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贵州省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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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 2015 年贵州省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2015年贵州省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 2014〕 34 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2014-2015 年贵州省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 9 月 14 日 2014-2015 年贵州省节能 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为确保完成全省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降碳约束性目标任务,促进贵州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工作目标 2014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 2013 年下降 2.8、3.79、 0.3、 0.5、 0.5和 6.0以上,分别下降到 1.54吨标准煤 /万元、 3.6933吨二氧化碳 /万元、 32.72万吨、 3.80 万吨、 98.16 万吨、 52.39 万吨以下。 201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 2010 年下降 15、 16、 6.0、 7.7、 8.6和 9.8以上,分别下降到 1.51吨标准煤 /万元、 3.5725 吨二氧化碳 /万元、 32.7 万吨、 3.72万吨、 106.2万吨、 44.5 万吨以下,全面完成我省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降碳约束性目标任务。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培育酒、烟、茶、民族制 药和特色食品产业,力争到 2015 年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达到 45和 8左右。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 2013〕 30号)要求,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到 2015 年全省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 600 亿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二)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积极发展风电、生物质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强化煤层气利用,加快页岩气勘查开发,到 2015年全省新能源装机容量达到 452 万千瓦, 2014-2015 年节能 120 万吨标准煤。努力降低煤炭消费增速,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推广使用型煤、清洁优质煤及清洁能源。增加天然气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居民生活或替代燃煤。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5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提高到 11.59。(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 (三)大力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3〕 41号)精神,依法依规全面清理违规在建和 建成项目。在已提前完成 “ 十二五 ” 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2014-2015年再淘汰落后产能 800 万吨左右,淘汰小火电机组 110万千瓦,淘汰小煤矿产能 2124万吨。(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 (四)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推动落实国家关于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 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以及火电、水泥等行业新增产能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同行业减排量等量或减量置换相关政策。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地区,暂停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完善能评管理制度,规范评估机构,优化审查流程,加强能评后期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二、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五)推进实施重点工程。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加大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成熟技术推广力度, 2014-2015年新增节能能力 120万吨标准煤。加快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广应用低品位余热利用、半导体照明、稀土永磁电机等先进技术装备,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形成节能能力 30万吨标准煤。组织实施减排重点工程,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 2014 年完成全省 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脱硝改造, 2014-2015年完成 990 万千瓦燃煤机组拆除烟气旁路、 264平方米钢铁烧结机安装脱硫设施,到 2015 年底分别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能力 27 万吨和31 万吨以上。新建日处理能力 66 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污水 收集管网1800 公里以上,建成 200 家左右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到 2015 年底分别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能力 4 万吨和 0.5 万吨。加强对氢氟碳化物( HFCs)排放管理,加快氢氟碳化物销毁和替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六)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开展锅炉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调查,制订落后锅炉淘汰计划,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到 2015年底前淘汰全省 10 蒸吨 /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确保淘汰落后锅炉 1000蒸 吨以上,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 1000蒸吨,完成容量 10 蒸吨 /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能效测试,全面推进燃煤锅炉除尘升级改造,对容量 20 蒸吨 /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施脱硫改造,形成 5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4000 吨二氧化硫减排能力和 700 吨氮氧化物减排能力。(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七)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 2014 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油,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6.9万辆。到 2015 年底,全省淘汰 2005年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并有序扩大黄标 车淘汰范围。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强化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 (八)强化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较好湖泊,重点治理劣五类等污染严重水体。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大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强化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 利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 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九)加强工业节能降碳。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动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开展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到 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 2010 年降低 24以上。持续开展 “ 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 ” ,推动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及认证工作;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培训指导,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制度;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奖惩制度。 2014-2015年 “ 万家企业 ” 新增节能量 100 万吨标准煤以上。(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 (十)推进建筑节能降碳。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贵阳市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 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 20,新增绿色建筑 1000 万平方米。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大新型墙材及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力度。以住宅为重点,以建筑工业化为核心,加大对建筑部品生产的扶持力度,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 财政厅、省质监局) (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深化 “ 车船路港 ” 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加快推进全省高速公路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建设,积极配合实施全国联网工程。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行动。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 “ 公交都市 ” 创建活动。实施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区域性、主题性项目,加强重点交通运输企业节能管理,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 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抓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逐步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按国家统一部署建成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 2014-2015 年,全省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能耗年均降低 2.5和 3.2,确保完成 “ 十二五 ”时期分别降低 12和 15的目标。