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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投资环境风险管理参考手册2019年2月为了应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社会挑战,世界各国越来越意识到需要根据国际先进经验调整自身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应对全球和区域性环境风险的能力,推动环境、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而投资机构在确保公共资金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绿色低碳产业并在投融资活动中妥善管理自身环境风险和生态足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投资机构在其运行、管理和项目活动中准确识别、评估所面临的环境风险,并对其加以妥善控制和有效管理的能力,以降低由此引发的各类风险,助力国家/区域可持续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实施与实现。本报告所概括的中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环境风险管理通用原则是动态的,反映国际国内在社会、环境和经济方面的发展及其关注议题的持续演变。 因此,未来可能会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风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出现更多的可供参考的通用原则。原则1. 投资机构组织治理投资机构应结合投资所在区域/国家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状况,尤其是生态环境和资源能源利用现状,参考现行国际公约、通用标准和指南、国际先进经验,遵守国家和投资活动所在国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指引等,建立一套完整、系统、适合机构所处行业和发展策略的、具有实操性的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体系,环境绩效考核标准及客户使用指南 ( 供 应链管理指南) 等。 将可持续发展策略、负责任投资、ESG准则等恰当地融入其投资决策、日常运行管理、项目建设和运营及供应链管理中。一套运行良好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要具有连贯性、相关性、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和透明度,并可以持续改进,逐步完善。投资机构要明确其环境风险管理政策和方针,建立相关的管理架构和组织机构。投资机构要明确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的总目标,阐述其原则和所关注议题及领域,确定实施过程,制定与之相关的可持续的绩效评估标准及环境政策实施指南。 使用这些工具和方法,投资机构工作人员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可通过尽职调查、评估和监督,来保证自身及与其有业务合作的组织在投资活动准备和实施期间的各项行为都符合其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投资机构应建立合规制度,以监督投资业务/活动各阶段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和绩效是否符合其风险管理体系或制度的要求。 如某一投资活动 / 业务有违反其管理或保障政策的风险,合规监督工作组即需对其提出改进措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已达到符合环境风险管理体系或制度的要求和规定。自带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在带路沿线投资日趋活跃。 带路沿线多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环境和社会挑战会在不同阶段有所改变,中资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 /制度应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阶段性地调整,使之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形势、投资方式和工具,以确保满足不断变化的需求并适应新的投资业务和项目机会。原则2. 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2.1 当投资活动处于立项、审批或融资阶段时,投资机构 (包括金融机构和企业) 应参考国际、国家相关标准/目录或机构风控评估体系,对投资活动潜在的环境影响及风险程度进行分类。 同时,投资机构应详细调查和充分了解投资活动所在国对其所投资领域/行业的环境法规体系、合规标准和要求、相关政策和规定,以及领域/行业发展趋势等,以便对投资业务/活动所面临的环境及可能由此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准确识别与评估。通常而言,投资活动可根据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A类项目对环境和社会有潜在不可逆的或前所未有的多种重大影响;B类项目对环境社会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度有限或数量较少,而影响一般局限于特定范围,且大部分可逆并易于采取减缓措施得以解决或控制;C类项目对环境社会影响轻微或无不利影响。2.2投资机构需根据自身所处的环境确认其对外投资活动中可能涉及的环境议题,并根据投资活动对各议题的影响程度确定关键环境议题/因素。 投资机构应在其投资分析、决策和投资活动的全生命周期充分考虑这些关键议题,并采取妥善措施应对所面临的关键环境风险。建议投资机构在对外投资中识别、评估关键环境议题/因素时,考虑与投资活动所处领域相关的国际公约、标准、指南,以及国内和投资所在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等。 