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河长制”加强河流生态保护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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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 “ 河长制 ” 加强河流生态保护的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 “ 河长制 ” 加强河流生态保护的意见 (宜府办发〔 2015〕 5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为维护全市河流生态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在全市河流(含湖泊和水库,下同)实行 “ 河长制 ” 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人水和谐理念,坚持保护优先方针,坚 持 “ 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参与 ” 的原则,按照 “ 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保障经费、长效监管、严格考核 ” 的要求,建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 “ 河长制 ” ,全面加强河流生态保护,建设美丽健康河流,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 2015 年起,实现 “ 河长制 ” 全覆盖,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监管有力的河湖管理责任体系,每年达到国家和省级对宜昌控制单元水质考核要求。到 2016 年,建立“ 河长制 ” 配套制度及考核办法,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实现 “ 河长制 ” 管理常态化。到 2017 年,主要河流 实现环境整洁、岸坡及水面无垃圾、基本消除违章建筑,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到 2020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 85以上,主要河流实现“ 水清、河畅、岸绿、景美 ” 。 三、 “ 河长 ” 设置 根据我市河道水系及管理体系,实施按河道级别和河道所在地相结合的多级 “ 河长制 ” ,覆盖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河道。河流上的水库纳入所在河流管理。有湖泊的县市一并建立 “ 湖长制 ” 。 跨县(市、区)的主要河流,由市领导担任一级 “ 河长 ” ,流经区域的县(市、区)领导担任二级 “ 河长 ” ,流经区域的乡(镇、街道)领导担任三级 “ 河长 ” 。跨乡(镇、街道)的河流,由县(市、区)领导担任一级 “ 河长 ” ,流经区域的乡(镇、街道)领导担任二级 “ 河长 ” 。不跨乡(镇、街道)的河流,其 “ 河长 ” 设置由所在县(市、区)确定。 与 “ 河长 ” 设置相对应,每条河流(河段)确定一个联系部门和一名联络员,协助“ 河长 ” 履行有关职责。 “ 河长 ” 是河流保护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督促下一级 “ 河长 ” 和相关部门完成河流生态保护工作任务; 协调解决河流保护与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工作任务 (一)明确河流保护界限。 实施河道、水库、湖泊保护界限设置项目建设,对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勘测,建立界碑界桩和宣传告示牌。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城市蓝线,明确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 (二)建立巡查保洁机制。建立河道巡查制度,组建专兼职河道巡查员队伍,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将河道管理范围内陆域、水域纳入城乡环卫统一管理,制定保洁标准和管理办法,推行市场化作业。向社会公布河流保护举报投诉电话,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涉河行政审批。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决策,规范涉河行政审批流程,严格审批条件,加强 涉河项目建设监管。加强河流沿线土地利用监管,严禁非法侵占河道。科学划分涉河管理事权,明确涉河行政审批分级管理权限。 (四)开展水环境整治。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完善水环境信息发布制度。编制实施河流综合整治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清理整顿水库承包经营,禁止投肥养殖。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 (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水利、环保、交通、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违章建筑、乱堆乱弃、非法排污等涉河违法行为。加强河流 保护立法工作,完善河流保护法规体系。加强涉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河流的意识。 (六)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河流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信息上传、任务派遣、督办考核数字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宜昌市全面实行 “ 河长制 ” 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水利、环保、城管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目标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水利水电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 医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团市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水利水电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并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落实经费保障。将河道巡查经费、保洁经费等经常性支出及界碑界桩、联合执法等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效、稳定的河道管护投入机制。市财政对城区各区河流保护管理经费给予补助。 (三)严格监督考核。将 “ 河长制 ” 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综合目标 考核,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 1.市级 “ 河长 ” 责任分工(略) 2.宜昌市全面实行 “ 河长制 ”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1月 30 日 附件 2 宜昌市全面实行 “ 河长制 ”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全面实行 “ 河长制 ” 重大事项。 市目标办负责 “ 河长制 ” 落实情况目标考核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执行国家水污染防治产业政策。协调规范涉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 保护规划。负责涉河建设项目立项把关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规划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 市规划局负责划定宜昌城区河流蓝线。负责做好宜昌城区开发建设渣土弃土场规划选址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沿河土地利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河流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掌握主要河流工业源、生活污染源总量构成及分布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依法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指导各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负责水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参与宜昌 市全面实行 “ 河长制 ”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水环境指标量化考核工作。 市城管委指导、监督水域及岸坡保洁工作。指导宜昌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管工作,查处向河道弃渣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宜昌城区蓝线范围内的违规建设行为。参与宜昌市全面实行 “ 河长制 ”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河道保洁量化考核工作。 市水利水电局负责督促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保护制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组织实施河道勘界立桩工作,组织建立河道巡查制度。牵头负责宜昌市全面实行 “ 河长制 ”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日常工作。负责河道管理及巡查量化考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道巡查、保洁经费及专项工作经费。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全面掌握农业源总量构成及分布状况。依法监管渔药、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监管沿河绿化及其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工作;依法查处涉林违法案件。 市畜牧兽医局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并对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进行严格管控。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 市交通运 输局负责管辖水域的水上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港口码头建设的审批监管。负责查处港口码头违规建设行为。 市园林局负责宜昌城区河道岸线绿地系统规划及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涉河管理中的刑事、治安案件。 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督旅游景区内河道洁化、绿化和美化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查处河道保护范围内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团市委负责组织河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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