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毛皮加工工业(HJ 1065—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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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065 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 工 业 毛皮 加工 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Leather and fur making industry Fur making industry ( 发布 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2019-12-10 发布 2019-12-10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i 目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3 5 产排污 环 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11 6 污染防治 可行技术要求 15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6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与 排污许可证 执行报告编制 要求 16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20 10 合规判定方法 22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 毛皮加工工业污染防治 可行技术参考表 25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 26 附录 C( 资料 性附录 ) 执行报告 编制参考表 . 32 附录 D(资料 性附录)毛皮加工工业 废水 产污系数 . 40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法律 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 2016〕 81 号 )和 排污许 可 管理办法 (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 可技术支撑体系, 指导 和规范 毛皮 加工 工业 排污单位 排污 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 毛皮 加工 工业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 基本 情况 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 、 合规判定的 方法 , 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 及 排污 许可证 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 毛皮 加工 工业 排污单位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 的 附录 A~ 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 生态 环境部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 组织 制订 。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皮革协会、 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 本标准 由 生态 环境部 2019 年 12 月 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12 月 10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 生态 环境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毛皮 加工 工 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毛皮 加工 工业 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 情况 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 、 合规判定的 方法 , 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 许可证 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 毛皮 加工 工业 排污单位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毛皮 加工 工业排污单位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适用于指导核发 机关 审核确定毛皮加工 工业排污单 位排污许可证 许可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毛皮 加工 工业 排污单位 排放 的 水污染物 、 大气污染物 的排污许可管理 。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 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的 产 污 设施或排放口, 适用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953) 。 本标准未作规定 , 但排放水 污染物 、 大 气 污染物和 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 毛皮 加工 工业排污单位其他 产污 设施和排放口, 参照 排污许可 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 HJ 942)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 或者其 中的条款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6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942 排污许可 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4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8〕 22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 排污口规范 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 1996〕 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发〔 2008〕 6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 2016〕 1087 号) 关于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 部公告 2018年第 9 号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毛皮加工 fur making 指 把从 水貂、 狐狸 、 貉子、 兔、 羊等动物体上剥下来的 皮( 即生皮),进行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作成适合各种用途的成品毛皮 的过程。从 已鞣毛皮 经过 染色、 整饰加工成成品 毛皮也属于毛皮加工 的范畴。 3.2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fur dressing and dyeing industry 指 以生皮或 已鞣毛皮 为原料进行 鞣制、染色 的 排污单位 。 3.3 原料皮 hides and skins 指 毛皮加工 企 业 加工毛皮所用的最初状态的皮料,包括成品毛皮之前的所有阶段的产品,如生皮、已鞣毛皮 等。 3.4 含铬废水 chromium-containing wastewater 指在铬鞣、 铬复鞣 、含铬染色等 工序 中产生的铬废液 及相应的水洗 工 序 废水。 3.5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 (或排放速率) 和排放量。 