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S-005-V01 生物柴油生产并在固定设施中用作能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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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CMS-005-V01 生物柴油生产并在固定设施中用作能源 ( 第一版 ) 一、 来源 本方法学参考 UNFCCC-EB 的小规模 CDM项目方法学 AMS-I.HBiodiesel production and use for energy generation in stationary applications 第 1.0版), 可在以下的网站查询http//cdm.unfccc.int/ologies/SSCologies/approved.html. 二、 技术方法 1. 本法学适用于在热能 /机械能 /电能(包括热电联供)生产中,通过栽种油籽和利用废油 /废脂 1生产生物柴油 2以替代化石燃料或基于化石燃料技术的项目活动。 三、 适用条件 2. 方法学的适用条件如下 a 纯生物柴油、以及其比例占 10以上的与化石燃料掺合的混合燃料,须在特定的或经过专门改造的设备 3中使用 ; b 生物柴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c 生物柴油 或 混合 燃料 的零售商、最终用户 和生产者之间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只有项目 业主 才 能够申请项目的减排量; d 用于酯化 处理 的醇类应是 源于 化石燃料的甲醇。在申请减排量时,由非 甲醇 的醇类(比如,乙醇) 生产的生物柴油不能申请减排量 4; e 依照 EB针对小规模项目的已批准的 “生物质项目活动中泄漏的 通用指南 ”, 项目参与方应证明生物质 种植地 不属 于 森林 区域 (参照国家有关部门 对森林的定义),且 该区域 在项目活动实施前的 10年中不1废油 /废脂是指来自饭店、农业、食品工业、屠宰场或相关商业部门生物质源的残留物或废物流。 2生物柴油是一种通过对植物油及(或)废油、废脂与源于生物及(或 )化石的醇类进行酯化处理生产的,并由长链烷基(甲基、乙基或丙基)酯类组成的柴油燃料。 3内燃机的改造包括适用的供油、燃烧、喷油等部分。 4方法学中只包含了来源于化石燃料的甲醇,是因为除了源于化石燃料的甲醇以外,本方法学没有提供与使用 其他醇类 有 关的排放量估算程序。在此邀请各项目建议方提出可用于酯化 处理 的其他醇类 (比如乙醇或来自可再生源的甲醇) 生产过程中相关的排放量估算方法,以便修改 本方法学 。 2/5 存在砍伐森林的活动。若 国家有关部门 没有给出相关定义, 须 使用相关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的定义 ; f 禁止 与固体燃料混 烧 ; g 项目活动所 生产的生物柴油不能用于出口。 3. 项目活动所生产的生物柴油可以 用作 纯 矿物 柴油 , 或 用作 已 混有生物燃料的 矿物 柴油 5的 混合 剂 。若是后者, 初级混合柴油 中只有 矿物 柴油部分 可 计入基准线排放, 而 须认为 生物燃料部分是碳中性的。但在 计算 项目排放时 , 须 认为 初级混合 柴油 是 100的 纯 矿物 柴油。 使用这一保守方法, 是因为在 初级混合柴油中所使用的生物柴油 , 难以确定 其 生产 过程中 相关的上游排放 。 4. 当用于生产生物柴油的原料是 植物油,且来源于 专用种植园中种植的 油籽时, 必须满足 以下条件 a 项目活动不会引起 该活动实施前 项目边界之外的变化,比如,拟议项 目活动所占 用的 土地可以继续 提供 至少 与 项目实施 前相 同 的 产品或服务 ; b 种植园应建在以下类型的土地上 i 在项目开始 实施 时,按照 EB的 “识别 已 退化或正在退化 的土地 供实施造林 /再造林 CDM项目活动 的工具 ”中的规定,被 归 为已退化或正在退化的土地;或 ii 包括在一个或多个已 备案的 造林 /再造林 自愿减排 项目活动的项目边界内的土地区域。 c 在泥炭 土 地上建设的种植园,即使符合上述条件( b)的要求, 也不能应用本方法学 。 5. 关于项目 的 合格性条件( 即规模 的限制), 可 参照下列方法学中的相关指南 a 若项目活动用于 供 热或热电联 产 ,参照 方法学 CMS-001-V01“用户使用的热能,可包括或不包括电能 ”; b 若项目活动用于 提供 机械能,参照 EB的方法学 AMS-I.B; 5生物柴油 首选是与纯 矿物 柴油 掺 混,但如果项目 业主 无法获得纯 矿物 柴油(比如地方法规要求 本 地区只能销售混合 矿物 柴油), 则 允 许使用混合柴油。 