、物价局、财政局负责) 6. 对脱硫设施全烟气脱硫效率、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扣减脱硫电价款,足额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市环保局、物价局负责) (六)加大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力度 1. 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 点污染排放企业的执法检查,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市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委、住建委、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负责) 2. 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曝光、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发 改委、环保局、工信委、质监局、监察局负责) 六、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一)加快推进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 1. 严格执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节能产品补助标准,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市质监局、发改委负责) 2. 积极推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市质监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负责) 3. 实施 “ 领跑者 ” 标准制度,将 “ 领跑者 ” 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 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市发改委、工信委、质监局负责) (二)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发电调度的规定,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和水电、风电、核电以及余热余压、填埋气和垃圾等发电上网。(钦州供电局,市工信委负责) 2. 优化火电调峰管理,完善火电机组降负荷调峰和轮流调峰措施。(钦州供电局负责) 3. 制定实施电力调度优化方案,进一步做好应对电力供应重大异常情况、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用电指标分配工作。要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市工信委,钦州供电局负责) 4. 对报装容量在 100 千伏安及以上新增用电项目开展能效评价,引导用能单位选用高能效配电设备。积极推广客户侧无功补偿和变压器经济运行技术,降低用电损耗。(钦州供电局,市工信委负责) (三)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1. 尽快制定我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建立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市发改委负责) 2. 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 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市财政局、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负责) 3. 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4. 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钦州银监分局负责) (四)在环境保护领域引入市场化机制 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的政策措施。(市环保局、住建委负责) 2. 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市住建委、环保局负责) 3. 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市环保局负责) 4.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部署,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碳排放交易试点。(市发改委负责) 七、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一)持续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继续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市节能减排工 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科协,钦州军分区后勤部负责) (二)加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力度 1. 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市新闻办、教育局负责) 2. 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市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3. 要跟踪报道各地各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节能减排良好社会氛围。(市新闻办、广播电影电视局,钦州 日报社负责) 八、强化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 (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1. 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严格执行自治区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地方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市质监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住建委负责) 2. 认真贯彻执行广西主要工业行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地方标准。(市发改委、工信委负责) 3. 执行国家颁布的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和满足氮 氧化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市环保局、工信委负责) 4. 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 “ 三位一体 ” 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提高执法能力。(市发改委、编办、财政局、工信委负责) 5. 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完善统计核算和监测方法。(市统计局负责) 6. 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市环保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负责) 7. 继续做好全区和各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市统计局、环保局、发改委负责) 8.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市质监局、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负责) 9. 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建立完善县、区减排监管体系,强化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市环保局、编办负责) (二)全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市节能减排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市发改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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