3.6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根据 地方 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 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 文件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3 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 ,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 原则 毛皮加工工业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 全国 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 设区的 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 保护 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 全国 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申报 系统中 “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 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毛皮 加工 工业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应填报单位名称、 是否需要改正、 排污 许可证管理类别、 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 中心 经纬度、 所在地是否属于 环境敏感区(如总磷 、 总氮控制区等) 、 所属 工业园区名称、 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 (审核) 意见 文号(备案号) 、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t/a)、 颗粒物总量指标( 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 t/a)、 氨氮总量指标( t/a)、总铬总量指标( kg/a)、 涉及的 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行业类别时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 填报“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C193) ” 中 的 “ 毛皮鞣制加工( C1931) ” 行业类别 。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 位 按照所属行业类别, 填 报 主要产品、 主要生产单元 名称 、主要工艺 名称 、 主要 生产设施 名称 、 主要 生产设施编号、设施 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 、 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 及其他。 以下 4.3.2~ 4.3.6 为必填项, 4.3.7 为选填项。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见表 1。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公共单元设施及设施参数见表 2。 4 表 1 毛皮加工工业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 工艺 和工序 、 生产设施 及设施参数 表 生产线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 工艺 工序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毛 皮生产线 生 皮 至 成 品 毛 皮 生 皮 至 已 鞣 毛 皮 准备工段 浸水 划槽 /转鼓 容积 ( m3) 去肉 去肉机 转速 ( r/min) 削匀 削匀机 转速 ( r/min) 脱脂 划槽 /转鼓 容积 ( m3) 软化 划槽 /转鼓 容积 ( m3) 鞣制工段 浸酸 划槽 /转鼓 容积 ( m3) 鞣制 划槽 /转鼓 容积 ( m3) 已 鞣 毛 皮 至 成 品 毛 皮 湿整饰工段 削匀 削匀机 转速 ( r/min) 复鞣 划槽 /转鼓 容积 ( m3) 脱脂 划槽 /转鼓 容积 ( m3) 染色 划槽 /转鼓 容积( m3) 加脂 划槽 /转鼓 容积( m3) 干整饰工段 剪毛 剪毛机 转速( r/min) 喷浆、 喷染 喷枪 喷出量( mL/min) 涂饰(毛革) 喷涂机 速度 ( m/sec) 移膜 覆膜机 速度 ( m/sec) 烫毛 烫毛机 速度 ( m/sec) 表 2 毛皮加工 工业公 共单元 设施 及设施参数 表 主要单元 工艺 设施 设施参数 公用单元 贮存系统 原料皮库 面积 ( m2) /容积( m3) 化学品库 面 积( m2) 成品库 面 积( m2) 其他 其他 其他 污水处理站 处理 能力 ( m3/ d) 厂内实验室 面 积( m2) 其他 其他 4.3.3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 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 或 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 产品名称 填写各生产单元的产品名称,如已鞣毛皮 (水貂已鞣毛皮、狐狸已鞣毛皮、貉子已鞣毛皮、兔已鞣毛皮、羊已鞣毛皮、其他已鞣毛皮等) 、成品毛皮(水貂 成品 毛皮、狐狸 成品 毛皮、貉子 成品 毛皮、兔成品 毛皮、羊 成品 毛皮、其他 成品 毛 皮 等)。 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 主要产品设计产能 ,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毛皮加工 生产能力 计量单位 为 万 张 /a。 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 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5 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 ,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 4.3.7 其他 毛皮 加工 工业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 原辅材料 及 燃料 4.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应填报 原辅材料及 燃料 种类 、设计年 使用量 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 有害成分及 占比 ; 燃料成分,包括 含 水 率 、 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其他。 以下 4.4.2~ 4.4.5 为必填项,4.4.6 为选填项。 4.4.2 原辅 材 料 及燃料 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 水貂 皮(生皮或已鞣毛皮)、 狐狸皮( 生皮或 已鞣毛皮)、 貉子皮(生皮或已鞣毛皮)、兔皮(生皮或已鞣毛皮)、 羊皮(生皮或已鞣毛皮)、 其他 。 辅料 种类 包括 毛皮 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工业盐 、 酸、 铬鞣剂、 含铬复鞣剂、含铬媒染剂、溶剂型染料等 化学品 ; 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 的硫酸亚铁、氢氧化钠、 聚丙烯酰胺 ( PAM) 、 聚合氯化铝 ( PAC) 、臭氧、双氧水等 化学品 。 燃料种类包括 煤、重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生物质燃料、 其他。 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原料皮 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 万 张 /a;辅料及燃料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 t/a。 4.4.4 原辅材料 有毒 有害 成分及占比 应 填 报 原 辅 材 料 中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成分 (六价铬 等) 及占比 。 可参照设计值或上一年度的 生产实际 值 填报。 4.4.5 燃料成分 固体燃料填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其中 生物质燃料不填写挥发分、增加填写 含 水 率 ,燃油和燃气仅要求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均按设计值或上一年 度的 生产实际值填 报 。