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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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财建 [2017]184 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 2016〕 928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 2017〕 102 号)精神,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生态保护积极性, 加快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和国家节水行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 四个全面 ” 战略布局为统领,以 “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 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坚定不移走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 的绿色发展之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我省生态环境现状,强化节水减污理念,以省内流域上下游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质改善为主要目标,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强化政策引导和沟通协调,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的积极性,形成 “ 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 ” 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对等,合理补偿。流域上游地区应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发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上下游共同利益,坚持节约用水、保护优先的原则,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下游地区应充分尊重上游地区为保护水环境而付出的努力,并在省级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对上游地区予以合理的资金补偿,同时享有水质恶化、上游过度用水的受偿 权利。 (二)市县为主,省级引导。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通过自主协商,建立 “ 环境责任协议制度 ” ,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省级相关部门作为第三方,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给予指导,并对协议履行情况实施监管,同时对重点流域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给予引导支持,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三)分年实施,全面推广。根据建立健全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从2018 年起,在省内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探索实施自主协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到 2020 年基本建成。 2018 年率先在钱塘江干流、浦阳江流域 实施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相关县(市、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在 2018年 9 月底前签订补偿协议,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鼓励其他饮用水源保护等受益对象明确、双方补偿意愿强烈的相邻县(市、区)同时开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补偿基准。将流域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和上游县(市、区)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作为补偿基准,以我省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为考核依据。流域跨界断面水质只能更好、不能更差,国家或省里已确定断面水质目标的,补偿基准应高于国家或省里要求;上游县(市、区)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应优于省、市下达的水 资源消耗双控指标。各地可选取高锰酸盐、氨氮、总氮、总磷以及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流量、泥沙等监测指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其中部分指标,以签订补偿协议前 3 年平均值作为补偿基准,具体由流域上下游地区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二)科学选择补偿方式。除资金补偿外,流域上下游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及操作成本,探索开展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鼓励流域上下游地区开展排污权交易和水权交易。 (三)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流域上下游地区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和节约用水成本投入、水质改善的收益 、下游支付能力、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每年在500-1000 万元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建立联防共治机制。流域上下游地区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要求,协商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联合查处跨界违法行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机制。流域上游地区应有效开展节约用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源涵养建设和水土流失防治,加强工业点源污染防治,实施河道清淤疏浚等工程措施。流域下游地区也应当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节约用水,并对上游地区开展的流域保护治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补偿资 金使用等进行监督。 (五)签订补偿协议。上述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联防共治机制等,应通过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政府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等方式进行明确。 (六)省级资金引导。对达成协议的流域地区,省财政通过水质考核奖惩、 “ 绿色指数 ” 给予引导支持,鼓励早建机制。 四、组织实施 (一)做好工作指导。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等部门强化对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业务指导,加强监督考核,及时跟踪机制建设情况,积极协调出现的新问题,不断丰富和完善补偿机制内容,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开展我省流域环境保护和治理、流域相关规划编制、水质水量监测、用水总量和效率统计、节约用水、水源涵养建设等工作。 (二)加强组织实施。各市要明确工作任务及时间表,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尽快达成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对跨市域的流域,加强与上下游地方政府的协调沟通,探索适合本流域实际的补偿模式。各地财政、环保、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三)完善绩效考核。对纳入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流域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地 区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其结果将作为省级奖励资金的重要依据。 附件 2018 年实施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市县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水利厅 2017 年 12 月 22 日 附件 2018 年实施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市县名单 一、钱塘江流域干流 开化县(上游)、常山县(下游) 常山县(上游)、衢州市(下游) 衢州市(上游)、龙游县(下游) 龙游县(上游)、兰溪市(下游) 兰溪市(上游)、建德市(下游) 建德市(上游)、桐庐县(下游) 桐庐县(上游)、富阳区(下游) 二、浦阳江流域 浦江县(上游)、诸暨市(下游) 诸暨市(上游)、萧山区(下游)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doc 关于建立我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我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 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 2016〕 928 号)明确 “ 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积极性,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 ” ,同时要求 “ 到 2020 年,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 ”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 2017〕 102 号)也明确要求 “ 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从2018 年起,在省内流域上下游县(市、区 探索实施自主协商横向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到2020 年基本建成 ” 。 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生态保护积极性,加快建立我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我们起草了本实施意见。从 2018 年起,在省内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探索实施自主协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到 2020 年基本建成。 2018 年率先在钱塘江干流、浦阳江流域实施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鼓励其他饮用水源保护等受益对象明确、双方补偿意愿强烈的相邻县(市、区)同时开展。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四个部分 1.第一部分是指 导思想,主要内容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 “ 四个全面 ” 战略布局为统领,以 “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 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坚定不移走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绿色发展之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我省生态环境现状,强化节水减污理念,以省内流域上下游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质改善为主要目标,实施水资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政策引导和沟通协调,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的积极性,形成 “ 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 ” 的流域 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2.第二部分是基本原则,主要有三条原则一是权责对等,合理补偿;二是地方为主,省级引导;三是分年实施,全面推广。 3.第三部分是主要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明确补偿基准。将流域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和上下游县(市、区)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作为补偿基准,以我省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为考核依据。二是科学选择补偿方式。流域上下游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及操作成本,除资金补偿外,可探索开展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三是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流 域上下游地区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和节约用水成本投入、水质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每年在 500-1000 万元范围内协商确定。四是建立联防共治机制。流域上下游地区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要求,协商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联合查处跨界违法行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机制。五是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联防共治机制等,应通过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等方式进行明确。六是省级资金引导。对达成协议的流域地区,省财政通过 水质考核奖惩、 “ 绿色指数 ” 给予引导支持,鼓励早建机制。 4.第四部分是组织实施,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做好工作指导,省级部门强化对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业务指导;二是加强组织实施,各市要明确工作任务及时间表,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尽快达成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三是完善绩效考核,对纳入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流域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地区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三、实施意见制定依据 1. 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 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 2016〕 928 号);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 2017〕 102 号)。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经建处,联系电话 0571-87058454;省环保厅规财处,联系电话0571-28869105;省发展改革委地区处,联系电话 0571-87059390;省水利厅水资源水保处,联系电话 0571-87826635。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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