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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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漳政办〔 2017〕 6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闽政办〔 2016〕 185 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发展我市生态环保市场,壮大绿色环保产业,经 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生态环保市场工作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汇聚绿色发展新动能,积极培育壮大绿色环保产业;规范市场经济新秩序,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新活力,积极构建有效的政策激励体系,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元共治新格局,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二 )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和壮大企业市场主体,提高环境公共服务效率,增加生态环境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有效供给。 2.法制保障,政策激励。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政府服务市场水平,构建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政策激励和工程示范作用,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3.创新驱动,能力提升。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第三方治理、合同环境服务、区域综合服务等市场化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模式。鼓励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区 域化、一体化服务水平。 4.示范带动,逐步深化。加快推进绿色环保产业建设,引领带动全市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加强系统谋划和典型经验模式推广,带动市场主体培育工作加快推进。 (三)主要目标 1.环保产业逐步壮大。到 2020年,全市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 117 亿元;培育一批环保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聚集度高、优势特征明显的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和科技转化平台。 2.市场体系趋于完善。到 2020年,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基本满足环境治理需要,生态环保建设运营、咨询服务 产业和市场健康发展,基本建成全面开放、政策完善、监管有效、规范公平、竞争有序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 二、构建市场化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模式 (一)推进生态环保投资工程包 积极推进生态工程包投融资机制和项目建设运营模式创新,促进国土生态修复、大气污染防治、清洁水工程,推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加快实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和供水设施、安全生态水系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系列工程包。研究推动在海洋保护、生态修复、土壤污染场地修复等领域实施一批新的投资工程包。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 (二)推行第三方污染治理模式 鼓励采取环境绩效合同管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等方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绿色认证、清洁生产审核、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循环化改造等综合服务。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积极探索建立限期第三方治理机制,对排放污染物超过 规定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且拒不自行治理的违法排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强制委托第三方治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经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 (三)探索城乡环保基础设施一体化投资运营模式 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支持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元整体推进乡镇和村级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治 理工程、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等,分别按行业 “ 打包 ” 投资和运营,推进过程应依法维护农村村民自治权。在城镇环境公用工程领域,鼓励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捆绑,实行投融资、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运营管理一体化的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可通过租赁、重组、转让、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委、国资委、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 (四)推行生态修复 保护综合服务模式 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区域和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领域,推广基于环境绩效的综合性整体解决方案、区域综合服务模式。推动政府由购买单一治理项目服务向购买整体环境质量改善服务方式转变。支持拥有核心技术或拳头产品的龙头企业向环保服务领域拓展,成立综合性环境服务集团公司。创新林权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混合所有制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和多元主体参与植树造林。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林业局、水利局、住建局、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农 业局。 (五)实施 “ 互联网+ ” 绿色生态模式 针对水、大气、土壤、森林、湿地、海洋等各类生态要素,依托省级互联网、云计算平台,开展环境和生态监测、设施运营与监管、风险监控与预报预警。支持环保智能运营管理平台系统研发,推动污染治理设施的远程管控和低成本运营维护。扶持城市智慧环卫软硬件系统的研发及规模应用,加快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有机结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住建局、财政局、规划局 、农业局、经信委。 三、积极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 (一)工业环境治理市场 1.大气治理领域。推进节能调度和电能替代,加快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煤炭清洁生产高效利用、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市场建设,发展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产业,推进石化、包装印刷、表面涂装、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市场,建设机动车尾气治理市场,发展建设工地、道路等易产生灰尘的治理产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住建 局、公安局。 2.水治理领域。推进造纸、食品、电镀、化工等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治理市场建设,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推进建筑饰面石材集中加工区域污水零排放,现有重金属采选企业选矿废水循环利用。推进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废水预处理工程、污水集中治理工程、环境风险应急设施和防控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商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 3.固体废物治理领域。重点发展垃圾焚烧飞灰、电镀污泥、合成革 DMF(二甲基甲酰胺 )残渣等积压危险废物,以及废铅酸蓄电池、燃煤电厂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产业。在石化产业基地及化工、皮革、合成革、电镀专业集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重点推进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古雷工业废物处置场、赤湖皮革园危废处置场、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4个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包项目建设。加快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市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卫计委。 (二)城乡环境治理和环境公用设施市 场 以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为契机,全面发展开放的农村环境治理工程建设运营市场,重点推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饮用水安全工程、小流域整治等工作。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城镇生活垃圾处置、医废危废处置、机动车环保检验等具有相对垄断性、专业性较强、社会资源投入较大、环境安全敏感的领域中全面引入市场机制。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构建城市良性生态水循环系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 会,市住建局、规划局、发改委、农业局、工商局、环保局、公安局、水利局、卫计委。 (三)生态修复和保护市场 1.水土流失治理领域。探索企业化运作,实现水土流失治理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推动水土流失治理市场发展。重点推进坡耕地综合治理、崩岗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矿区水土流失防治、小流域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打造生态清洁小流域和水土保持生态村。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水利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 2.植树造林领域。探索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 益林管护机制,重点抓好沿海基干林带、生物防火林带、森林生态景观带、重点生态区位等 “ 三带一区 ” 造林和林分修复以及沙化区域防风固沙林的修复,对重点区位生态公益林中的竹林、经济林、无林地等进行改造和补植造林。发展森林经营碳汇项目,鼓励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碳汇项目造林。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林业局、经信委。 3.流域治理领域。逐步建立以水质水量为核心的水权交易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以流域水系为单元实施系统整治,重点推进流域生态保育、河段治理 和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整治、生态清淤与底泥整治、河道保洁、排水设施清疏、亲水景观、生态防洪、建设生态缓冲带、水库流域污染源防治、地下水环境修复、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人工湿地等生物净化、河道两岸截污等系列工程,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岸线保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水利局、住建局、环保局、农业局、城管执法局。 