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4.4.6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 6 4.5 产排污 环 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 原则 废水 产排污 环 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 对应产排污环节 名称 、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工艺、 可行技术、 排放去向、 排放规律、 排放口编号 及名称 、排放 口设 置是否符合要求 、 排放口类型。 废气产排污 环 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 排 污环节 名称 、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工艺、可行技术、 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 有组织 排放口编号 及名称 、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水 4.5.2.1 产污环节 产污环节包括准备工段、鞣制工段、湿整饰工段、生活设施等。 4.5.2.2 废水 类别 废水类别 分为含铬废水、 其他生产废水 、 生活污水 等。 4.5.2.3 污染物种类 毛皮 加工 工业排污单位 废 水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30486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 要求的, 从其规定 。 4.5.2.4 污染 治理设施 及编号 废水 污染 治理设施包括 含铬废水处理 系统 、全厂废水(包括含铬废水除铬后上清液、其他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 。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 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5 污染治理工艺 废水 污染 治理工艺分为 物理处理、化学处理、二级生化处理和深度处理。其中, 物理处理 包括 筛滤截留 , 重力分离 , 离心分离 ,其他; 化学处理 包括 化学混凝 , 中和 ,其他; 二级 生化处理 包括 活性污泥法(氧化沟、 SBR、厌氧处理、 A/O、 AAO 等 ) , 生物膜法(生物滤池 、生物转盘、接触氧化、 流 化床等 ) ,其他;深度处理包括 超滤 /纳滤 , 反渗透 , 吸附过滤 ,氧化塘,生物滤池,芬顿,其他。 4.5.2.6 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 “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要求” 填报。 4.5.2.7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毛皮加工 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 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生产废水处理设施,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7 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进入 市政管网, 进入其他单位,其他。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 HJ 521。 4.5.2.8 排放口 规范化 设置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地方相关管理要求 ,以及 毛皮加工工业 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 水 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9 排放口 类型 毛皮加工工业单位 废水排放口分为 全厂 废水总 排 放 口 (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含铬废水 车间或生产 设施 废水 排放口 、 单独 排向公共污水处理 系统 的生活污水排放口 。其中 ,废水总 排 放 口 、含铬废水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5.2.10 排放口编号 废水 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 。 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 或 采用 “ YS三位流水号数字 ” (如 YS001) 进行编号并填报 。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 3。 8 表 3 毛皮加工 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废水类别 污染物种类 排放去向 污染治 理设施 排放口类型 排放标准 处理前 排放 去向 处理后 排放 去向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 技术 含铬废水 总铬、六价铬 车间含铬废 水 处理设施 全厂 废水处理设施 含铬废水处理 系统 采用污染治理工艺 加碱沉淀法 , 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 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主要排放口 GB 30486 全厂废水(含铬废水除铬后上清液、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 a) pH 值、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化学需氧量( CODCr)、动植物油、硫化物、氨氮、总氮、总 磷、氯离子 全厂 废水处理设施 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 进入市政管网 , 进入其他单位, 其他 全厂废水处理 系统 采用污染治理工艺 物理处理筛滤截留 , 重力分离 ,离心分离 ,其他 化学处理化学混凝 , 中和 ,其他 二级 生化处理活性污泥法(氧化沟、 SBR、 厌氧处理、 A/O、AAO 等 ) , 生物膜法(生物滤池、生物转盘、接触氧化、 流 化床 等 ) ,其他 深度处理 超滤 /纳滤 , 反渗透 ,吸附过滤 ,氧化塘 ,生物滤池,芬顿,其他 主要排放口 GB 30486 a 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 系统 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9 4.5.3 废气 4.5.3.1 产污环节及污染 控制项目 产污环节包括生皮库、干整饰车间、污水处理设施等。 毛皮加工 工业排污单位 大气 污染 控制项目 依据 GB 16297、 GB 14554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4.5.3.2 污染 治理设施 及 编号 废气 污染治理设施 包括 有组织收集 除尘系统、 有机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等 。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 可填写 排污单位内部编号, 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 报。 4.5.3.3 污染治理工艺 废气污染治理工艺包括除尘设施(袋式除尘器、电式除尘器、其他),有 机 废气处理设施(冷凝、喷淋、吸附、吸收、燃烧、生物法、其他)等。 4.5.3.4 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 “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要求” 填报。 4.5.3.5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有组织 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 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现有编号 。 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6 排放口设置 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地方相关管理要求 ,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 填报废 气 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7 排放口 类型 毛皮加工 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全部为一般排放口。 毛皮加工工业 排污单位废 气产生环节 、污染 控制项目 、排放 口、排放形式 及污染治理设施 填报 内容见表 4。 