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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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 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 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 [2015]7 号 2015 年 2 月 2 号)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 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 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 加强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江西 “ 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 起 ” 的必由之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4〕 23 号),全面完成我省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现制定本行动工作方案。 工作目标到 2015年底,单位 GDP 能耗、单位 GDP 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比 2010 年下降 16、 17,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比 2010 年下降5. 8、 7. 5、 9. 8、 6. 9。 一、着力优化产业结构 (一)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 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3〕 41 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 2013〕 35 号),严格项目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依法依规全面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项目。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 十二五 ” 期间在已经淘汰炼铁 292万吨、炼钢 223. 3万吨、水泥 1677. 7万吨、平板玻璃 284万重量箱、电解铝 1万吨的基础上, 2015 年底前再淘汰炼钢 50 万吨、水泥 174 万吨。(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 责) (二)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加强对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争到 2015年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 GDP 的比重分别达到 47和 8左右。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 2013〕 30 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 2013〕 24号),组织实施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积极培育 “ 节能医生 ” 、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等第三方机构,在污染减排重点领域加快推行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到 2015年底,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 1200亿元。 (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三)着力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实行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严控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推广使用型煤、清洁优质煤及清洁能源。增加天然气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居民生活或替代燃煤。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 2015年底,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 (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 四)不断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地区,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完善能评管理制度,规范评估机构,优化审查流程。(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负责) 二、大力推进节能减排降碳工程建设 (五)全面推进实施重点工程。大力实施节能 技术改造工程,运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成熟技术改造工程设备,形成节能能力 100万吨标准煤。加快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广应用低品位余热利用、半导体照明、稀土永磁电机等先进技术装备,形成节能能力 30 万吨标准煤。实施能效领跑者计划和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形成节能能力 60 万吨标准煤。加快推进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工程建设,到 2015 年底,分别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能力 6 万吨、4 万吨以上。到 2015年底, 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设施。(省发 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等负责) (六)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开展锅炉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调查。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到 2015 年底,淘汰落后锅炉 0. 2 万蒸吨(具体任务另行下达),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全面推进燃煤锅炉除尘升级改造,对容量 20 蒸吨 /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施脱硫改造,形成 23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 1万吨二氧化硫减排能力和 0. 1 万吨氮氧化物减排能力。 (省发改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能源局、省政府机管局等负责) (七)加 大机动车减排力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全省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油,完成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任务。到 2015年底,全省淘汰 2005 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强化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 (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负责) (八)强化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鄱阳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较好湖泊,重点治理劣 五类等污染严重水体。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大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强化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到 2015 年底,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比 2010 年下降 30以上。 (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负责) 三、强化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九)推进工业节能降碳。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动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 设;开展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大力推进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建设,到 2015 年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 2010年降低 25以上。持续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加快建立科学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奖惩制度。到 2015 年底,万家企业实现节能量 619. 9万吨标准煤以上。(省工信委、省能源局、省发改委等负责) (十)强化建筑节能降碳。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 及南昌市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 2015 年底,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 20,新增绿色建筑 500 万平方米。以住宅为重点,以建筑工业化为核心,加大对建筑部品生产的扶持力度,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一)推进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深化 “ 车船路港 ” 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大力发展绿色交通运输,加强高效环保、环境友好的交通运输技术研究和推广,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继续实施高速公路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联网建 设。继续推行甩挂运输,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行动。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进 “ 公交都市 ”创建活动。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形成节能能力 34. 5万吨标准煤以上,到 2015 年底,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 2013年降低 2. 4以上。(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等负责) (十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及考核办法。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 范单位建设,在全省范围内建成 100 家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继续抓好“ 绿色回收进机关 ” 活动。到 2015年底,力争全省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额完成“ 十二五 ” 时期降低 12的目标。(省发改委、省政府机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四、强化技术创新与推广 (十三)加强技术创新。积极开展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大力推进重点行业低碳技术创新示范工程建设,以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和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及成套装备研发生产。积极开展水体污染治理与控制重大科技专 项,力争在化工、印染、医药等行业源头控制及清洁生产关键技术方面取得突破。继续推进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发展一批由创新示范企业主导、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等负责) (十四)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落实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产品技术申请列入国家节能惠民工程推广目录、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形成新增节能能力40 万吨标准煤 。在钢铁烧结机脱硫、水泥脱硝和畜禽规模养殖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积极探索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示范工程建设。到 2015 年底,石化企业全面推行 “ 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 ” ,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等负责) 五、加强政策扶持力度 (十五)完善价格和收费支持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应用面并逐步扩大峰谷价差。对超过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研究实行惩罚性电价。对电解铝企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并逐步扩大到其他高耗能行业和产能过剩行 业。