同时根据自身投资发展策略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状况来进行调整。 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境因素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栖息地保护与恢复;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如矿产、草原、森林、海洋、水资源、土壤资源等;能源利用和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减缓与适应;社区环境、健康与安全;文化遗产及移民。投资机构可根据投资业务/活动对不同环境议题的影响及其程度,将投资活动或业务所涉及的环境风险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对策略。2.3 投资机构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对整个投资业务/活 动的影响进行评估和管理的标准与程序,保证投资活动在决策期即可评估潜在的负面影响,制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减少、减缓或补偿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在准备和实施过程中,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和制度向受影响社区和人群,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公开环境风险等信息,征求其意见和建议。 在实施过程中,要对环境减缓措施及取得的环境绩效进行监督和评估,并通过恰当的机制向公众进行披露。 在投融资周期的各个阶段应及时更新信息,使风险管理体系或制度融入从设计到实施的整个生命周期中。2.4 投资机构应对其环境风险管理/保障政策制定的目的、目标、原则,及各具体政策的范围、目标和启动条件进行界定,并对其业务/投资活动合作方提出一整套具体的环境风险管理或保障要求,以控制和管理投资活动/业务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负责任投资,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2.5 投资机构可遵照当地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参考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南,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标准,根据自身的投资和发展策略,制定禁止和/或有限制的投资领域和活动清单以及鼓励和支持清单。2.6 投资机构应推动其投资活动 / 业务关键合作方建立动态的、可持续改进的环境和社会管理体系(ESMS),以便在整个投资活动周期内对其环境和社会绩效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原则3. 信息公开与透明度信息公开是提高投资机构经营和投资活动透明度,进行负责任投资的基础。特别是在环境管理水平不高,监管机构不发达,环境执法力度不够的国家和地区,及时、恰当、全面、有效、系统的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可以避免利益相关方的猜忌和不信任。 同时,遵循高透明度的公开披露原则,有助于促进同业公平与良性竞争,以及良好社会监督机制的形成。投资机构应建立并完善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与投资业务/活动合作方一起,在适合的地点,以受影响人群能够理解的语言和符合当地文化习俗的方式,及时向投资所在国受影响社区、非政府组织、媒体和社会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发布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环境信息,无论正面还是负面。 以便利益相关方为投融资活动的决策、设计、实施、运营提供建议和意见,并进行恰当地沟通与交流。信息公开和披露既包括决策前投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也包括投资活动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环境风险持续信息公开。投资机构应根据投资活动所处的行业 / 领域及所面临的关键环境风险,确定环境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范围不仅限于投资活动全生命周期的环境风险及应对措施,也建议包括投资机构自身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的相关信息,以便利益相关方能及时、准确、全面的了解自身可能受到的影响、影响的减缓和控制措施及投资机构如何通过系统的方法识别、评估和管理其投资业务/活动可能造成的各类风险。 在此基础上,利益相关方可能更有效地与投资机构进行交流并参与投资活动的各个阶段,提出更恰当的建议和意见,供投资机构借鉴和考虑。原则4. 利益相关方参与利益相关方的识别与参与在中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环境风险管理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利益相关方指在投资活动中有一项或多项利益的组织或个人。 由于这些利益会受到投资活动的影响,利益相关方由此会与投资机构建立某种关系,此类关系的建立是由于存在着受影响的利益,而不依赖于相关各方是否意识到该利益的存在。投融资机构进行投资分析和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影响,并采用在结构、语言、文化和习俗等方面均恰当的方式,确保利益相关方在投资活动生命周期内全程参与。利益相关方参与可采取多种形式,可由投资机构发起,或开始于与其有业务关系的机构。可通过召开形式广泛的非正式或正式会议来实现,如个人会晤、会议、研讨会、座谈会、公开听证、圆桌讨论、咨询委员会、定期开展的信息通报和咨询程序、集体谈判、网络论坛等。 