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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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 试行 2020年 6月 I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市场成员 . 6 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12 第一节 市场准入 12 第二节 市场注册 14 第三节 市场主体停牌 . 20 第四节 市场退出 21 第四章 现货市场交易基本原则 25 第五章 日前市场交易组织 29 第一节 组织方式及交易时间 . 29 第二节 机组参数 30 第三节 日前机组运行边界条件准备 . 34 第四节 日前电网运行边界条件准备 . 37 第五节 事前信息发布和交易申报 42 第六节 日前市场出清 . 46 第七节 特殊机组在日前市场中的出清机制 . 60 第八节 日前市场安全校核 64 第九节 交易结果发布 . 65 第六章 日内机组组合调整交易组织 . 66 第一节 组织方式及时间 66 第二节 日内发电机组物理运行参数变化 67 第三节 日内机组运行边界条件准备 . 68 第四节 日内电网运行边界条件 70 第五节 日内机组组合调整出清与调度计划发布 72 第七章 实时市场交易组织 72 第一节 组织方式及时间 72 第二节 实时市场运行边界条件 73 第三节 实时市场出清 . 75 第四节 特殊机组在实时市场中的出清机制 . 76 第五节 实时市场安全校核与出清结果发布 . 81 第八章 市场偏差处理机制 84 第一节 发电侧市场偏差处理 机制 84 第二节 用户侧允许申报偏差外收益处理机制 . 87 第九章 辅助服务市场 89 II 第一节 辅助服务市场基本原则 89 第二节 调频服务市场要求 90 第三节 调频市场组织实施 91 第四节 调频服务考核 . 96 第十章 价格机制 . 98 第十一章 市场计量和抄表 104 第十二章 市场结算 105 第一节 结算原则 . 105 第二节 结算电价 . 108 第三节 结算流程 . 108 第四节 发电侧批发市场结算 112 第五节 用户侧批发市场结算 114 第六节 辅助服务市场结算 . 116 第七节 综合结算 . 119 第八节 退补管理 . 120 第九节 不平衡资金结算 . 123 第十节 电费收付 . 131 第十一节 其他结算事项 . 131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 135 第一节 市场信息分类 135 第二节 信 息披露内容 138 第三节 信息披露管理 146 第十四章 系统运行管理 150 第一节 技术支持系统 150 第二节 机组运行参数管理 . 151 第三节 机组调试管理 153 第四节 供热机组管理 155 第十五章 市场力行为监管 157 第一节 市场力监测及缓解 . 157 第二节 市场力 行为 事前 监管 159 第三节 市场力 行为 事后 监管 161 第十六章 市场干预与管制 164 第十七章 市场争议处理 170 第十八章 信用管理 171 第十九章 附则 . 171 III 附件 1 术语定义 173 附件 2 日前市场申报信息表单 . 179 附件 3 市场用户电量数据拟合办法 181 附件 4 发电侧 电量数据拟合办法 189 附件 5 不 具备分时计量条件市场用户分时电量数据拟合 办法 191 附件 6 AGC 性能指标计算及补偿考核度量办法 199 4 第一章 总则 第 1.1条 为规范山东电力市场建设、运行和管理,构建安全、高效 的市场体系,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电力现货市场稳定、健康、协调发展,制订本规则。 第 1.2条 本规则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电力监管条例 、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华北区 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修改条款(山东发布版)、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修改条款(山东发布版)、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以及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山东 省现货市场试点要求和山东电网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第 1.3条 制定本规则遵循的主要原则 5 坚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确保连续可靠供电;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平稳起步,兼顾各方利益,坚持可持续发展。 第 1.4条 本规则适 用于在山东省开展的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等。 第 1.5条 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电力批发用户或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现阶段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电力批发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中长期市场交易和现货市场交易以及辅助服务交易。电力批发用户是指直接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开展的购售电交易。 第 1.6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现货市场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批发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日前市场、日内机组组合调整、实时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6 第 1.7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行使市场力、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 体的合法 权益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 1.8条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能源监管办)会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根据职能依法履行山东电力现货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 2.1条 市场成员包括 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其中,市场主体包括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 、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 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 2.2条 电力用户分为市场用户和非市场用户。市场用户指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非市场用户指 按政府定价 或政府 相关规定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 户 。 