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全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八项措施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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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全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现 “ 十二五 ” 良好开局八项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全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现 “ 十二五 ” 良好开局八项措施的通知 (冀政函〔 2011〕 146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上半年,国家确定的五项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中,我省只有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两项指标完成好于年度计划目标,而单位 GDP 能耗、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率分别低于年度计划目标 0.63个和 0.42个百分点,氮氧化物排放量不降反升,升幅达 6.5; 11个设区市氮氧化物排 放量全部不降反升, 9 个设区市单位 GDP能耗降低率低于全年计划目标。今年后几个月,全省预期工业增速将进一步回升,特别是部分 “ 两高 ” 行业增速加快,能耗污染反弹压力随之增大,同时由于去年下半年 “ 两高 ” 企业关停限产、指标基数相对较低,全省节能减排任务更加艰巨,形势十分严峻。 为确保完成我省全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现 “ 十二五 ” 良好开局,现就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八项措施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能耗增量控制。各设区市要把省下达的能耗增量指标逐级核定下达到各县(市、区)和各企业,并明确后 4个月用能(电)量 限定指标,做到区域全量化、企业全覆盖。按月进行核查、预警,对超过限定指标的设区市实行 “ 两高 ” 项目禁(限)批,对超过限定指标的企业责令适时启动限产预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二、严控 “ 两高 ” 行业过快增长。除国家、省政府审批的重大项目外,对没有能耗增量的高耗能项目、没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的项目一律不批准新建;对违规在建的 “ 两高 ” 项目,由设区市责令停止建设,省国资委负责督导监管企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电力部门不得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供水。(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省国资委) 三、组织淘汰落后产能攻坚行动。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且进度滞后的设区市要组织专项攻坚行动,省政府将采取专项督查、现场验收等措施,确保 11 月底前全部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设区市,实行建设项目 “ 区域限批 ”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依法停止落后产能供水供电。(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四、实施专项督导和预考核。 9 月中旬,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将逐一调度各设区市上半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各地分解落实节能减排目标、制定综合性实施方案、淘汰落后产能、谋划实施重大项目等工作进展情况。对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秦皇岛、衡水、唐山、承德等市和减排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唐山、邯郸、秦皇岛等市,开展重点督查,年底前省内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高于当地单位 GDP 能耗水平的拟建项目。 10 月份,开展设区市节能减排目标预考核,责成三季度目标完成仍低于全年计划目标的设区市制定高耗能、高排放企业限产预案,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适时启动。(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五、深入实施 “ 双三十 ” 示范工程。省政府对新选 “ 双三十 ” 单位实行季度调度,设区市政府对原 “ 双三十 ” 单位实施专项督查,确保各单位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10 月份,对前三季度目标进度滞后的单位,约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企业法人代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间实施区域或企业 “ 两高 ” 建设项目禁(限)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六、加快实施一批重点项目。各设区市要对列入省、市计划的节能减排重点项目进行对账式调度,逐月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力促所有项目 11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营。同时,谋划一批 “ 短、平、快 ” 项目,力争年底前竣工投入运营,贡献更多的节能减排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七、严格实施能耗限额标准管理。组织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自 9 月初,对 1256 家年耗能 5000 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联合监察。对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过限额标准 1 倍以上的,超过部分电量每千瓦时加价 0.3 元;超过限额标准且未达到 1 倍的,超过部分电量每千瓦时加价 0.10 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确保环保治污设 施稳定运行。集中开展火电行业脱硫脱硝工程、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工程、污水处理厂运行以及机动车减排和农业畜禽污染控制等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上半年减排核查中发现的运行不稳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加强对 1000家环保重点监控企业管理,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率 100,自动监控设施在线率保持在 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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