10 表 4 毛皮加工 工业排污单位废 气产生环节 、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废 气产生环节 污染物种类 排放 口 排放形式 污染治理设施 排放口类型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生皮库 臭气浓度、氨 排气筒 有组织 喷淋、吸附、吸收、燃烧、生物法、 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 于“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 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般排放口 / 无组织 低温保藏 / 喷浆、喷染设施 苯、甲苯、二甲苯、非 甲烷总烃 排气筒 有组织 冷凝、喷淋、吸附、吸收、燃烧、生物法、 其他 一般排放口 涂饰车间 a 苯、甲苯、二甲苯、非 甲烷总烃 排气筒 有组织 冷凝、喷淋、吸附、吸收、燃烧、生物法、 其他 一般排放口 / 无组织 / / 烫毛车间 非甲烷总烃 排气筒 有组织 冷凝、喷淋、吸附、吸收、燃烧、生物法、 其他 一般排放口 污水处理设施 b 包括 (指调节池、集水池 和污泥处理设施) 臭气浓度、 氨 、 硫化氢 排气筒 有组织 喷淋、吸附、吸收、燃烧、生物法、 其他 一般排放口 磨革车间 颗粒物 / 无组织 建立封闭除尘系统 / 厂界 c 臭气浓度、氨、苯、甲苯、二甲苯、 非甲烷总烃、 颗粒物 、硫化氢 / 无组织 / / a 不包括仅使用水性涂饰材料的涂饰车间, 辊涂、补伤、刷涂等可能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的工序, 其污染物纳入无组织排放管理。 b 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全生化除臭等先进污水处理技术的,其污染物纳入无组织排放管理。 c 建有无组织排放的生皮库、涂饰车间( 不包括 仅使 用水性涂饰材料的涂饰车间)、磨革车间及纳入无组织排放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控制污染物种类对应 HJ946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相应污染物 。 11 4.6 图件 要求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物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 、产排污环节 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及其他主要公辅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4.7 其 他 要求 存在依规 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 在 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 填报申请信息时, 应在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 改正 规定” 一栏 ,提出改正方案及时限。 5 产排污 环节 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5.1.1 废 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 号 、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 5.1.2 废气 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 ( 审核 ) 意见 要求及排污单位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年许可排 放量是指允许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 要求 ( 如采暖季、枯水期等 ) ,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对于水污染物,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含铬废水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许可总铬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六价铬的排放浓度;其他生产废水在总排放口许可 排放浓度 和许可排放量。单独进入公共污 水 处理 系统 的生活 污 水 仅说明排放去向, 不许可浓度和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废气一般排放口和厂界无组织排放许可排放浓度( 速率),不许可排放量。 12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速率)。依据本标准 5.2.3 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审核 )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 ( 审核 ) 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 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审核)意见 中确定 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 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 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申请 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5.2.2 许可排放浓度 (速率) 5.2.2.1 废水 依据 GB 30486 确定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地方 有更严格 排放标准要求的, 从其规定 。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采用多种工序、生产多种产品的, 其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 排放时,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 限值。 5.2.2.2 废气 依据 GB 14554、 GB 16297 确定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等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 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速率)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的,混合废气排放口执行 相关污染物 排放 标准中规定的 最严格限值。 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废水 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根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 位皮张 排水量和设计产能进行核算。 毛皮加工工业 排污单位废水中总 铬 年许可排放量为车间 或车间 处理设施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氨氮 年许可 排放 量为 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年许可 排放 量 。 本标准按照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生 产工艺将年许可排放量分为单一生产 工艺及原料皮排放、 混合 生产 工艺或原料皮排放两种核算方法。 13 a 单 一生产工艺 及原料皮 排放 采用单一生产工艺及原料皮 (例如全部产品为从 水貂 生皮至 水貂 成品 毛皮)的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 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单 位皮张 排水量 和产品产能核 算 , 按 公式 ( 1)进行计算 DSQC10-9 ( 1) 式中 D 某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 , t/a; S 产品年产能 ,张 /a( 环评批复量单位为重量时,按表 5 进行换算 ) ; Q 单 位皮张 排水量 ( 计算 化学需氧量 、氨氮 年许可 排放 量所用单位皮张排水量见表 6、计算总铬 年许可 排放 量所用单位皮张排水量 见表 7) , L/标准 张生皮或已鞣毛皮 ; C 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mg/L。 