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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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 (环发 [1997]758 号)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关于治理水土流失、建设生态农业的批示,落实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任务与要求,加强生态保护工作,实现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认真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能 生态保护工作的目标是到 2010年,完善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 适应的生态保护法规政策体系,严格执法,力争使人为因素造成的新的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重要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物种得到有效保护,部分地区的生态破坏得到治理、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为实现这一目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的要求,强化对生态保护的监督,充分行使生态保护规划、审批、考核、评审和监督检查职能。同时,要按照统一监督与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与资源管理部门的协调与合作,配合司法部门加大对破坏生态案件的查处力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 把生态环境考核指标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作为各级政府第一负责人对环境保护负总责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建立自然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综合决策机制,开展对重大资源开发规划和经济政策制定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态保护规划与生态区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开展对生态保护工作的定量考核。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生态保护法规、制度与标准的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的生态保护规定。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源开发造成新的生态破坏 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是造成严重生态破 坏的根本原因。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水利、矿产、土地、森林、草原、动植物、风景名胜等自然资源开发建设活动以及涉及大面积土地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港口码头、海岸带开发等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实行环境保护 “ 三同时 ” 制度。凡涉及大量开发引用水资源的水利、农业、林业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有全流域生态影响分析与评价的内容;涉及湿地开发的项目必须落实对被破坏湿地的生态补偿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环境影响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各级环 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特殊生态功能区,特别是江河源头区、重要湿地、荒漠绿洲、大面积的天然林区和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的保护。 “ 九五 ” 期间应组织对有特殊生态功能的区域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划定重点保护区域和对象,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环境保护计划,严格控制改变和破坏其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按照 “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 ” 的方针,积极探索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强对生态破坏恢复治理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破坏的监督管理,在 “ 全国矿山开发 生态环境破坏与重建调查 ” 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点恢复治理区,实行生态破坏限期治理。 三、履行综合管理职责,推动自然保护区建设 认真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抓紧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和标准;依法组织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非法开发建设活动,制止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乱砍滥挖、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珍稀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 为实现到本世纪末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 10%,建立布局合理,类 型齐全,法治和管理较为完善的自然保护区网络的目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拟定本地区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充分行使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职能,抓紧建立自然保护区评审和管理机构,完善自然保护区评审制度,做好自然保护区建立、晋升、勘界的论证审查及协调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可行的建议。 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实施定量考核等措施,推进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好自然保 护区的管理机构、编制、人员、土地权属、经费渠道等困难;在做好保护工作的前提下,探索自然保护区合理利用资源,开展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走逐步发展的道路,发挥多功能的示范作用。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努力管理好所辖的自然保护区,及时总结和推广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使之发挥示范作用。近期重点抓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做到“ 一区一法 ” 。争取计划、财政部门的支持,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 四、建设生态示范区,促进生态保护,防治农村面源污染 按照 “ 九五 ” 期间全国要抓好 100个 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总体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监督和管理,同时,结合本地区特点,开展省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组织制定生态乡 镇 、村标准。各试点地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和督促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为推动农村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在 1999 年以前推行农村生态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农村生态环境整治定量考核。在面源污染严重和 “ 三湖 ” 地区,有关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农药、化肥、农用地膜、禽 畜粪便和水产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工作。 加强对农药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环境安全监督,掌握本地区农药污染状况,确定农药严重污染重点控制区和重点控制作物品种,报当地政府批准,采取措施积极防治。 五、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陆源污染 沿海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规,强化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搞好近岸海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加强海岸工程和排海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建立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管理制度,对海域环境实行分类管理。 严 格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将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纳入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总体计划,并监督实施。 开展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沿岸陆地与近海的同步监测,逐步形成制度。沿海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环境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近岸海域环境监测。 六、加大监督力度,保护农村环境 强化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是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执行四部委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环保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贷款安全的通知,加强对乡镇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力度 ,促进产业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会同监察部门定期开展对关停 “ 十五小 ” 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重点检查取缔、关停 “ 十五小 ” 不力地区,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在国家公布的全国乡镇工业污染控制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名单的基础上,公布本省乡镇工业污染控制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会同计委、经委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组织制定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并报当地政 府批准实施。 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生物资源的永续利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开发、利用野生动、植物和可能对野生动、植物生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监督。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抓紧建立珍贵野生植物采集和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的备案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备案工作。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宣传教育工作,把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内容,打击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行为。 增加生物安全观念,逐步加强对生物技术开 发利用的环境安全管理,引进外来种必须进行生态影响评价,加强对当地特有物种的保护。 组织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组建生物多样性信息网络和项目库,把优先项目纳入各级环境保护计划。积极开展多边和双边的国际合作,争取国外资金。 八、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能力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加强生态保护队伍的建设,做到省、地级环境保护部门有专门自然保护机构,县 市 级环境保护部门有专人负责;理顺内部关系,明确管理职责,提高 生态保护统一监督能力;增加生态保护的工作经费,在投资计划、科研立项、国际合作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向生态保护倾斜,连续扶持几年,使之形成力量。 加快实现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的步伐。西部地区应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加强对江河源头区和绿洲的保护,对生态破坏严重的地区逐步进行恢复治理;东部地区应加大农村生态建设与保护的力度,把生态示范区建设与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结合起来,推进生态村、乡 镇 的建设。 省、地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生态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考核、检查生态保护队伍建设 、资金落实和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各类培训班,提高生态保护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树立坚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生态保护工作推向前进。 1997 年 11 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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