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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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政办〔 2017〕 19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7 年 5 月 23 日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 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 2016〕 37 号)精神,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 “ 五位一体 ” 总体布局和 “ 四个全面 ” 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 “ 权责统一、合理补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兼顾、转型发展 ” 的原则,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脱贫攻坚等有机结合,发挥 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坚持保护者受偿、受益者补偿、损害者赔偿,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推动提升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 2020 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形成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良性互动的机制,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三、主要领域和重点任务 (一)森林。积极争取国家、省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 ,推进市、县两级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机制。全面完成国有林场改革,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将补助到期的生态区位特别重要的退耕还林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将天然林全部纳入保护范围,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湿地。加快长江崩岸治理力度,开展青弋江、裕溪河、水阳江、漳河等重要支流和湖泊治 理。编制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建立健全各级重要湿地名录,加强湿地保护投入,将湿地保护行政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林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三)水流。落实国家部署,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水库,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明确补偿标准。根据省里部署,在长江干流以及重要支流开展省内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 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四)耕地。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国家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对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落实国家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的补助政策。(市农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五)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生态保护补偿支持力度。多渠道争取中央及省财政对我市重点生态功 能区的转移支付,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市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统筹现有生态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按照生态保护补偿的要求,调整资金使用重点。完善公共财政水利投入政策,组建或利用现有政府融资平台,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湿地保护、森林碳汇等生态保护项目建设。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会同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地税局、市林业局等负责) (六)强化重点生态区域补偿。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蓄滞(行)洪区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大力开展生态保护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扶贫办等负责) (七)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积极与流域上下游等生态保护相关连的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关系。鼓励市域内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建立横向生 态保护补偿关系。(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负责) (八)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市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依托市级政务云、数据交换平台和电子政务外网运行,实现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根据国家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市发改委、市 财政局、市环保局会同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信息办等负责) (九)创新政策协同机制。建立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按要求将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发展交易市场,规范交易价格行为。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运用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生态产品服务标志等补偿方式,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会同市国 土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质监局等负责) (十)促进生态保护与精准脱贫有机结合。在生存条件差、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方,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实施退耕还林,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林下经济和特色经济林等,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按照国家部署,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扶 贫办会同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负责) (十一)推进政策法规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会同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等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协调,及时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 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各项任务的统筹和落实。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明确目标任务,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情况,作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 (十三)狠抓督促落实。市有关部门要立足我市市情,认真开展生态保护投入机制、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和配套制度体系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密切关注省相关政策,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 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向市政府报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形势宣讲和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的意识,自觉抵制损害生态环境的不良行为,使“ 保护环境光荣,损害环境可耻 ” 、 “ 谁受益谁补偿 ” 深入人心,营造人人珍惜环 境、人人关爱环境、人人保护环境的浓厚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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