3/5 c 若项目活动用于 发 电,参照 方法学 CMS-002-V01“联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 ”、 CMS-003-V01“自用及微电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 ”或 EB的方法学 AMS-I.A。 四、 项目边界 6. 项目边界包括油籽的栽 种 、生产、加工和废弃物处理的地理区域,以及 生物柴油 的加工 /掺 混的区域。还包括 通过项目设施生产热能 /电能 /机械能的生物柴油用户, 和 使用 他们生产的能源 产品 的终端用户。 五、 基准线排放 7. 基于生物柴油的可再生能 源和 /或技术的能源基准线以及对应的基准线排放须 在下列选项中选择 a 若项目活动是 向项目 边界 内 的 居民 /用户供电 的 独立离网电力系统 ,则参照 EB的 方法学 AMS-I.A的相关程序; b 若项目活动 发 电量替代了某电力系统的电量 ,而该系统由 至少 一个化石燃料发电机组供电,则参照方法学 CMS-003-V01“自用及微电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 ”的相关程序; c 若项目活动向一个区域电网或国家电网供电,则参照方法学CMS-002-V01“联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 ”的相关程序; d 若项目活动生产热能 和 /或 进行热电联供,则参照方法学 CMS-001-V01“用户使用的热能,可包括或不包括电能 ”的相关程序; e 若项目活动 提供 机械能,则参照 EB的 方法学 AMS-I.B的相关程序。 8. 若项目活动 是 对现有设施的改造 和 /或 增容,基准线排放 须 按照方法学CMS-002-V01“联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 ”中的适用原则计算。 六、 项目排放 9. 项目排放包括 4/5 a 项目活动现场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 CO2排放, 须 采用 EB的 最新版本的 “化石燃料燃烧 导致的 的项目 或 泄漏 CO2排放 计算 工具 ”计算; b 项目活动消耗电力产生的 CO2排放,采用 EB的 最新版本的 “电力消耗 导致 的基准线、 项目 和 /或 泄漏 排放 计算工具 ”计算; c 项目 活动中 固体废弃物和废水产生的甲烷排放, 需 按照方法学CMS-022-V01“垃圾填埋气回收 ”的相关规定计算;如果在厌氧条件下处理 废弃物 ,则按照 EB的 方法学 AMS-III.F( 通过 堆肥 避免甲烷排放 )和 AMS-III.H(废水处理 中的甲烷回收 )的相关规定计算; d 与油籽栽 种 和生物柴油生产 /加工相关的项目排放, 需 按照 EB的 最新版本的方法学 AMS-III.AK中的相关程序计算; e 若将油籽运送到炼油厂的运输距离超过 200公里,则 须 按照EB的 方法学 AMS-III.AK的 相关程序计算运输产生的项目排放。运输距离小于 200公里,此排放可以忽略。 七、 泄 漏 10. 由于项目活动 在 实施 之前的变化导致的泄漏 , 须 依照针对小规模项目的已批准的 “生物质项目活动中泄漏的 通用 指南 ”予以考虑。 11. 若项目 活动 用于栽 种 生物柴油的土地在基准线情景 中 也同样 生产生物柴油 ,则 须 按照 针对小规模项目的已批准的 “生物质项目活动中泄漏的 通用 指南 ”中关于 生物质 竞争 使用 的指南 , 计算项目泄漏并从减排量中扣除。 八、 减排量 12. 减排量计算方法如下 yyyy LEPEBEER  1 其 中 yER 第 y年的减排量 tCO2e yBE 第 y年的基准线排放量 tCO2e 5/5 yPE 第 y 年的项目排放量 tCO2e yLE 第 y年的泄漏排放量 tCO2e 九、 监测 13. 在 根据本 方法学 第 7和 第 8条 的 内容确定适用的方法学后, 须 按照对应 的方法学 的 要求确定需要监测的参数。项目排放 需 按照本 方法学 第 9条 的内容进行监测。 EB的 “小规模 CDM方 法学的 通用 指南 ”中规定的相关要求(例如校准要求、采样要求)也是监测指南的重要组成部分。 14. 如果项目活动 在 实施 之前 的 情况有所 变化和 存在 生物质竞争使用 等 两种 情形 , 须 进行 监测和核实。 15. 需要核实 生物柴油生产者、终端用户和零售商之间 的合同是否已 规定 了只有项目 业主才 能够申请项目的减排量 。 16. 若项目 活动 适用本 方法学 第 2( a) 条 的 条件 ,则 须监测 设备改造或新设备安装 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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