第 2.3条 发电企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 和 履行年度优先发电量和基数电量合同以及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7 同,按时 完成资金结算, 执行现货市场出清形成的发电计划; (二)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场信息; (五) 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 2.4条 电力用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并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等, 提供 市场化交易 所必须 的电力电量需求、负荷曲线及 相关 生产信息 ; (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含交叉补贴)、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从电网企业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电力供应紧张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四) 遵守政府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8 (五)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场信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 2.5条 电网企业 (含 增量配电网企业 )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 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开放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 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 结算 等各类供电服务;向其他市场主体获取或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 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用,代收 代付电费和 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按时完成资金结算 ; (六) 按政府定价向非市场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 (七)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向 市场运营机 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 的 相关数据,按照 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 实现与市场运营机构的数据交互 ; 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场信息; 9 (八) 预测 非市场 用户的 电力 、电量需求等; (九) 增量配网企业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时,其售电业务部门应独立运营;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 2.6条 售电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 合同 等,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等事项; 按时完成资金结算 ,向电网企业获取或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场信息; (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五)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电力供应紧张等)按调度要求协助安排用电;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 2.7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交易合同, 按时完成资金结算 ; 10 (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 输配电服务 等相关信息;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 2.8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按照职责分工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二) 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组织现货市场交易以及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三) 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经监管机构 委托 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经监管机构 委托 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或市场中止; (四) 建设、运营和 维护 山东电力交易平台; (五) 负责市场主体注册管理,为市场主体提供电力市场业务的宣贯培训; (六) 负责拟定电力市场结算管理 制度。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组织协调交易结算问题; (七) 建立落实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11 (八) 做好市场管理,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和市场争议处理,维护市场秩序, 对市场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 ; (九) 对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十) 负责市场信息管理,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市场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化交易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 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场信息;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 2.9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负责电网调度运行安全; (二) 按照职责分工与电力交易机构共同拟定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 与电力交易机构共同组织现货市场交易以及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四) 经监管机构 委托 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经监管机构 委托 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或市场中止; (五) 与电力交易机构共同建设、运营和维护技术支持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电力现货市场业务的宣贯培训; (六) 按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校核; 12 (七) 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按照市场规则和调度规程编制并执行发电调度计划, 落实交易计划,保障电力市场 正常 运行 ; (八) 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 息,向 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边界和必开机组 组合 、必开机组发电需求 等 数据 ,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实现和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 ; 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市场信息; (九) 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十) 建立落实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十一) 对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十二) 配合开展电费结算,参与协调交易结算问题; (十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一节 市场准入 第 3.1.1条 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 主体 ,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非法人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经 所属 法人单位13 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市场交易。