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新能源开发建设中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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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新能源开发建设中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新能源开发建设中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 (楚政办通〔 2013〕 9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了更高的战略层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五位一体 ” 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楚雄州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资源十分丰富,发展前景好,新能源新材料已成为 “ 十二五 ” 期间重点培育和打造的全州六大重点支柱产业之一。为认真贯彻落 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确保新能源开发建设中做到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努力使生态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意识 在开发建设中保护好生态环境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美丽楚雄的基础,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虽然是低碳、环保、清洁的可再生能源,但是在开发建设中占用林地较多。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项目开发企业一定要处理好保护生态和资源开发的关系,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 文明观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要从全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保护生态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把对生态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二、遵守法规,严格程序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项目开发企业在新能源开发建设中要严格遵守林业、环保、水保、国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州、县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新能源项目建设程序,认真把好审核和报批关,手续不全的项目不允许开工建设。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各县市要认真开展风电场和太阳能光伏电站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合理布局新能源 的开发项目。项目选址要避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水源林区、生态脆弱区及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区。项目选址方案要筛选优化,减少对林地的占用和森林植被的破坏。太阳能发电项目用地面积较大,应选择布局在林地条件较差、干旱少雨、植被稀疏且不适宜农林开发的区域实施。 四、健全机制,规范开发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保护生态的长效机制,各项目开发企业要建立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在投资中要有一定比例的生态恢复治理投资概算。项目投产后,每年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提取不低于 2的恢复生态治理基金,按照谁用地、谁 投资、谁治理的原则,由林业部门监督实施生态治理。各县市在签订项目开发协议时,必须把保护生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对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必须上报项目建设生态影响评价报告,由州级林业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州能源局方能将项目上报省能源局;对已经核准正在建设的项目,必须补充制定恢复生态治理方案,报经州林业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方能继续建设;对已建成投产发电的项目,一年内必须由企业或请当地群众完成临时用地、超宽路面、边坡等的森林植被恢复工作,并确保每年提取的生态恢复治理资金全额投入治理。 五、强化 措施,保护优先 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规划以及报告批复的内容和技术规范进行。在建设过程中尽可能保护好树木,采取就地保护和迁移保护办法,最大程度减少对树木的砍伐。 六、因地制宜,合理利用 项目进场道路尽量利用原有的乡村道路,进场道路的设计和施工中,尽量减少对山体的开挖,并及时做好山坡的植被恢复和绿化;施工结束后,除主道保留 3米 -4 米、岔道不超过 3 米的有效路面外,其余占用的林地面积要由业主单位限期恢复森林植被。 七、统筹兼顾,节约用地 新能源建设项目中凡是能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 ,均作为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不得在用地内修筑永久建筑物。进场道路加宽部分,待项目完成后,要按照植被恢复方案,限期恢复森林植被,将林地归还林权所有者。 八、制定标准,严格验收 州、县市林业部门要根据新能源项目选址和建设情况,制定植被恢复验收标准,督促项目开发企业把森林植被恢复方案纳入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生态恢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九、选商引资,加大投入 对于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各县市要选择有能力、有实力、技术 设备先进、法律意识强、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投资开发。开发企业要坚持生态治理与开发建设并重,积极研究生态恢复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加大生态治理的投入。 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对违法占用林地,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要一查到底,依法严惩;对不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行为,要及时查处,依法收回林地,及时恢复森林植被,保障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2 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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