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能工作奖励实施细则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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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节能工作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针对本市 18 个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的节能先进区县奖励。 (二)针对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社区、街道、村镇、学校、医院等单位中的节能先进单位奖励。 (三)针对各先进区县和单位中的节能先进个人奖励。 二、奖励标准与条件 (一)节能先进区县。 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超额 10以上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且年度节能考核得分在95 分以上的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授予年度节能先进区县奖,予以通报表彰, 并一次性奖励奖金 25 万元。表彰按节能考核得分排序,每次表彰区县不超过 6 个。 (二)节能先进单位。 1.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超额 10以上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年度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且当年实现节能量 2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 20 万元。表彰按节能考核得分排序,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 5 个。 2.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 15以上或年万元 GDP能耗下降 15以上且当年实现节能量 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 15 万 元。表彰按企业节能量占企业总能耗百分比排序,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 5 个。 3. 在本市科技、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中节能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本市该领域年度重点工作起到积极促进和推广作用,并且组织工作节能效果明显的政府部门,授予节能先进组织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 20 万元。表彰由领导小组评定,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 5 个。 4. 在本市科技、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中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相关规范标准制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15 万元。表彰由领导小组评 定,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 5 个。 节能技术创新类奖励条件为 ( 1)技术研发单位对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该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资源、降低能耗、消除污染等方面有明显作用。 ( 2)符合“科技北京”行动计划( 2009-2012 年)、“绿色北京”行动计划( 2010-2012年)等现行国家、北京市节能、科技政策方针。 ( 3)技术成果可服务于北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已在本市一定范围内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在全市广泛推广 的价值。 节能标准规范创新类奖励条件为 ( 1)标准必须是已公布并获批准实施的规范和标准。 ( 2)标准研究内容需符合北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科技北京”行动计划( 2009-2012年)、“绿色北京”行动计划( 2010-2012 年)等现行国家、北京市节能、科技政策方针。 ( 3)申请单位应是标准的主要起草或主导制定单位。 ( 4)该标准需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正式批准采用,在行业发展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单位面积能耗较上年下降 15以上 的公共机构,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 10 万元。表彰按单位面积能耗下降率排序,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 5 个。 6.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方面工作突出,对全市推广循环经济工作具有示范意义的社区、街道、村镇、学校、医院等,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10 万元。表彰由领导小组评定,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 5 个。 循环经济类奖励条件 ( 1)制度完备、机制健全。已建立并实施了完善的能源管理、能源计量、环境保护等循环经济相关制度,成立了推进节能的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循环经 济理念贯彻到位。 ( 2)基础良好、成效显著。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方面工作突出,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在行业内具有明显优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水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处于同行业企业前列。 ( 3)方案科学、进展顺利。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内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理念,示范效果好,专家评审成绩良好,实施进度科学合理,且进展顺利。 (三)节能先进个人。 对在节能组织、管理、技术创新和推广,以及循环经济理念宣传 、循环经济生产生活方式倡导、领导循环经济实践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节能先进个人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 1000 元。 申请评为节能先进个人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 3 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节能管理中,对推动节能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认可。 2.是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研发项目的负责人或关键研发人员;研发的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该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 生产率、节约资源、降低能耗、消除污染等方面有明显作用;该技术成果可服务于北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已在本市一定范围内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在全市广泛推广的价值。 3.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4.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 20以上。 5.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 的设计方案,使能源消耗量减少 30以上。 6.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 10以上效益。 节能先进个人的名额分为企业人员和企业以外人员,由各区县和科技、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主管部门推荐。每个区县和部门可推荐名额不超过 10 个。其中企业人员应占全市每年度表彰节能先进个人 50以上。 三、资金申请及使用 (一)各区县政府填报北京市节能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报节能减排奖励工作小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分别审查汇总后,报工作小组审定。工作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安排奖励资金。 (二)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填报北京市节能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经区县或主管部门推荐报节能减排奖励工作小组,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分别审查和汇总后,报工作小组审定。工作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安排奖励资金。 (三)节能减排奖励资金需落实到宣传、培训或具体节能减排能力建设中。 四、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节能奖励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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