市场主体在参与电力交易前,须具备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或 替代技术手段 ,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应能满足交易要求。 第 3.1.2条 发电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一) 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发电企业并网规范、电网调度运行技术标准等要求; (二) 依法取得核准或备案文件、 取得 或豁免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符合国家有关准入条件; (三) 并网自备电厂参与市场化交易,须公平承担社会责任、承担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和 系统备用费。 第 3.1.3条 电力用户准入基本条件 (一) 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准入条件; (二) 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三) 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第 3.1.4条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按照售电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发改经体〔 2016〕 2120 号 有关规定执行。 第 3.1.5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准入基本条件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过后,可参与交易 。 第 3.1.6条 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国家、山东省有关准入条14 件,按照如下程序完成市场准入 (一) 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 (机组),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出准入申请,按规定程序纳入发电企业准入目录; (二) 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按规定流程完成注册,并经公示和审核无异议,向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备案后完成准入; (三) 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准入注册申请,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完成准入注册; (四) 符合准入条件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准入。 第二节 市场注册 第 3.2.1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建立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山东电力市场发电企业注册规范指引、山东电力市场电力用户注册规范指引等市场注册管理工作制度,经山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省能源局和山东能源监管办备案后执行。 第 3.2.2条 进入准入目录的发电企业,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均需按照市场注册管理制度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注册。经电力交易机构完整性核验后,获得交易资格和交易权限。电15 力交易机构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的名单、联系方式 等。 第 3.2.3条 发电企业注册 (一) 列入准入目录中的发电企业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注册申请。 (二) 发电企业在交易平台网站自主注册,申请注册账号,注册时需要提供的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电企业注册申请表及信息表、银行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发电业务许可证。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发电企业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信息、材料等,原则上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整性核验。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发电企业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 发电企业注册生效后,与电力交易机构签订山东电力市场市场主体入市协议和山东 电力市场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协议后,取得交易资格。 第 3.2.4条 电力用户注册 (一) 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注册申请。 16 (二) 电力用户在交易平台网站自主注册,申请注册账号,注册时需要提供的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电力用户注册时在交易平台填报用电信息(包括用电户号、用电户名等信息),电网企业根据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电网企业将相关用电信息推送至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收到电力用户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信息、材料等,原则上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整性核验。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电力用户应在3 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 电力用户注册生效后,与电力交易机构签订山东电力市场市场主体入市协议和山东电力市场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协议后,取得交易资格。 第 3.2.5条 售电公司注册 (一) 售电公司应按要求签署信用承诺书,在交易平台填写注册信息、上传相关附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准入注册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现场核验。 (二)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承诺书、售电公司注册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企业经 营场所的房产证件或租赁协17 议、银行开户许可证、资产证明、企业设备情况证明、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情况及证明等。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配售电业务服务章程等。 (三) 电力交易机构受理准入注册申请后,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资料完整性核验。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退回售电公司补充和完善;材料完整的,进行信息公示。 (四) 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售电公司的信用承诺书、基本情况、资产情况、专业人员信息、经营场所和设备信息以及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仅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等。 (五)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电力交易机构对提交申请并通过核验的售电公司,在交易平台上公示 1 个月。逾期提交申请的售电公司转入下月公示。 (六)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对于公示材料信息不准确等问题,经电力交易机构核验确认后,通知售电公司补充完善并继续公示。