(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局、省质监局、省财政厅) 四、强化技术支撑 (十三)加强技术创新。以电力 、钢铁、化工、建材等行业和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及成套装备研发生产、引进和推广。在能耗高、节能减排潜力大的地区,实施一批能源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等综合示范项目。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十四)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完善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制订适宜我省推广的节能低碳技术目录,加强宣传和培训,以召开推广会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推广一批重大节能低碳技术及装备,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 术进行节能改造,新增节能能力 50 万吨标准煤。在钢铁烧结机脱硫、水泥脱硝和畜禽规模养殖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实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示范工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农委、省财政厅) 五、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 (十五)完善价格政策。严格清理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国家规定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和燃煤机组环保电价等政策,节能形势严峻时上调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标准。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费政策,将污泥处理成本纳 入污水处理费定价成本,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六)强化财税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资金支持力度,提高使用效率,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相匹配。严格落实节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十七)推进绿色融资。引导银行业、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加大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在 “ 新三板 ” 挂牌、发 行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节能减排降碳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节能减排与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加大节能减排信息在金融机构中共享力度,作为综合授信和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金进入节能减排降碳领域。(责任单位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六、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 (十八)落实能效领跑者制度。加强能效领跑产品宣传,制订我省高耗能行 业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单位及其主要节能措施目录,落实能效领跑者扶持政策,引导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生产、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局) (十九)落实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试点,按照国家节能量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我省节能量交易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二十)加强节能低碳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加强节能低碳认证和能效标识制度宣传,指导我省相关企业申请节能低碳认证和开展能 效标识工作,将产品能效作为质量监管的重点,严厉打击能效虚标行为。(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 (二十一)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严格目标责任考核。电网企业要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并对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及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电力用户要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2014-2015年节约电量 5亿千瓦时,节约电力 9万千瓦。(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二 十二)强化统计预警。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贵州)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一致。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 晴雨表 ” 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省和市(州)要分别研究制订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适时启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 (二十三)加强运行监测。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2014年完成 “ 万家 企业 ” 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逐步覆盖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等。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 2015 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 80,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 85,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 95。(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能源局) (二十四)完善法规标准。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降碳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资源保护条例和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等立法工作,制 定我省节能减排降碳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五)强化执法监察。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配备监察仪器设备,加强人员配备和培训,提高监察执法业务水平,加强能源消费监管。 2014-2015 年,要针对 “ 万家企业 ” 组织开展节能专项监察。各级环保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 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责任。对未进行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企业,不得申报当年度和下一年度中央、省专项资金支持;对存在使用淘汰落后设备、产品能耗限额超标、污染物排放超标及严重违反相关节能减排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进行金融信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 八、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六)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 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州),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年内不得评选优秀和提拔重用,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但没有运行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超额完成 “ 十二五 ” 目标任务的地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省监察厅) (二十七)落实重点地区责任。节能降碳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地区,要抓紧制订具体方案,采取综合 措施,确保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减排工作进展缓慢地区,要进一步挖掘潜力,确保完成减排目标。加强对重点耗能县(市、区、特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和低碳试点城市的管理、指导和支持。年能源消费量在 300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县(市、区、特区)要制订有针对性的节能措施,推动完成节能任务。贵阳市要争取提前一年完成 “ 十二五 ” 节能目标,力争到 2015 年超额完成目标的 20以上。贵阳市、遵义市要提前完成 “ 十二五 ” 降碳目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二十八)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省发展 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对各市(州)和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本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质监局) (二十九)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省属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 要内容。国有企业要力争提前完成 “ 十二五 ” 节能目标。要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订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 (三十)动员公众积极参与。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加大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的力度。(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附件 1.2014-2015年各市(州)节能降碳目标 2.2014-2015年各市(州)减排目标 3.2014-2015年各市(州)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 4.2014-2015年各市(州)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任务 5.2014-2015年各市(州)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6.2014 年各市(州)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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