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准人员培训和资格确认指南--征求意见稿2019-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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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20.30A 50/64R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认 证 认 可 行 业 标 准RB/T XXXXXXXXX校准人员培训和资格确认指南Guide on training and qualification of calibration technicians(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19 年 7 月)2015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中 国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1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本稿略)。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志国,(本稿略)。本标准为首次发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校准人员培训和资格确认指南1 范围1.1 本标准旨在指导实验室规范、有效地实施对校准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确认工作,包括识别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内部培训或选择外部培训机构、确认校准人员的能力或资格,以及校准人员资格的保持和持续培训的管理。1.2 本标准既适用于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也适用于对内部自用测量设备开展校准活动的检测实验室等机构,也可供专业的培训机构以及校准实验室对外开展培训活动时使用。1.3 本标准中的校准人员是指对测量设备实施校准的技术人员。1.4 本标准基于 GB/T 2702520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dt ISO/IEC 170252017)对校准人员的相关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的引用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2.1 GB/T 2702520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dt ISO/IEC 170252017)2.2 GB/T 190252001质量管理 培训指南(idt ISO 100151999)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 ISO/IEC 指南 992007(VIM)、GB/T 270002006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中界定的术语和以下术语及其定义。3.1 培训 (GB/T 190252001,3.2 )提供和开发知识、技能和行为方式以满足要求的过程。3.2 初始培训(上岗培训、岗前培训)针对未从事过的活动开展的首次培训。3.3 持续培训对已从事的活动,为确保人员能力持续满足要求所开展的培训。23.4 内部培训由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实施的培训。3.5 外部培训由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之外的机构实施的培训。注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的区别有两个一是谁组织实施,二是谁提供培训证明。举例网络培训或视频教学等培训,无法判断由谁组织实施时,可以根据由谁提供培训证明(如培训证书、结业证书等)确定是内部培训还是外部培训。4 校准人员的能力和资格要求4.1 通用要求4.1.1 实验室应将校准人员的岗位能力要求制定成文件,包括对其教育、资格、培训、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的要求。注见 GB/T 2702520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第 6.2.2 条6.2.2 实验室应将影响实验室活动结果的各职能的能力要求形成文件,包括对教育、资格、培训、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的要求。4.1.2 校准人员应经过评价或考核,证明具备从事特定校准工作的能力,经授权后方可独立从事特定校准工作。4.1.3 未经培训或考核的人员,不能独立从事校准工作,只能作为实习人员、辅助人员参与校准工作,或在具备资格的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注在培人员所参与的工作,应在相关记录中记录,如在原始校准记录中采用双签字方式(在培人员和指导人员均签字)。4.1.4 实验室应有以下活动的程序,并保存相关记录a 校准人员的能力要求;b 校准人员的选择;c 校准人员的培训;d 校准人员的监督;e 校准人员的授权;f 校准人员能力的监控。4.2 “教育”要求4.2.1 校准人员的“教育”要求,一般应为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3注“相关专业”是一个较模糊的概念,一般来说,其专业的主要课程应与所从事校准项目涉及的理论和技术密切相关。4.2.2 “教育”要求适用于新聘用人员或开展新项目的校准人员,对于已具备能力并长期(如 10 年以上)从事某一项目的校准人员,可不适用。4.3 “资格”要求4.3.1 实验室应将不同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制定成文件,该文件通常应规定每个岗位的任职资格、职责、权限等。4.3.2 对校准人员进行岗位授权时,实验室应检查并确保其能力满足相应的“资格”要求。