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结论 ,如18 确认不存在上述情况的,予以继续公示;如存在上述情况,公示期满不予以准入。 (七) 经过两次公示仍存在同类异议的售电公司,由电力交易机构上报省能源局和山东 能源监管办核实处理。 (八)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山东省售电公司准入目录,准入及注册自动生效。 (九) 售电公司注册生效后,与电力交易机构签订山东电力市场市场主体入市协议和山东电力市场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协议后,取得交易资格。 第 3.2.6条 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电力交易机构完成信息变更材料完整性核验后,注册信息变更生效。因市场主体未及时变更信息而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办理注册信息变更的,经电力交易机构核实后,上报山 东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 3.2.7条 发电企业信息变更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变更申请。信息变更材料通过电力交易机构核验后变更自动生效。发电企业的机组信息变更,不涉及物理运行参数信息的,由发电企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涉及物理运行参数信息的,由电力调度机构确认并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19 议,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第 3.2.8条 电力用户市场交易基本信息变更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信息变更申请,通过电力交易机构核验后变更自动生效。其中,涉及电力用户销户、更名过户、分户、并户、法人信息变更等用电信息变更申请,由 电网企业推送 至 交易机构, 系统核 验完成后 变更生效。 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新增的用电户号,自核验通过后的第 5 个工作日纳入次月市场化交易范围。 第 3.2.9条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售电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和股权结构等信息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其他信息变更属于一般变更。 (一) 售电公司申请注册信息一般变更的,电力交易机构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材料核验,核验通过后变更自动生效。 (二) 售电公司申请注册信息重大变更的,应再次履行承诺、公示等手续。售电公司应将信用承诺书、售电公司重大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 售电公司变更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核验,确认无误后予以公示。每月月初第二个工作日,电力交易机构对提交重大变更申请并核验通过的售电公司,在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 7 个工作日。售电公司信息变更导致20 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交易机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市场交易注册;售电公司信息变更仍符合准入条件,但导致交易电量限额等发生变化的,按变化后的交易限额执行。 售电公司重大变更相关证明材料规范要求如下 1.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变更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银行开户信息。 2.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提交变更 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股东情况、股权结构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股东身份信息、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及工商部门备案登记材料等相关文件。 第三节 市场主体停牌 第 3.3.1条 因违反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等情形,需限时整改的市场主体,整改期间对该市场主体的交易资格和交易权限进行全部或部分暂停,简称停牌。暂停期间,该市场主体已签订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及所有市场义务仍需继续履行,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成交电量仍按规则结算。存在下列情形的,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要求暂停其交易资格 (一) 因违反交易规则,山东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要求限时整改的; 21 (二) 因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电力交易机构核实,并出具书面通知且拒不改正的; (三) 限期整改期间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 3.3.2条 市场主体停牌当日未开展交易,当日停止其交易权限;停牌当日已开展交易,自停牌之日起次日停止其交易权限。 第 3.3.3条 市场主体按要求完成整改,经山东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认可并出具正式通知或电力交易机构核实后,对该市场主体复牌。市场主体自复牌之日起恢复其交易资格和交易权限。 第四节 市场退出 第 3.4.1条 售电公司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导致无法履约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 提前 30 个工作日 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同时抄送电网企业,以及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利益相关方。 电力交易机构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退出申请的核验,通过核验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退出市场手续。电力交易机构从售电公司准入目录中将其剔除,按月将售电公司退出情况生成备案信息,向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备案,并抄送电网企业。 22 售电公司申请退出之前,有未完成零售合同的,应 承担违约责任 ,缴清市场化费用及欠费,处理完毕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成交电量。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 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还应提供妥善处置配电资产的证明或者由保底售电公司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的相关文件。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售电公司申请退出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退出申请表、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或处理完毕的相关证明材料、妥善处置配电资产的证明或者由保底售电公司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的相关文件(仅限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第 3.4.2条 电力用户参加电力市场交易后,原则上不得退出,不再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已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又退出的,在再次通过售电公司购电或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前,由 为其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 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用电价格按照政府核定的保底电价执行。