利益相关方参与宜为互动式和双向交流式,以便利益相关方对投资活动的诉求和影响能在投资决策及投资活动全生命周期中被妥善考虑、分析及响应,并予以合理采纳。投资机构也应根据各利益相关方受投资活动所引起的环境社会风险影响的程度、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对投资活动所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可能的相关因素,识别关键利益相关方,与其积极交流与沟通,确保关键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和诉求能在投资活动中予以妥善和恰当地考虑、分析、响应和采纳。原则5.沟通与申诉/问题解决投资机构应建立一套沟通与申诉机制,以便利益相关方、受影响的社区和人群可以对投资活动所引起的负面环境影响发表意见,与投资活动实施方沟通交流,寻求问题解决方案。申诉机制是指服务于受到某些商业投资活动负面影响的个人、职工、社区和/或民间组织的一种正式且具备法律意义或不具备法律意义的投诉机制,也称为“争端”、“投诉”、“问责”或“问题解决”机制。 一般而言,申诉机制会涵盖投资活动、投资机构、地区、国家以及政府间各层面,不同层面的申诉机制在目标、手段、目标群体以及支持的来源上有所区别。作为提供沟通渠道、扩大利益相关方参与度的一种方式,申诉机制可能为投资机构决策、避免、减缓和/或纠正一些可能对当地社区产生负面环境影响的投资活动提供参考,同时也有助于投资机构与利益相关方充分交流,妥善解决由于负面环境影响而引发的各类风险。 申诉机制的建立,应尽量遵循可接触性、可预测性、公平性、透明性和独立性的原则。沟通与申诉机制可根据投资机构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设立专业专职的部门,任命专职人员或委托独立的专业第三方。 不同的申诉机制处理投诉的方式也有所区别。 可以促进对话甚至介入对话的方式解决争端,可通过查明事实并提供建议或陈述报告解决争端,也可通过其他具有强制性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如通过调查和评估。投资活动引起的环境风险如何严重违反投资机构环境风险管理政策和相关准则,则可撤销投资资金或停止投资活动。原则6. 能力建设在中资机构对外投资活动中,应向该投资活动/业务合作伙伴解释其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制度/体系要求,通过能力建设帮助合作伙伴在其投融资准备和实施过程中满足这些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审查、监督和评估执行情况。投资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其环境风险管理相关的培训制度,定期对其工作人员和投资活动关键合作方进行能力建设和培训交流,以便其理解并准确应用环境风险管理或保障政策,将其妥善融入日常业务和投资活动实施中。投资机构在其环境风险管理培训制度中应包括对利益相关方的定期能力建设与培训交流,以便利益相关方更清晰、全面、准确地理解投资活动可能引起的环境风险及投资机构相应的管理体系和应对措施,以便其更好地反馈其利益考虑,更便于推动投资机构做出适当的决策并将其恰当的反馈融入投资活动环境风险管理措施中。原则7. 第三方机构合作投资机构在投资活动全过程中,应与包括NGO、环境咨询、风险管理、律师事务所、智库等在内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沟通和合作,借助专业机构获得所在地信息、专业支撑及搭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平台,有效识别、评估并管理其投资活动可能引起的环境风险,并降低由此引发的各类社会或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或妥善解决已引起的各类风险。投资机构也可借助包括当地社区、媒体、社会组织在内的民间沟通和协调力量,与当地利益相关方形成良好的互动和磋商机制,建立信任,促进利益相关方更好地参与投资活动的决策和实施中,便于投资活动顺利展开。为了应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社会挑战,世界各国越来越意识到需要根据国际先进经验调整自身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应对全球和区域性环境风险的能力,推动环境、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而投资机构在确保公共资金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绿色低碳产业并在投融资活动中妥善管理自身环境风险和生态足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投资机构在其运行、管理和项目活动中准确识别、评估所面临的环境风险,并对其加以妥善控制和有效管理的能力,以降低由此引发的各类风险,助力国家/区域可持续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实施与实现。本报告所概括的中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环境风险管理通用原则是动态的,反映国际国内在社会、环境和经济方面的发展及其关注议题的持续演变。 因此,未来可能会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风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出现更多的可供参考的通用原则。原则1. 投资机构组织治理投资机构应结合投资所在区域/国家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状况,尤其是生态环境和资源能源利用现状,参考现行国际公约、通用标准和指南、国际先进经验,遵守国家和投资活动所在国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指引等,建立一套完整、系统、适合机构所处行业和发展策略的、具有实操性的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体系,环境绩效考核标准及客户使用指南 ( 供 应链管理指南) 等。 