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推行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到 2015年底,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定价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改进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提高收缴率。(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电力公司、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负责) (十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加大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工作成效相匹配。对符合条件的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及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清理取消有关收费基金。按照国家要求,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能源局、省政府法制办等负责) (十七)加快绿色融资推广。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实施差别化定价机制,鼓励对节能环保企业和绿色信贷项目实施优惠利率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鼓励节能环保企业挂牌新三板,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融 资。逐步把企业新建项目的环评、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奖励等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促进节能减排信息在金融机构中实现共享,作为综合授信和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节能环保类投资基金,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实现节能环保产业提速升级。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金进入节能减排降碳领域。(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证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等负责) 六、积极推行市场化机制 (十八)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定期向社会公布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空调 、冰箱等量大面广终端用能产品目录,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乙烯、粗钢、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名单,以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名单。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政策扶持,引导生产、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信委、省政府机管局、省发改委等负责) (十九)推动建立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积极培育省级碳排放权交易平台,支持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及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所组建工作,开展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研究制订节能量交易工作实施方案,探索启动项目节能量交易 。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负责) (二十)推进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完善实施能效标志、环境标志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和低碳产品认证制度、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扩大我省实施节能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化对认证结果的采信。将产品能效作为质量监管的重点,严厉打击能效虚标行为。(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机管局等负责) (二十一)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严格目标责任 考核。探索建设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电网企业要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并对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鼓励和支持电力用户用能数据接入平台,提升平台应用水平。电力用户要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加强电力供需平衡分析预测,落实有序用电工作规定,利用经济、技术手段实施好有序用电。(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加强统计预警和运行监测。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进 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一致。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数据公告。研究制订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适时启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到 2015年底,力争基本建成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 2015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 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 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 95。 (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省环保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能源局等负责) (二十三)进一步完善制度标准。严格落实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江西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认真实施国家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制(修)订一批重要节能标准、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要求。(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负责) (二十四)强化执法监察。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到 2015年底,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发挥能源监管 派出机构的作用,加强能源消费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开展万家重点用能企业专项监察。环境保护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等负责) 八、强化目标责任 (二十五)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市、县(区)要严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长( 2014-2015 年各设区市能 耗增量控制目标附后)。严格实施单位 GDP 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市、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必要时请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相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年内不得评选优秀和提拔重用,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超额完成 “ 十二五 ” 目标任务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统计局、省环保厅、省人社厅等负责) (二十六)落实重点地区责任。九江、抚州等节能降碳重点设区市,要抓紧制订具体方案,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省政府对年能源消费量 300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市县实行重点管理,省有关部门优先支持重点管理市县节能减排项目建设。新余等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要争取提前一年完成 “ 十二五 ” 节能目标,或到 2015年底,超额完成目标的 20以上。南昌、景德镇、赣州等国家低碳试点城市要提前完成 “ 十二五 ” 降碳目标。 (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 七)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省发改委要履行好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会同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监督指导,抓紧制订出台对进度滞后地区的帮扶督办方案,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行动工作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环保厅等要全面加强监管,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抓紧行动,共同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八)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 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省属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要力争提前完成 “ 十二五 ” 节能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负责) (二十九)动员公众积极参与。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鼓励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 (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负责) 附件 1 2014-2015年各设区市能耗增量控制目标 设区市 “ 十二五 ” 节能目标( ) 2014-2015 年能耗增量 控制目标(万吨标准煤) 2014-2015 年 能耗年均增速 控制目标( ) 南昌 16 99. 18 3. 4 九江 15 45. 69 2. 5 景德镇 16 22. 48 3. 2 萍乡 17 74. 64 3. 8 新余 17 74. 81 4. 2 鹰潭 16 12. 60 2. 9 赣州 16 49. 59 3. 3 宜春 16 54. 59 3. 2 上饶 16 32. 24 2. 9 吉安 16 26. 42 3. 3 抚州 16 15. 74 2.1 附件 2 2015年火电企业脱硝改造任务 设区市 企业名称 机组编号 装机容量 (万千瓦) 完成时间 萍乡 华能安源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 1 66 2015 年 萍乡 华能安源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 2 66 2015 年 宜春 国电丰城发电有限公司 4 34 2015 年 抚州 江西大唐国际抚州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 100 2015 年 附件 3 2015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序号 企业名称 淘汰生产线 (设备)型号及数量 产能 炼钢(产能单位万吨) 1 芦溪县鸿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30 吨转炉 2 座; 30 吨电炉 2 座 50 水泥(产能单位万吨) 1 萍乡市杨梅岭建材有限公司 φ311 米机立窑生产线 2 条 20 2 江西赣丰建材有限公司 φ3 . 212 米机立窑生产线 2 条 30 3 江西盐城水泥有限公司 φ3 . 211 米机立窑生产线 2 条 24 4 江西金鑫建材有限公 司水泥厂 φ3 . 212 米机立窑生产线 1 条 10 5 江西戈氏水泥建材有限公司 φ3 . 411 米机立窑生产线 1 条 15 6 抚州市浙赣水泥有限公司 φ3 . 011 米机立窑生产线 2 条 20 7 江西赣州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 φ3 . 350 米回转立窑生产线 1 条 45 8 宁都县青塘水泥厂 φ3 . 212 米机立窑生产线 1 条 10 © 北大法宝( 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 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 产品和服务 。法宝快讯 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 法宝 V6 有何新特色 扫描 二维码阅读原文 原文链接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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