保底电价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执行。保底电价出台前,市场用户申请退出交易的,用电价格暂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23 批发用户申请退出之前,应缴清市场化结算费用,处理完毕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成交电量。零售用户退出之前,应解除零售合同关系,并缴清市场化结算费用。 电力交易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退出申请的核验,核验通过后退出生效。电力交易机构按月将电力用户退出情况生成备案信息,向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备案,并抄送电网企业。 第 3.4.3条 市场主体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或因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要退出电力市场的,按有关规定强制其退出市场 。 电力交易机构将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 ,同时注销其市场交易注册, 按月向省能源局和山东能源监管办备案。 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市场规则、滥用市场力、恶意扰乱市场秩序、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注册材料进入电力市场、发生重大 违约行为且拒不整改的,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可以宣告强制退出市场交易。对强制退出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依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电力交易机构 3 年内不再受理该市场主体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 3 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4 被强制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应缴清市场化费用及欠费 , 按国家规定妥善处理 零售合同 并支付电力市场结算差错追补费用。 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市场的 (一) 强制退出公示期间,售电公司可转让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成交电量,受让方须继续履行。 (二) 强制退出后,未转让成功的,交易成交量由电力交易机构处置,产生的损益,由退出的售电公司承担。同时,售电公司根据零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履行相应责任。 第 3.4.4条 售电公司、电力用户退出当月仍根据原交易合同结算。售电公司退出的,其签约的电力用户可选择保底售电公司,后续交易过程中电力用户可选择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零售合同,合同关系自建立之日起次月生效。 第 3.4.5条 申请退出和强制退出电力市场的市场主体,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注销其交易账号及交易资格,但保留其历史信息。 第 3.4.6条 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注册、变更、停牌和注销情 况,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省能源局和山东能源监管办备案。 25 第四章 现货市场交易基本原则 第 4.1条 现货市场包括日前市场、日内机组组合调整和实时市场,采用全电量申报、集中优化出清的方式开展,通过集中优化计算,得到机组开机组合、分时发电出力曲线以及分时现货市场价格。 日前市场首先采用调度机构预测的非市场用户负荷曲线,叠加市场用户申报负荷,进行日前市场出清,出清结果用于现货市场 交易 结算,然后采用调度机构预测的全网 用电负荷 进 行可靠性机组组合校验,结果 用于发电 机组 组合和发电 出力 实际执行。 第 4.2条 跨省区中长期优先发电合同和 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合同双方 ,提前约定交易曲线作为结算依据。 经过 安全校核的日前跨省区送电曲线作为 山东电力现货市场的边界条件, 偏差部分按照山东现货市场 规则 进行结算。 以国家 计划为基础的跨省区送电计划放开前,由山东电网公司或政府授权的其他企业代表与发电 方 、输电方签订三方中长期合同, 约定 典型送电曲线及输电容量使用条件。 第 4.3条 现货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协调运行,提供调频辅助服务的发电机组预留调频容量后,剩余可调出力空间根据日前报价参与 日前市场 和实时市场 出清 ,出清的各时段发电出力作为调频出力基值。若提供调频辅助服务的发电机组26 为合同期内的涉外机组,按照运行日全网发电机组的预测平均负荷率设置各时段发电出力作为调频出力基值,其电价按照政府定价结算。 第 4.4条 特殊机组参与现货市场的方式 。 一 供热机组 民生供热机组按照“保量保价”的基本原则参与现货市场出清,工业供热 机组 按照“保量不保价”的基本原则参与现货市场出清。 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政府下达的供热机组(包括民生供热和工业供热)年度供热调节性优先发电计划,分解并下达至发电企业,作为结算依据。 各发电集团和独立直调公用电厂在供暖期前向调度机构报送各直调公用电厂供暖期供热(含民生和工业供热)机组最小方式 ,非供暖期向调度机构报送直调公用电厂工业供热机组最小方式。 供热电厂在日前 申报 运行日供热机组方式,包括供热机组名称、编号及全厂运行日 24 小时总供热量预测曲线(单位为 GJ/小时),参与现货市场。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实际和供热电厂申报的总供热量对电厂申报的供热机组方式进行校核,日前和实时市场在出清时仅保障供热机组27 最低技术出力,最低技术出力以上部分按照报价参与市场出清。 二 核电机组 核电机组在竞价日申报运行日 现货日前市场报价(申报信息与常规机组相同),在满足系统安全和核安全的基础上,参与现货市场出清及市场定价,并按优先发电次序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出清权。政府下达的核电机组保障利用小时数作为核电机组结算依据。 核电机组运行应满足核电机组低功率运行深度、调节速率、准备时间等安全条件要求,在机组燃料循环首次满功率后 5和寿期末 15时间段 ,满功率运行。核电机组启停需要提前 6 个工作日 1200 时前向调度机构提报启停计划,调度机构提前 3 个工作日 1500 时前予以批复。核电机组发电运行曲线 16 00 前确定,日内机组组合和实时市场不做调整。 三 直调自备电厂 并网直调自备电厂在取得准入资格后,参与现货市场。 四 抽水蓄能电站 执行单一电量电价 政策 的抽水蓄能机组参与现货市场,其它经营方式的抽水蓄能机组不参与现货市场。 五 新能源电站 28 在政府下达新能源保障利用小时数前,新能源电站预测出力的 10参与现货市场,自愿参与中长期市场。新能源电站在竞价日申报运行日的短期预测出力曲线和价格,在运行日申报超短期预测出力曲线,新能源电站申报的运行日短期预测出力和超短期预测出力的 10参与现货市场出清及市场定价,并按优先发电次序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出清权,新能源 日前市场出清曲线按照日前市场价格结算,实际发电曲线的 10与日前市场出清曲线偏差部分按照实时市场价格结算。新能源电站申报的运行日短期预测出力曲线和超短期预测出力曲线按照 8.1.7“新能源电站预测偏差考核机制”考核预测准确率。 在新能源消纳未受限时,新能源电站可以超出实时市场出清曲线运行,但超出 部分 按实时市场出清电价的 50结算。 六 涉外机组 涉外机组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和系统运行实际需要发电,不参与现货市场。 第 4.5条 现货市场以日、日内和实时( 15 分钟)为周期开展,辅助服务市场以日为周期开展。若用户侧不支持15 分钟 周期的数据采集,对小时级数据按照申报曲线以斜直线方式进行插值获取 15 分钟周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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