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调整“十二五”节能考核统计口径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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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调整“ 十二五 ” 节能考核统计口径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调整 “ 十二五 ” 节能考核统计口径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 [2010]154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政府机管局、市金融办 “ 十一五 ” 期间,本市初步建立了节能考核统计工作制度,为使节能考核评价体系更科学合理,根据市领导要求和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组织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区县等意见 ,提出了本市 “ 十二五 ” 节能考核统计口径调整意见,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十二五 ” 节能考核统计调整口径( 2010 年 12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统计局 二 ○ 一 ○ 年十二月三十日 “ 十二五 ” 节能考核统计调整口径( 2010 年 12 月) 责任单位 “ 十二五 ” 节能考核统计口径 与 “ 十一五 ” 节能考核统计口径相比增加部分 与 “ 十一五 ” 节能考核统计口径相比减少部分 市经济信息化委 全市工业企业 全市电信企业 全市电信企业 市商务委 市属商 业企业 市教委 高校及市教委直属中等学校 全市中学(市教委直属中学除外)、小学、幼儿园 市建设交通委 全市建筑施工企业 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 中央在沪和市属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铁路、港口、机场、邮政企业,航空运输企业,年耗能 5 万吨标准煤以上水上运输企业 航空客货运输企业和部分水上运输企业 其他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市卫生局 部属和市属医疗机构 区属以下及其他医疗机构 市旅游局 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 一星、二星级旅游饭店 市政府机管局 市级机关、中央在沪公共机构、市级公 共机构(卫生和教育系统公共机构除外) 中央在沪公共机构 市金融办 各类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区县政府 本区县范围内除上述范围以外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包括 ①除中央及市属工业集团外的其他工业企业 ② 除市属商业集团外的其他商业企业 ③ 除高校及市教委直属高中外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④ 除市考核统计口径外的水运、管道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及其他寄递服务业企业 ⑤ 除部属和市属外的其他医疗机构⑥ 除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外的其他宾馆、饭店 ⑦ 区级及以下其他公共机构 ① 全市中学(市教委直属中学除外)、 小学、幼儿园 ② 区属以下及其他医疗机构 ③一星、二星级旅游饭店 ① 中央在沪公共机构 ②航空客货运输企业和部分水上运输企业 备注除中央及市属工业集团外的其他工业企业,市经济信息化委及企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均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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