4.4 “技术知识”要求4.4.1 校准人员的“技术知识”要求,通常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4.4.2 校准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掌握国际单位制的构成,并能正确使用;掌握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构成,并能正确使用;掌握量和单位及其符号;熟悉计量、校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掌握测量误差、测量不确定度等的基础理论知识。4.4.3 校准人员应具备所从事的校准领域(专业)的专业知识。校准领域可按通用的计量学专业划分(如长度、热学、电学、无线电、时间和频率、光学、力学、电离辐射、声学、磁学、化学等),也可按被测量的类型进一步识别子领域(如力学专业的质量、流量、压力、振动、容量、密度,声学专业的空气声、水声、电声、超声等)。特殊领域或技术上有更合理的划分原则时,实验室也可自行划分专业领域。4.4.4 校准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熟悉相关测量标准及被校测量设备的工作原理;理解并掌握校准方法及其测量原理;熟悉校准方法等对环境条件和设施的要求;了解或掌握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评定方法;能正确报告测量结果及其不确定度;了解被校测量设备应用领域的相关知识。4.5 “技能”要求44.5.1 校准人员的“技能”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掌握测量标准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掌握被校设备的使用方法、安全操作要求(或注意事项);能够正确理解并运用校准方法,正确、规范地完成对被校设备的校准,规范记录原始数据,掌握数据处理方法,并完成校准证书的编制;必要时,应具备对校准结果做出符合性判定、给出校准周期建议、给出意见和解释等的能力。必要时,应掌握对测量标准和被校设备的故障检查、调整和维修技能。4.6 “经验”要求4.6.1 “经验”要求可理解为对“技术经历”的要求。某些岗位需要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经验”(技术经历)的人员才能胜任,如新项目开发人员(策划、筹备新项目)、校准方法开发人员(制定实验室方法)、实施培训的人员、监督员、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等。通常,上述人员在相关校准领域或项目的技术经历应与其职责和权限相适应,注1如相关技术工作年限规定为监督员2年;操作技能的培训教师2年;专业知识的培训教师5年;基础知识的培训教师10年;授权签字人3年;新项目开发人员3年;校准方法开发人员5年;技术负责人5年。注2虽然“经验”要求可理解为对“技术经历”要求,但实际并不等同,也不一定必须以“年限”来衡量,当管理层有充足的信心认为某一员工的“经验”足够胜任某一特定工作时,可以直接授权其从事该特定工作。4.6.2 对于新聘用的校准人员,通常可无“经验”要求,但实验室可根据拟开展校准项目的技术复杂性、难易程度、风险、重要性等确定哪些校准项目的校准人员须具备一定的相关校准经验(经历)。如某些校准项目,在相关培训完成后,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实习期”,方可授权独立开展校准工作。注实习可以与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同步进行,通常,实习期不宜小于3个月。55 识别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5.1 初始培训的需求5.1.1 对于新聘用的校准人员,尤其是对应届毕业生、无校准工作经历的人员,应对其进行全面培训。5.1.2 当新聘用的校准人员具备相关校准工作经验或能力时,可以经过评价或考核,直接确认或经补充培训后确认其能力或资格。5.1.3 在岗校准人员拟从事新校准项目时,可对其进行完整的初始培训,或根据新项目涉及的知识和技能与其原从事校准活动的差异,进行必要的补充培训。示例 1当在岗校准人员跨专业领域时,需要对其进行拟从事专业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示例 2当在岗校准人员在所从事专业内增加新校准项目时,需要对其进行拟从事项目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5.2 持续培训的需求5.2.1 持续培训的需求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对现有知识和技能的强化;二是应对相关知识或技术的变化。5.2.2 当校准活动相关的要求、知识、技术、方法、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对相关校准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5.2.3 对于有校准工作经历,但脱离校准工作时间较长(如超过 5 年)的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应对其专业知识、技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要对其进行补充培训以及培训内容。6 培训的实施6.1 通用要求6.1.1 对校准人员的培训主要分为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两种方式。无论是外部培训还是内部培训,培训内容均应满足预期的培训需求。6.1.2 外部培训机构和内部培训教师均应具备相应的培训能力。实验室应保留对其培训能力的评价记录。注 1外部培训机构如果没有法定资质要求,其培训能力体现在培训课程、内容的设置和培训教师的资历。注 2内部培训教师的培训能力体现在其相关专业和校准领域的工作经历和能力水平。6.1.3 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可采用课堂授课或会议的方式培训,也可采用视频教学等方式。66.1.4 操作技能的培训应优先采用实践操作教学方式,教学设备应尽可能与实际校准工作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相同。操作技能培训也可采用视频教学方式,但应同时具备实际操作的条件和操作过程,同时培训机构应有适当的培训效果评价方式。6.1.5 校准人员的初始培训可以是一次性完整培训,包含资格和能力确认所需的全部培训内容,也可以是分阶段或分部分的培训,但只有当资格和能力确认所需的培训全部完成时,方可进行资格和能力确认(授权)。6.1.5 校准人员的初始培训不应采用自学方式。