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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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 2016〕 37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 2016〕31 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型生态强省战略,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深入贯 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 “ 五位一体 ” 总体布局和 “ 四个全面 ” 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 “ 谁受益、谁补偿 ” 的原则,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 -大别山片区扶贫攻坚等有机结合,试点先行,稳步实施,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创新型生态强省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 到 2020 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 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国家新安江流域水环境、我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等生态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更大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形成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三、分领域重点任务 (一)森林。稳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推进市、县两级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机制。全面完成国有林场改革,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将补助到期的生态区位特别重要的退耕还林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推进天然林保护和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地方立法,将天然林全部纳入保护范围,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湿地。启动退耕还湿工作,争取国家在我省扩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范围。加大沿江、沿淮、沿湖及采煤沉陷区、黄河故道湿地恢复和崩岸治理力度,开展青弋江、裕溪河、水阳江、皖河、秋浦河等重要支流治理,建立健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市县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环巢湖国家湿地公园。(省林业 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水流。按照国家部署,在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适当提高补偿标准。有序推进现有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新一轮新安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试点,进一步完善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在淮河、长江干流以及重要支流启动开展省内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加 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耕地。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国家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对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逐步将 25 度以上坡耕地、 15- 25 度重要水源地梯田及严重沙化耕地退出基本农田,争取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范围。落实国家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的补助政策。(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省水 利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五)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生态保护补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的支持力度。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允许相关收入用 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省林业厅等负责) (六)强化重点生态区域补偿。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蓄滞(行)洪区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积极争取国家补偿政策支持。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我省探索建立大黄山国家公园的重要内容。(省发 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等负责) (七)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有序推进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关系。鼓励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受各种污染危害或威胁严重的地区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等负责) (八)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统一采集与发布,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研究,探索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等负责) (九)创新政策协同机制。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政策法规 、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指南和技术规范。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建立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将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界定和分配水权,探索地区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水权交易方式。探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力争在 “ 十三五 ” 期间,全省火电等重点行业新建工业项目实现通过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对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定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方案,明确免费分配配额数量和有偿分 配配额数量。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完善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林业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等负责) (十)促进生态保护与精准脱贫有机结合。在生存条件差、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坚持生态保护与脱贫攻坚并重,加快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促进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积极争取国家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重大生态工程项 目和资金,向我省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积极争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实施范围。按照国家部署,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能源局等负责) (十一)推进政策法规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法 律法规。出台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等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 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加强试点情况分析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十三)狠抓督促落实。省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家有关部委,及时了解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最新政策动向,争取政策资金向我省倾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向省政府报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督察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在积极参与国家各类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的同时,在省内各有关领域大胆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探索,进一步提高我省生态资源的价值输出能力。在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政策、文件时要充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营造全社会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 好氛围,进一步增强生态保护补偿的实施效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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