将可持续发展策略、负责任投资、ESG准则等恰当地融入其投资决策、日常运行管理、项目建设和运营及供应链管理中。一套运行良好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要具有连贯性、相关性、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和透明度,并可以持续改进,逐步完善。投资机构要明确其环境风险管理政策和方针,建立相关的管理架构和组织机构。投资机构要明确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的总目标,阐述其原则和所关注议题及领域,确定实施过程,制定与之相关的可持续的绩效评估标准及环境政策实施指南。 使用这些工具和方法,投资机构工作人员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可通过尽职调查、评估和监督,来保证自身及与其有业务合作的组织在投资活动准备和实施期间的各项行为都符合其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投资机构应建立合规制度,以监督投资业务/活动各阶段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和绩效是否符合其风险管理体系或制度的要求。 如某一投资活动 / 业务有违反其管理或保障政策的风险,合规监督工作组即需对其提出改进措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已达到符合环境风险管理体系或制度的要求和规定。自带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在带路沿线投资日趋活跃。 带路沿线多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环境和社会挑战会在不同阶段有所改变,中资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 /制度应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阶段性地调整,使之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形势、投资方式和工具,以确保满足不断变化的需求并适应新的投资业务和项目机会。原则2. 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2.1 当投资活动处于立项、审批或融资阶段时,投资机构 (包括金融机构和企业) 应参考国际、国家相关标准/目录或机构风控评估体系,对投资活动潜在的环境影响及风险程度进行分类。 同时,投资机构应详细调查和充分了解投资活动所在国对其所投资领域/行业的环境法规体系、合规标准和要求、相关政策和规定,以及领域/行业发展趋势等,以便对投资业务/活动所面临的环境及可能由此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准确识别与评估。通常而言,投资活动可根据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A类项目对环境和社会有潜在不可逆的或前所未有的多种重大影响;B类项目对环境社会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度有限或数量较少,而影响一般局限于特定范围,且大部分可逆并易于采取减缓措施得以解决或控制;C类项目对环境社会影响轻微或无不利影响。2.2投资机构需根据自身所处的环境确认其对外投资活动中可能涉及的环境议题,并根据投资活动对各议题的影响程度确定关键环境议题/因素。 投资机构应在其投资分析、决策和投资活动的全生命周期充分考虑这些关键议题,并采取妥善措施应对所面临的关键环境风险。建议投资机构在对外投资中识别、评估关键环境议题/因素时,考虑与投资活动所处领域相关的国际公约、标准、指南,以及国内和投资所在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等。 同时根据自身投资发展策略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状况来进行调整。 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境因素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栖息地保护与恢复;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如矿产、草原、森林、海洋、水资源、土壤资源等;能源利用和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减缓与适应;社区环境、健康与安全;文化遗产及移民。投资机构可根据投资业务/活动对不同环境议题的影响及其程度,将投资活动或业务所涉及的环境风险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对策略。2.3 投资机构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对整个投资业务/活 动的影响进行评估和管理的标准与程序,保证投资活动在决策期即可评估潜在的负面影响,制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减少、减缓或补偿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在准备和实施过程中,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和制度向受影响社区和人群,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公开环境风险等信息,征求其意见和建议。 在实施过程中,要对环境减缓措施及取得的环境绩效进行监督和评估,并通过恰当的机制向公众进行披露。 在投融资周期的各个阶段应及时更新信息,使风险管理体系或制度融入从设计到实施的整个生命周期中。