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落实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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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落实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落实意见 (葫政办发〔 2017〕 14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 2016〕31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 2016〕 160 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大力推进生态宜居美丽富庶葫芦岛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 落实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 “ 四个全面 ” 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增进人民群众环境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统一、合理补偿。结合葫芦岛市实际,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 ,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生态保护补偿运行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大力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拓宽补偿渠道。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认真总结生态保护补偿有益经验,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形成常态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成果。 坚持统筹兼顾、转型发展。从促进葫芦岛市全面振兴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出发,将生态保 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等结合起来,加快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坚持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对方向明确又立即可行的,加快推进,争取突破;对认识不深入但又必须推进的,加强调研,先行试点。将试点先行与逐步推广、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有机结合,大胆探索。针对全市实际,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成效。 (三)目标任务 到 2020 年,实现我市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 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成符合我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分领域重点任务 (一)森林 严格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合理确定护林员、监管员人数和补助标准,落实管护责任,进一步提升生态公益林管护水平。严格执行生态公益林采伐制度,按采伐许可证的 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过程中要做到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更新的管理措施。加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全面停止所有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二)草原 积极争取国家、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强草原管护队伍建设,完善草原管护制度,严格草原管护资金管理。切实保护好已确权的 202.9 万亩天然草原面积不丢失。加大对确权草原,尤其是划定为基本草原的常态化巡查力度。强化草原执法人员、管护人员职责,严格依照草原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征占用草原审批手续,坚决杜绝破坏、占用草原行为,维护草原生态资源。(牵头部门市农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三)湿地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有关政策。继续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工作,编制湿地保护规划,积极划建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加强湿地资源的管理力度。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制止随意侵占、破坏湿地行为。广泛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使全社会都来了解、支 持和参与湿地保护工作。(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委、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 (四)荒漠 依据上一级防沙治沙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我市防沙治沙规划,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沙化土地林草植被管护制度,确定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全面保护沙区植被。因地制宜, “ 封飞造 ” 并举,全面恢复和增加植被。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防沙治沙投融资机制,促进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经济发展 。(牵头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五)海洋 认真落实严重改变海洋自然属性的 “ 围填海 ” 海洋工程中对底栖鱼卵、仔鱼和游泳鱼类的 “ 渔业资源损失补偿 ” 制度,以及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落实国家渔民减船转产补助政策,推进增值放流和 “ 蓝色海湾 ” 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实施。(牵头部门市海洋与渔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 (六)水流 在大凌河、小凌河、六股河、女儿河源头区,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加大水土保持生态 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进一步完善水流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分和确认工作,并明确各生态保护对象的保护者和受益者。逐步建立对水库保护范围内及水库增加生态用水的补偿机制。(牵头部门市水利局、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委) (七)耕地 在环保部门牵头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到 2020 年,完成国家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结构调整指标,探索具有因地制宜的综合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采取物化补助方式,鼓 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民采取增施有机肥措施,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促进畜禽粪便等有机废弃物转化利用,提升耕地质量。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探索集成应用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生态调控等非化学农药防控技术模式,提升绿色防控水平,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组织开展科学适用新农药及药械推荐,推动高效低毒低残留环境友好型农药的普及应用。(牵头部门市农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林业局) 三、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一)建立补偿资金稳定投入机制 积极争取中央、省各类生态补偿资金支持,在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基础上,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不断完善市以下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的支持力度。建立市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市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森林、草原、海洋、渔业、水资源、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将相关收入更多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按主体功能区定位调整信贷投 向,广泛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委、水利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地税局) (二)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研究制定相关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加大水源涵养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补偿力度,统筹各类补偿资金,探索综合性补偿办法。进一步完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牵头部 门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委、水利局、林业局、扶贫办) (三)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推动受益方(地区)和保护生态地区通过协商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继续推进跨行政区河流出市断面水质超标补偿工作,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实施跨市供水饮用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政策,鼓励受益方(地区)和保护生态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机制。(牵头部门市财政局、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 农委、水利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四)健全配套制度体系 加快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地区特点,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为基础,完善测算方法,分别制定补偿标准。加强森林、草原、耕地、水流、海洋等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河流功能区、跨市流域断面水量水质省级重点监控点位布局和自动监测网络,制定和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适时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登记,明晰自然资源权责。(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委、水利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统计局) (五)创新政策协同机制 研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新机制。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生态保护的 积极作用。落实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完善有偿使用和交易、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加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基础能力和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能力建设。探索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等水权交易方式。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完善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委、水利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地税局、国税局) (六)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 在生 存条件差、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向扶贫工作重点县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重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要考虑贫困地区实际情况,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实施范围。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鼓励县(市)区政府积极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符合条件、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 权方式进行补偿。(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扶贫办;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 (七)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法制建设 密切关注国家、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制定情况,根据条例精神,研究制定我市生态保护相关文件,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政府法制办;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委、水利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地税局、统计局、国税局)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形成 由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协调机制,加强对跨市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全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七大领域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 (二)加强督促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 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 (三)加强舆论宣传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托互联网、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的正面引导,促进社会公众自觉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积极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 态的良好氛围。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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