4.生态修复领域。实施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与修复、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城市生态廊道建设、废弃矿区生态修复、裸露土地复绿、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治理、沿海生态 保护恢复、重点海湾沙滩修复、重点岸线与海岛生态景观恢复、海岛生态保护等工程。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场发展,开展污染地块调查,在矿山、化工重污染企业等遗留场地和污染农田、蔬菜基地、滩涂养殖区开展土壤污染整治试点,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住建局、经信委。 (四)节能节水服务市场 结合碳排放权交易和用能权市场建设,以 火电、钢铁、水泥、建陶、石化等行业为重点,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等重点工程,大力推广高效节能低碳技术和产品。大力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推动节水市场建设。对节水潜力大的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大幅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在耗水量大的服务企业以及高效节水灌溉、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等项目中开展节水改造。在大型公共建筑开展节能和节水改造。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发改委、水利局、农业局、住建局。 (五)环境服务市场 积极推动企业环境法律 顾问、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与评估、生态环境工程设计咨询、环境监理、环境审计、生态环境规划咨询、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重点行业环保核查、上市环保合法调查、碳排放第三方核查、能源审计、节能节水评估等专业化咨询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经信委、发改委、水利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审计局。 四、建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强化市场监管 加强重点排污企业和工业园区环保执法监察,对故意编造、篡改环境数据的违法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强化 环境违法责任追究。加强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动态信息化监管体系。加大对投资、经营、承建生态环保项目,以及开展第三方治理的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不定期检查工程质量和第三方治理服务质量,加强运行成本监测和绩效评价,明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并作为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及合作期限调整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 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发改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财政局、工商局。 (二)规范市场秩序 市政公用领域的环境治理设施和服务,其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应严格采用竞争方式,不得以招商等名义回避竞争性采购要求。竞标资格不得设置与保障项目功能实现无关的竞标企业和单位注册地、所有制、项目经验和注册资本等限制条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应约定项目绩效考核指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包括项目预算审核)。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机制,重点对运营成本、服务效 率、产品质量进行监审,研究探索中标价格跟踪披露机制。推动行业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内企业依法相互监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物价局)、经信委、住建局、规划局、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水利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三)建立环境信用体系 落实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对严重失信主体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诚 实守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行业整体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住建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 五、建设宽松优惠的政策环境 (一)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采取投资奖励、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项目建设积 极性。探索建立基于绩效的财政资金分配方式,逐步从“ 补建设 ” 向 “ 补运营 ” 、从 “ 前补助 ” 向 “ 后奖励 ” 转变。发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对社会资本的撬动作用,加大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股权投资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各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产业基金,各地政府投融资平台可通过认购基金股份等方式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发改委、国资委、金融办。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鼓励绿色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实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项目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的企业和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落实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和增值税优惠。对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 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国税局、地税局。 (三)完善收费和价格机制 企业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75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 25征收排污费。垃圾焚烧处理服务价格应覆盖飞灰处理与渗滤液处置成本,污水处理服务价格应包括污泥处理与处置成本。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至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建立完善城镇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提高收缴率。完善环境服务市场价格机制,合理确定环境及生态产品或服务价格并适时调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住建局、发改委(物价局)。 (四)推动绿色金融创新 发展绿色信贷,支持开展排污权、林权、碳排放权、用能权、水权、实施环境治理投入的固定资产、环境公用设施特许经营权、企业购买环境服务协议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贷款等创新业务,允许以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在生态环保领域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创新金融支持方式,积极为生态环保类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特别是为民营企业实施的生态环保类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提供增信支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参与的 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工程稳定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财政局、金融办、经信委、发改委、林业局、环保局、水利局。 (五)鼓励多元投资 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加大林业、流域、水土保持等生态工程带动力度,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生态领域建设项目中,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牧场)、民营林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参与投资生态建设项目。积极探索生态建设和保护与资源开发、旅游景观 开发、生态养殖、林下经济、乳品产业、污染地块修复开发等融合发展模式。积极发掘生态领域项目相关周边土地开发、供水、林下经济、生态农业、生态渔业、生态旅游等收益创造能力强的配套项目资源,鼓励实施城乡供排水一体、厂网一体和行业 “ 打包 ” ,实现组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探索市场化风险规避与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旅发委、住建局。 六、强化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推 动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积极对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战略部署,研究建立生态领域项目库,积极探索有效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快培育壮大一批节能环保产业龙头企业,支持拥有核心技术或拳头产品的龙头企业向环保服务领域拓展,成立综合性环境服务集团公司,提供第三方治理服务。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培育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和实施效果评估,对试行有效的典型经验模式及时进行推广。 (二)推进交 流合作 积极用好泛珠三角区域协作、福州 “6·18” 海峡项目成果和厦门 “9·8” 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平台,加强两岸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交流,组织开展环保产业成果对接活动,促进一批先进节能环保企业投资落户。加强校企合作,依托重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研究,推进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 把生态文明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活动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提高全民生态环保意识,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民间组织和环保志愿者作用,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推动市场主体履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责任和义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鼓励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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