2.4 投资机构应对其环境风险管理/保障政策制定的目的、目标、原则,及各具体政策的范围、目标和启动条件进行界定,并对其业务/投资活动合作方提出一整套具体的环境风险管理或保障要求,以控制和管理投资活动/业务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负责任投资,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2.5 投资机构可遵照当地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参考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南,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标准,根据自身的投资和发展策略,制定禁止和/或有限制的投资领域和活动清单以及鼓励和支持清单。2.6 投资机构应推动其投资活动 / 业务关键合作方建立动态的、可持续改进的环境和社会管理体系(ESMS),以便在整个投资活动周期内对其环境和社会绩效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原则3. 信息公开与透明度信息公开是提高投资机构经营和投资活动透明度,进行负责任投资的基础。特别是在环境管理水平不高,监管机构不发达,环境执法力度不够的国家和地区,及时、恰当、全面、有效、系统的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可以避免利益相关方的猜忌和不信任。 同时,遵循高透明度的公开披露原则,有助于促进同业公平与良性竞争,以及良好社会监督机制的形成。投资机构应建立并完善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与投资业务/活动合作方一起,在适合的地点,以受影响人群能够理解的语言和符合当地文化习俗的方式,及时向投资所在国受影响社区、非政府组织、媒体和社会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发布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环境信息,无论正面还是负面。 以便利益相关方为投融资活动的决策、设计、实施、运营提供建议和意见,并进行恰当地沟通与交流。信息公开和披露既包括决策前投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也包括投资活动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环境风险持续信息公开。投资机构应根据投资活动所处的行业 / 领域及所面临的关键环境风险,确定环境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范围不仅限于投资活动全生命周期的环境风险及应对措施,也建议包括投资机构自身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的相关信息,以便利益相关方能及时、准确、全面的了解自身可能受到的影响、影响的减缓和控制措施及投资机构如何通过系统的方法识别、评估和管理其投资业务/活动可能造成的各类风险。 在此基础上,利益相关方可能更有效地与投资机构进行交流并参与投资活动的各个阶段,提出更恰当的建议和意见,供投资机构借鉴和考虑。原则4. 利益相关方参与利益相关方的识别与参与在中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环境风险管理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利益相关方指在投资活动中有一项或多项利益的组织或个人。 由于这些利益会受到投资活动的影响,利益相关方由此会与投资机构建立某种关系,此类关系的建立是由于存在着受影响的利益,而不依赖于相关各方是否意识到该利益的存在。投融资机构进行投资分析和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影响,并采用在结构、语言、文化和习俗等方面均恰当的方式,确保利益相关方在投资活动生命周期内全程参与。利益相关方参与可采取多种形式,可由投资机构发起,或开始于与其有业务关系的机构。可通过召开形式广泛的非正式或正式会议来实现,如个人会晤、会议、研讨会、座谈会、公开听证、圆桌讨论、咨询委员会、定期开展的信息通报和咨询程序、集体谈判、网络论坛等。 利益相关方参与宜为互动式和双向交流式,以便利益相关方对投资活动的诉求和影响能在投资决策及投资活动全生命周期中被妥善考虑、分析及响应,并予以合理采纳。投资机构也应根据各利益相关方受投资活动所引起的环境社会风险影响的程度、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对投资活动所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可能的相关因素,识别关键利益相关方,与其积极交流与沟通,确保关键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和诉求能在投资活动中予以妥善和恰当地考虑、分析、响应和采纳。原则5.沟通与申诉/问题解决投资机构应建立一套沟通与申诉机制,以便利益相关方、受影响的社区和人群可以对投资活动所引起的负面环境影响发表意见,与投资活动实施方沟通交流,寻求问题解决方案。申诉机制是指服务于受到某些商业投资活动负面影响的个人、职工、社区和/或民间组织的一种正式且具备法律意义或不具备法律意义的投诉机制,也称为“争端”、“投诉”、“问责”或“问题解决”机制。 一般而言,申诉机制会涵盖投资活动、投资机构、地区、国家以及政府间各层面,不同层面的申诉机制在目标、手段、目标群体以及支持的来源上有所区别。作为提供沟通渠道、扩大利益相关方参与度的一种方式,申诉机制可能为投资机构决策、避免、减缓和/或纠正一些可能对当地社区产生负面环境影响的投资活动提供参考,同时也有助于投资机构与利益相关方充分交流,妥善解决由于负面环境影响而引发的各类风险。 申诉机制的建立,应尽量遵循可接触性、可预测性、公平性、透明性和独立性的原则。沟通与申诉机制可根据投资机构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设立专业专职的部门,任命专职人员或委托独立的专业第三方。 不同的申诉机制处理投诉的方式也有所区别。 可以促进对话甚至介入对话的方式解决争端,可通过查明事实并提供建议或陈述报告解决争端,也可通过其他具有强制性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如通过调查和评估。投资活动引起的环境风险如何严重违反投资机构环境风险管理政策和相关准则,则可撤销投资资金或停止投资活动。原则6. 