b 混合 生产工艺或原料皮 排放 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 生产 工艺 或原料皮 (例如一部分产品从生皮加工到成品毛皮,另一部分产品从生皮加工到已鞣毛皮;或者一部分原料皮是水貂皮,另一部分原料皮是狐狸皮) ,其水污染物 许可排放量 按 公式 ( 2)进行计算 ( 2) 式中 D 某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 t/a; C 水污染物 许可排放浓度 限值 , mg/L; Si 采用不同生产工艺或者不同原料皮的 产品 年 产能, 张 /a( 环评批复量单位为重量时,按表 5 进行换算 ) ; Qi 采用不同生产工艺、不同原料皮的 单 位皮张 排水量 (计算 化学需氧量 、氨氮年许可 排放 量 所用单位皮张排水量 见表 6、 计算总铬 年许可 排放 量所用单位皮张排水量 见 表7) , L/标准 张生皮或已鞣毛皮 ; n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及原料皮种类数量。   9-n 1 ii 10 i QSCD14 表 5 标准张毛皮重量换算表 单位 kg 原皮类别 1 标准张 重量 生皮 (以湿皮计) 已鞣毛皮 (以湿皮计) 标准张水貂 皮 0.45 0.3 标准张狐狸 皮 2.2 1.3 标准张貉子 皮 2 1.2 标准张兔 皮 0.35 0.21 标准张大羊 皮 a 6.5 4.1 标准张小羊皮 b 2 1.2 毛皮褥子 ( 60cm 120cm) 1 滩羊褥子( 60cm120cm) 1.4 a 大羊皮指皮张面积大于等于 0.6m2 的羊皮。 b 小羊皮指皮张面积小于 0.6m2 的羊皮 , 如口羔、猾子、湖羊等品种的羊皮。 注表中未列出的品种,可参照张幅接近的皮张进行计算。 表 6 标准张毛皮 全厂废水排水量 单位 L/标准 张 生皮或已鞣毛皮 原皮类别 生皮 -成品 毛皮 生皮 -已鞣毛皮 已鞣毛皮 -成品 毛皮 标准张水貂 皮 24 15 9 标准张狐狸 皮 115 75 40 标准张貉子 皮 60 36 24 标准张兔 皮 10 6.5 3.5 标准张大羊 皮 a 400 240 160 标准张小羊皮 b 100 60 40 毛皮 褥子 ( 60cm 120cm) 24 滩羊褥子 ( 60cm 120cm) 42 a 大羊皮指皮张面积大于等于 0.6m2 的羊皮 。 b 小羊皮指皮张面积小于 0.6m2 的羊皮 , 如口羔、猾子、湖羊等品种的羊皮 。 注表中未列出的品种,可参照张幅接近的皮张进行计算。 表 7 标准张毛皮含铬废水 排水量 单位 L/标准 张 生皮或已鞣毛皮 原皮类别 生皮 -成品 毛皮 生皮 -已鞣毛皮 已鞣毛皮 -成品 毛皮 标准张水貂 皮 1.5 1.5 标准张狐狸 皮 4 4 标准张貉子 皮 2.5 2.5 标准张兔 皮 0.7 0.7 标准张大羊 皮 a 58 25 33 标准张小羊皮 b 15.4 6.6 8.8 毛皮褥子 ( 60cm 120cm) 5 滩羊褥子 ( 60cm 120cm) 9 a 大羊皮指皮张面积大于等于 0.6m2 的羊皮 。 b 小羊皮指皮张面积小于 0.6m2 的羊皮 , 如口羔、猾子、湖羊等品种的羊皮 。 注表中未列出的品种,可参照张幅接近的皮张进行计算。 5.2.3.2 废气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不许可排放量。无组织排放也不许可排放量。 15 6 污染防治 可行技术要求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 对于废水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自行填报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及管理要求。待毛皮加工工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2 废水 6.2.1 污染防治 可行技术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 污染 防 治 可行技术 参 见 附录 A 表 A.1。 6.2.2 运行管理要求 毛皮加工 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 术规范等要求 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 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 处理、排放水污染物 应 符合 国家或地方 相关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a 应采取措施去除附着在通过盐腌防腐的 生 皮上的固体盐,从而有效控制盐进入废水系统 。 b 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c 应建立废水循环利用系统,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 d 应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状况选择现代化加工设备,节约水资源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e 应设置应急或备用处理设施,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 f 应建立设备运行管理台 账制度,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等进行检查,便于维护和管理。 6.3 废气 6.3.1 污染防治 可行技术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 废气污染防治 可行技术 参 见 附录 A 表 A.2。 6.3.2 运行管理要求 6.3.2.1 有组织排放 毛皮加工 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 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 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 应 符合 国家或地方 相关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 6.3.2.2 无组织排放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见表 8。 16 表 8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 气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产污环节 运行管理要求 生 皮 库 低温保藏 涂饰 车间 采用水性涂饰材料 污水处理设施 采用全生化除臭等先进污水处理技术 露天堆煤场 采用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等抑尘措施 6.4 工业固体 废 物 运行 管理要求 毛皮加工 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 GB 18597、 GB 18599 等相关标准规范 要求 运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处理设施,并 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 a)生产车间产生的毛皮固体废物等应进行综合利用,肉渣、边角料 等固体废物及时转运处置;如不能及时转运,应设立带有抽气装置的临时 存放场所。 b)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c)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含铬污泥的处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 相关 危废处理规定,含铬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d) 对 废弃包装物及容器等 ,应进行分类管理 和 处置。 e)危险废物 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 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6.5 土壤 及地下水 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 a)排污单位应当按 HJ 942 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露造成土壤 和地下水污染。 b)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应符合 HJ 946 的规定。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 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 一般原则 毛皮加工 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 全国 排污许可证 管理信息平台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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