6.2 外部培训6.2.1 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专业的培训机构通常有规范的培训课程设置和教师资源,如果该机构为行业知名培训机构,可不保留培训材料,仅提供其培训证明即可。注培训证明可以是培训证书、培训合格证、校准员证、考试成绩单等,形式不限。6.2.2 在其他校准实验室进行实习式培训。将校准人员派往其他校准实验室进行实习式培训是较理想的培训方式,虽然这种方式可能限于某些行业内部的校准实验室之间。实习式培训应保留适当的培训记录(至少包含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 授课教师),培训结束应有适当的证明材料。6.2.3 当法定监管机构或认可机构有要求时,应索取并保留外部培训机构及其授课教师的资质或能力的证明材料。6.3 内部培训6.3.1 由内部具备能力和资格的人员担任培训教师6.3.1.1 基础知识的内部培训,对培训教师可以不限校准专业,但其应具有较丰富的计量、校准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如具备 10 年以上校准技术、计量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6.3.1.2 专业知识的内部培训,培训教师应具有所培训校准专业较丰富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如具有5 年以上所培训校准专业或项目的技术工作经历。6.3.1.3 操作技能的内部培训,仅适用于实验室已经开展的校准项目,培训教师应具有正确、规范、熟练实施所培训项目的校准操作技能,如具备 2 年以上所培训校准项目的校准工作经历。6.3.2 邀请外部具备能力和资格的人员担任培训教师(以下简称外聘培训教师)6.3.2.1 本标准 6.3.1.1 和 6.3.1.2 条规定的条件也适用于外聘培训教师,但由测量标准的设备制造商7提供的培训除外。注设备制造商提供的对标准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培训可以作为操作技能培训,其培训教师资格不做规定。但实验室应对其培训内容进行评价,识别其培训是否包含了使用该设备开展校准所必须的操作,如未包含,实验室应安排补充培训。6.3.2.2 操作技能的培训,拟培训的校准项目无论实验室是否已经开展,均可由外聘培训教师实施培训。6.3.3 实验室应对内部培训的培训教师资格条件进行规定,并在培训前对培训教师是否满足资格要求进行评价。6.3.4 实验室应对内部培训制定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应至少包含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内容、时间、培训教师等内容。6.3.5 内部培训应有完善的培训教材,无论是实验室内部自行编制还是外部授课教师提供,均应按内部技术文件(或资料)归档保存(纸质或电子版均可)。6.3.6 实验室应保留完整的培训实施记录。7 能力或资格的确认(人员授权)7.1 确认(评价)方式7.1.1 必要时,应有适当的方式评价培训效果,如闭卷笔试、开卷笔试、教师提问、现场操作等方式。7.1.2 外部培训可只通过其颁发的培训证明确认相关人员已经完成相应的培训。注鼓励第三方培训机构建立适当的培训信息核实途径,如公布培训信息查询电话或在网站上公布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等。7.1.3 内部培训应保留培训效果的评价记录。7.2 确认结果的证明(授权文件)7.2.1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方式,证明校准人员已经完成所需培训、胜任某项特定校准工作并对其授权。如颁发校准员证、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岗位授权书或在培训记录表、资格确认表等技术记录中直接批准确认(以下统称岗位资格证明)。注校准员证、培训合格证、培训记录表等有时仅仅是培训证明,并不一定表示持证人具备从事相应校准工作的资格。实验室应在体系文件中明确规定以何种方式对校准人员进行授权。87.2.2 校准人员的岗位资格证明,无论以何种形式,至少应载明以下信息校准项目;授权(或批准、签发)日期;签发人或发证机构。注校准项目的描述应清晰、明确,并有相关培训支持。只要可能,应列明测量仪器名称(或类别)以及对应的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当以测量仪器的类别(如衡器)、量的名称(如扭矩)描述时,应确保该岗位资格证明不会被滥用或误用,因此,不应使用过于宽泛的描述方式。8 能力或资格的保持8.1 对校准人员的监督和监控8.1.1 实验室应制定人员监督计划,人员监督的对象是在培人员、新上岗人员和实施新项目的人员。8.1.2 验室应制定人员能力的监控计划(措施)。人员的监控主要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侧重高风险项目、重要客户、关键业务领域、特殊校准项目等的校准人员,以及基于客户抱怨/投诉、证书差错率统计、日常工作表现等确定需监控的校准人员。注只要监督和监控的范围充分考虑了相关因素,在实际实施中,对人员监督和人员的监控可以合并计划或实施。8.1.2 人员监督和监控应由具备相关校准项目丰富校准经验的人员实施,也可采用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或监控。注 1人员监督或监控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目击试验、查阅记录或报告、留样再测、人员比对等;注 2“技术手段”如在关键校准场所安装监控摄像机等。8.1.3 实验室应保留人员监督和监控的记录。8.2 持续培训8.2.1 当识别出在岗校准人员有培训需求时,应对其进行持续培训。持续培训可以仅当存在培训需求时进行,不需要定期进行。8.3 能力或资格的再确认8.3.1 当发生持续培训时,应按本标准第 7 章的规定对校准人员的能力或资格进行确认。8.3.2 对于持续从事特定项目校准工作的校准人员,一般可认为其能力和资格自动持续有效,无需定9期授权。注实验室也可对人员资格的授权设置有效期,到期重新对相关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和授权。8.3.3 对于具备校准人员资格,有校准工作经历,但脱离校准工作时间较长(如超过 5 年)的人员,应在其重新上岗时进行能力和资格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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