能力建设在中资机构对外投资活动中,应向该投资活动/业务合作伙伴解释其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制度/体系要求,通过能力建设帮助合作伙伴在其投融资准备和实施过程中满足这些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审查、监督和评估执行情况。投资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其环境风险管理相关的培训制度,定期对其工作人员和投资活动关键合作方进行能力建设和培训交流,以便其理解并准确应用环境风险管理或保障政策,将其妥善融入日常业务和投资活动实施中。投资机构在其环境风险管理培训制度中应包括对利益相关方的定期能力建设与培训交流,以便利益相关方更清晰、全面、准确地理解投资活动可能引起的环境风险及投资机构相应的管理体系和应对措施,以便其更好地反馈其利益考虑,更便于推动投资机构做出适当的决策并将其恰当的反馈融入投资活动环境风险管理措施中。原则7. 第三方机构合作投资机构在投资活动全过程中,应与包括NGO、环境咨询、风险管理、律师事务所、智库等在内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沟通和合作,借助专业机构获得所在地信息、专业支撑及搭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平台,有效识别、评估并管理其投资活动可能引起的环境风险,并降低由此引发的各类社会或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或妥善解决已引起的各类风险。投资机构也可借助包括当地社区、媒体、社会组织在内的民间沟通和协调力量,与当地利益相关方形成良好的互动和磋商机制,建立信任,促进利益相关方更好地参与投资活动的决策和实施中,便于投资活动顺利展开。创绿研究院致 谢版权声明  创绿研究院 2019为了应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社会挑战,世界各国越来越意识到需要根据国际先进经验调整自身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应对全球和区域性环境风险的能力,推动环境、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而投资机构在确保公共资金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绿色低碳产业并在投融资活动中妥善管理自身环境风险和生态足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投资机构在其运行、管理和项目活动中准确识别、评估所面临的环境风险,并对其加以妥善控制和有效管理的能力,以降低由此引发的各类风险,助力国家/区域可持续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实施与实现。本报告所概括的中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环境风险管理通用原则是动态的,反映国际国内在社会、环境和经济方面的发展及其关注议题的持续演变。 因此,未来可能会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风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出现更多的可供参考的通用原则。原则1. 投资机构组织治理投资机构应结合投资所在区域/国家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状况,尤其是生态环境和资源能源利用现状,参考现行国际公约、通用标准和指南、国际先进经验,遵守国家和投资活动所在国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指引等,建立一套完整、系统、适合机构所处行业和发展策略的、具有实操性的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体系,环境绩效考核标准及客户使用指南 ( 供 应链管理指南) 等。 将可持续发展策略、负责任投资、ESG准则等恰当地融入其投资决策、日常运行管理、项目建设和运营及供应链管理中。一套运行良好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要具有连贯性、相关性、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和透明度,并可以持续改进,逐步完善。投资机构要明确其环境风险管理政策和方针,建立相关的管理架构和组织机构。投资机构要明确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的总目标,阐述其原则和所关注议题及领域,确定实施过程,制定与之相关的可持续的绩效评估标准及环境政策实施指南。 使用这些工具和方法,投资机构工作人员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可通过尽职调查、评估和监督,来保证自身及与其有业务合作的组织在投资活动准备和实施期间的各项行为都符合其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投资机构应建立合规制度,以监督投资业务/活动各阶段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和绩效是否符合其风险管理体系或制度的要求。 如某一投资活动 / 业务有违反其管理或保障政策的风险,合规监督工作组即需对其提出改进措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已达到符合环境风险管理体系或制度的要求和规定。自带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在带路沿线投资日趋活跃。 带路沿线多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环境和社会挑战会在不同阶段有所改变,中资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 /制度应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阶段性地调整,使之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形势、投资方式和工具,以确保满足不断变化的需求并适应新的投资业务和项目机会。原则2. 