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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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荆政办发〔 2018〕 2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 2016〕 31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 2018〕 1 号)和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生态立市建设生态荆门的决定(荆发〔 2016〕 2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深入推进生态荆门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让人民群众共享生态保护成果,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共同发展。将生态保护补偿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坚持生态立市、建设生态荆门战略部署、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脱贫攻坚等工作有机结合,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流域和三条乡村振兴示范带等区域加快绿色发展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政府主导、综合施策。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生态保护和补偿的分级责任,加大政府购买生态服务的力度。探索多元筹资和合理补偿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坚持试点先行,在重点区域开展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逐步加大补偿力度,拓宽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 --权责统一、合理补偿。按照 “ 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担责 ” 的原则,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的权利义务及生态损害者的赔偿责任,合理确定补偿赔偿标准,加快形成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受偿的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 2020年,实现全市森林、草地、湿地、水流、耕地、大气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已无容量的环境敏感区域 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政策全覆盖。基本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多元化补偿机制不断完善,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快形成。 二、各重点领域主要任务 (四)森林。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对天然林资源,在享受国家级或者省级生态补偿的基础上,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对本级管理的天然林、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再次进行生态补偿,地方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以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 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逐步落实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作管护资金购买服务的机制,切实提高管护效果。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林业碳汇交易,开展以增汇为目的的造林和森林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采伐迹地管理,引导林权所有者采伐后自觉还林。(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 (五)水流。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汉江荆门段、汉江支流京山段、竹皮河、天门河、浰河、南泉河、西荆河等流域,长湖、漳河水 库、惠亭湖、潘集湖、莫愁湖等湖泊,以及饮用水源地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监督管理区和重点治理区,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切实发挥上级生态补偿和奖励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认真落实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 2015〕 5号)、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生态补偿政策,加大生态损害者补偿金强制征收力度,并规范补偿费使用管理。(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 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 (六)湿地。制定荆门市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及相关制度,探索建立标准合理、范围适度的多元化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统筹相关补偿资金,将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国家、省、市、县级湿地公园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纳入市级湿地补偿范围。建立退耕还湿和湖泊水库工程供(排)水生态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 (七)耕地。积极推进中央、省级和地方各级涉农资金整合,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 面积、粮食产量、粮食商品率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按照 “ 谁保护、谁受益 ” 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落实国家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政策,探索试点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对耕地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组织或个人给予政策、资金支持,促进耕地地力提升。(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 (八)大气。严格执行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鄂政办发〔 2015〕 89 号),每月向社会公开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每季度公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和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情况实行生态补偿和奖惩。(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 三、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九)明确生态保护补偿主体。各县(市、区)是生态保护补偿的责任主体,负责推进本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对生态环境保护贡献者、生态环 境破坏受害者和减少生态环境破坏者的生态补偿,并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者赔偿金的征收、上缴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纵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主导作用,鼓励各地开展好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试点示范工作。(牵头单位各县市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十)明确生态保护补偿范围。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牢固树立生态空间理念,划定并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打造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构建一带(汉江生态保护带)、两屏(荆山、大洪山生态屏障)、四网(漳河水网 、长湖水网、温峡水网、杨竹流域水网)、六廊(竹皮河 --汉江生态廊道、漳河水库 --总干渠 --黄荡湖 --汉江生态廊道、漳河水库 --长湖生态廊道、温峡水库 --镜月湖 --柴湖镇东侧水系 --汉江生态廊道、石门水库 --长滩河 --永隆河 --运粮河生态廊道、 347国道生态廊道)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逐步对全市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生态区域(包括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蓄滞洪区),以及森林、水流、湿地、耕地、大气等重要生态领域的生态保护和生态改善给予补偿。(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各县市区) (十一)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标准。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地区特点,综合考虑提供优质生态产品服务的投入成本及机会成本,以及限制发展造成的损失、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生态环境受益者的获利等因素,制定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适时进行动态调整,逐年提高补偿标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各县市区) (十二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探索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各有关部门要以加快构建 “ 一带两屏四网六廊 ” 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为重点,分别制定森林、水流、湿地、耕地、大气等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各类重要生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示范作用,通过搭建协商平台和完善支持政策,协调、引导和鼓励各类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建立横向补偿关系。积极运用碳汇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生态产品服务标志等补偿方式,探索市场化补偿模式。(牵头 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四、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十三)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统筹整合现有生态保护资金,建立生态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生态建设、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支持生态保护补偿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完善森林、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积极落实环境保护费改税政策,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 (十四)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与精准扶贫的相互促进机制。在生存条件差、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径。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和省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及资金安排上,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关要求,向贫困地区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扶贫办;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市能源局,各县市区) (十五)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集成共享。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研究,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信息发布制度。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 (十六)建立健全依法补偿政策协同 机制。研究制定全市森林、水流、湿地、耕地、大气等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文件,不断提升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法治化水平。鼓励各县(市、区)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措施。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积极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纳入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组织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 五、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 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协调,组织拟定相关政策法规,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各县(市、区)要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 (十八)加强监督执行。各县(市、区)要按照确定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并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市直相关单位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生态保护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制定落实推进措施和相关配套文件。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各级审计部门、纪委监委机关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工作,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有责的意识。提高生态保护补偿有关政策制定 的社会参与度,广泛听取民意、吸纳民智,营造全社会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发挥好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形成政府、市场主体、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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