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2.1 当投资活动处于立项、审批或融资阶段时,投资机构 (包括金融机构和企业) 应参考国际、国家相关标准/目录或机构风控评估体系,对投资活动潜在的环境影响及风险程度进行分类。 同时,投资机构应详细调查和充分了解投资活动所在国对其所投资领域/行业的环境法规体系、合规标准和要求、相关政策和规定,以及领域/行业发展趋势等,以便对投资业务/活动所面临的环境及可能由此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准确识别与评估。通常而言,投资活动可根据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A类项目对环境和社会有潜在不可逆的或前所未有的多种重大影响;B类项目对环境社会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度有限或数量较少,而影响一般局限于特定范围,且大部分可逆并易于采取减缓措施得以解决或控制;C类项目对环境社会影响轻微或无不利影响。2.2投资机构需根据自身所处的环境确认其对外投资活动中可能涉及的环境议题,并根据投资活动对各议题的影响程度确定关键环境议题/因素。 投资机构应在其投资分析、决策和投资活动的全生命周期充分考虑这些关键议题,并采取妥善措施应对所面临的关键环境风险。建议投资机构在对外投资中识别、评估关键环境议题/因素时,考虑与投资活动所处领域相关的国际公约、标准、指南,以及国内和投资所在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等。 同时根据自身投资发展策略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状况来进行调整。 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境因素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栖息地保护与恢复;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如矿产、草原、森林、海洋、水资源、土壤资源等;能源利用和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减缓与适应;社区环境、健康与安全;文化遗产及移民。投资机构可根据投资业务/活动对不同环境议题的影响及其程度,将投资活动或业务所涉及的环境风险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对策略。2.3 投资机构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对整个投资业务/活 动的影响进行评估和管理的标准与程序,保证投资活动在决策期即可评估潜在的负面影响,制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减少、减缓或补偿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在准备和实施过程中,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和制度向受影响社区和人群,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公开环境风险等信息,征求其意见和建议。 在实施过程中,要对环境减缓措施及取得的环境绩效进行监督和评估,并通过恰当的机制向公众进行披露。 在投融资周期的各个阶段应及时更新信息,使风险管理体系或制度融入从设计到实施的整个生命周期中。2.4 投资机构应对其环境风险管理/保障政策制定的目的、目标、原则,及各具体政策的范围、目标和启动条件进行界定,并对其业务/投资活动合作方提出一整套具体的环境风险管理或保障要求,以控制和管理投资活动/业务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负责任投资,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2.5 投资机构可遵照当地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参考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南,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标准,根据自身的投资和发展策略,制定禁止和/或有限制的投资领域和活动清单以及鼓励和支持清单。2.6 投资机构应推动其投资活动 / 业务关键合作方建立动态的、可持续改进的环境和社会管理体系(ESMS),以便在整个投资活动周期内对其环境和社会绩效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原则3. 信息公开与透明度信息公开是提高投资机构经营和投资活动透明度,进行负责任投资的基础。特别是在环境管理水平不高,监管机构不发达,环境执法力度不够的国家和地区,及时、恰当、全面、有效、系统的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可以避免利益相关方的猜忌和不信任。 同时,遵循高透明度的公开披露原则,有助于促进同业公平与良性竞争,以及良好社会监督机制的形成。投资机构应建立并完善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与投资业务/活动合作方一起,在适合的地点,以受影响人群能够理解的语言和符合当地文化习俗的方式,及时向投资所在国受影响社区、非政府组织、媒体和社会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发布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环境信息,无论正面还是负面。 以便利益相关方为投融资活动的决策、设计、实施、运营提供建议和意见,并进行恰当地沟通与交流。信息公开和披露既包括决策前投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也包括投资活动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环境风险持续信息公开。投资机构应根据投资活动所处的行业 / 领域及所面临的关键环境风险,确定环境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范围不仅限于投资活动全生命周期的环境风险及应对措施,也建议包括投资机构自身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的相关信息,以便利益相关方能及时、准确、全面的了解自身可能受到的影响、影响的减缓和控制措施及投资机构如何通过系统的方法识别、评估和管理其投资业务/活动可能造成的各类风险。 在此基础上,利益相关方可能更有效地与投资机构进行交流并参与投资活动的各个阶段,提出更恰当的建议和意见,供投资机构借鉴和考虑。原则4. 利益相关方参与利益相关方的识别与参与在中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环境风险管理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利益相关方指在投资活动中有一项或多项利益的组织或个人。 由于这些利益会受到投资活动的影响,利益相关方由此会与投资机构建立某种关系,此类关系的建立是由于存在着受影响的利益,而不依赖于相关各方是否意识到该利益的存在。投融资机构进行投资分析和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影响,并采用在结构、语言、文化和习俗等方面均恰当的方式,确保利益相关方在投资活动生命周期内全程参与。利益相关方参与可采取多种形式,可由投资机构发起,或开始于与其有业务关系的机构。可通过召开形式广泛的非正式或正式会议来实现,如个人会晤、会议、研讨会、座谈会、公开听证、圆桌讨论、咨询委员会、定期开展的信息通报和咨询程序、集体谈判、网络论坛等。 利益相关方参与宜为互动式和双向交流式,以便利益相关方对投资活动的诉求和影响能在投资决策及投资活动全生命周期中被妥善考虑、分析及响应,并予以合理采纳。投资机构也应根据各利益相关方受投资活动所引起的环境社会风险影响的程度、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对投资活动所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可能的相关因素,识别关键利益相关方,与其积极交流与沟通,确保关键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和诉求能在投资活动中予以妥善和恰当地考虑、分析、响应和采纳。原则5.沟通与申诉/问题解决投资机构应建立一套沟通与申诉机制,以便利益相关方、受影响的社区和人群可以对投资活动所引起的负面环境影响发表意见,与投资活动实施方沟通交流,寻求问题解决方案。申诉机制是指服务于受到某些商业投资活动负面影响的个人、职工、社区和/或民间组织的一种正式且具备法律意义或不具备法律意义的投诉机制,也称为“争端”、“投诉”、“问责”或“问题解决”机制。 一般而言,申诉机制会涵盖投资活动、投资机构、地区、国家以及政府间各层面,不同层面的申诉机制在目标、手段、目标群体以及支持的来源上有所区别。作为提供沟通渠道、扩大利益相关方参与度的一种方式,申诉机制可能为投资机构决策、避免、减缓和/或纠正一些可能对当地社区产生负面环境影响的投资活动提供参考,同时也有助于投资机构与利益相关方充分交流,妥善解决由于负面环境影响而引发的各类风险。 申诉机制的建立,应尽量遵循可接触性、可预测性、公平性、透明性和独立性的原则。沟通与申诉机制可根据投资机构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设立专业专职的部门,任命专职人员或委托独立的专业第三方。 不同的申诉机制处理投诉的方式也有所区别。 可以促进对话甚至介入对话的方式解决争端,可通过查明事实并提供建议或陈述报告解决争端,也可通过其他具有强制性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如通过调查和评估。投资活动引起的环境风险如何严重违反投资机构环境风险管理政策和相关准则,则可撤销投资资金或停止投资活动。原则6. 能力建设在中资机构对外投资活动中,应向该投资活动/业务合作伙伴解释其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制度/体系要求,通过能力建设帮助合作伙伴在其投融资准备和实施过程中满足这些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审查、监督和评估执行情况。投资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其环境风险管理相关的培训制度,定期对其工作人员和投资活动关键合作方进行能力建设和培训交流,以便其理解并准确应用环境风险管理或保障政策,将其妥善融入日常业务和投资活动实施中。投资机构在其环境风险管理培训制度中应包括对利益相关方的定期能力建设与培训交流,以便利益相关方更清晰、全面、准确地理解投资活动可能引起的环境风险及投资机构相应的管理体系和应对措施,以便其更好地反馈其利益考虑,更便于推动投资机构做出适当的决策并将其恰当的反馈融入投资活动环境风险管理措施中。原则7. 第三方机构合作投资机构在投资活动全过程中,应与包括NGO、环境咨询、风险管理、律师事务所、智库等在内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沟通和合作,借助专业机构获得所在地信息、专业支撑及搭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平台,有效识别、评估并管理其投资活动可能引起的环境风险,并降低由此引发的各类社会或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或妥善解决已引起的各类风险。投资机构也可借助包括当地社区、媒体、社会组织在内的民间沟通和协调力量,与当地利益相关方形成良好的互动和磋商机制,建立信任,促进利益相关方更好地参与投资活动的决策和实施中,便于投资活动顺利展开。创绿研究院是一个扎根本土、放眼全球的环境公益机构。我们致力于全球视野下的分析和研究,促进利益相关者的跨界对话与参与,推动气候与环境友好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助力中国向着可持续的、公平的、富有气候韧性的方向转型,降低全球生态足迹。本手册由创绿研究院整理、撰写完成,感谢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对手册的支持。本手册可免费使用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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