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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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HJ □□□□ - 2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 (征求意见稿)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rinting industry 201□ -□□ -□□ 发布 201□ -□□ -□□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 4 5. 产排污节点及许可排放限值 ................................................ 9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 14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 17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 21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 23 10. 合规判定方法 .......................................................... 26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 印刷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 设施名称一览表 .. 29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 印刷工 业主要涉及的挥发性有机物种类及 CAS 号 .............. 31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 32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 .............................................. 38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 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 印刷 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 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 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 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 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 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 印刷工业排 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 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 生态环境部 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中国日用化工协会油墨分会。 本标准 生态环境部 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 生态环境部 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印刷 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 提出了 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印刷 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 印刷 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使用溶剂型油墨或者使用涂料年用量 80吨及以上,或者使用溶剂型稀释剂 10吨及以 上的 包装装潢印刷 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印刷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 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印刷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7 水质 六价铬 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 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GB/T 23986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 废气 总烃 、甲烷和非甲烷总烃 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 SO2、 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 烟气( SO2、 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 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2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 ( 监测 ) 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7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 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试行)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250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 HJ 253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二部分商业票据印刷 HJ 253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三部分凹版印刷 HJ 254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印油墨 HJ□□-20□□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 1996〕 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 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 2008〕 6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81 号) 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水体〔 2016〕 186 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 2016〕 189 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 〔 2016〕 1488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大气〔 2017〕 121 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环境保护部 令 〔 2018〕 第 48 号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印刷 printing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 /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3 3.2 印刷工业 printing industry 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 、装裱 等的生产活动。 3.3 印刷 工业 排污单位 print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 从事 印刷生产的排污企业。 3.4 印刷 油墨 printing ink 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主要由连接料、颜料、溶剂、助剂等组成。 3.5 凸版印刷 letterpress printing 印版的 图文部分高于非图文部分的 印刷 方式。 3.6 平版 印刷 planographic printing 印版的 图文部分和非图文部分几乎处于同一平面的印刷 方式。 3.7 凹版 印刷 recess printing 印版 的 图文部分低于非图文部分 的 印刷 方式。 3.8 孔版 印刷 screen printing 印版的 图文区域漏墨而在非图文区域不漏墨 的 印刷 方式。 3.9 柔版印刷 flexograph printing 指一种特殊的凸版印刷, 通常采用软质的树脂印版。 3.10 覆膜 film laminating 将涂有 胶粘 剂塑料薄膜覆合到印品表面 或里面 的工艺 , 又称复合。 3.11 涂布 coating 将糊状聚合物、熔融态聚合物或聚合物熔液涂布于纸、布、塑料薄膜上制得覆膜材料( 膜 ) 的方法 。 上光是 涂布工艺的一种,是 指在印品表面涂布透明光亮材料的工艺。 3.1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 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1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14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 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可选择对主要 VOCs 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总有机化合物(以 TOC 表示),或者选用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 对混合进样中 VOCs 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甲烷有机化合物(以 NMOC 表示,以碳计)。 3.15 洗车水 cleaner 用于清洗墨辊、印版以及机械工具上的墨迹的油墨清洗剂,一般由表面活性剂、乳化剂等组成。 4 3.16 上光油 coating solution 涂布在印刷品表面,增加光泽度、耐磨性和防水性的材料。 3.17 润 版 液 fountain solution 在印刷过程中使印版非图文部分保持疏墨性水溶液。 3.18 承印物 substrate 接受呈色剂 /色料(如油墨)影像的最终载体。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 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措施 ”一栏。 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 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 “印刷 ”)、是否投产、 是否入园、 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文件号(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其文件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其文件号、 挥发性有机物 总量指标( t/a)、 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 t/a)、颗粒物总量指标( 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t/a)、氨氮总量指标( 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 “4.3.2-4.3.6”为必填项, “4.3.7”为选填项。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可以分为 印前加工、印刷、 其他 加工 等生产单元和公用单元。印前加工的主要工艺有调墨、供墨系统等;印刷生产单元包括了 平版印刷、凹版印刷、 凸版(柔版) 印刷、孔板印刷和 干燥( 烘干 等方式) 等 。 其他 加工 工艺包括复合涂布等。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名称 及设施参数等 填报内容见附录 A。 4.3.3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 2016〕 5 189 号)中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 产品名称 复合包装材料、 商标、标签、包装盒、包装纸、 纸箱、 广告、样本 、挂历、塑料包装袋、复合袋 、壁 纸、建材印刷、纸张、纸板、织物印刷,各类容器及瓷、罐类印刷 等 。 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近三年实际产量为实际发生数(未投运和投运不满一年的印刷工业排污单位不需要填报,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按周期年填报)。 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 t/a。 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天数。 4.3.7 其他 印刷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 辅材料及燃料 4.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水分、热值;其他。以下 “4.4.2-4.4.4”为必填项, “4.4.5”为选填项。 4.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 纸张、纸板、 塑料、 金属板材、各类容器、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 油墨、胶 粘 剂、稀释剂、清洗溶剂、 润版液、光油、涂料、 活性炭、絮凝剂、其他。 燃料种类包括燃料煤、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燃料、其他。 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 Nm3/a 或 t/a。 4.4.4 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原辅材料中油墨、稀释剂、清洗溶剂及胶 粘 剂 等 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为必填项,可参照检测报告填报。 4.4.5 其他 印刷 工业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6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废气 4.5.1.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 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以下 “4.5.1.2-4.5.1.5”为必填项。 4.5.1.2 废气主要产污环节、 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 1。 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16297、 GB 14554、 GB 13271 确定。 待 印刷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颁布后 , 从其规定。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印刷工 业主要涉及的挥发性有机物种类及 CAS 号见附录 B。 表 1 印刷 工业 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环节 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印前加工 调墨间 油墨废气 稀释剂废气 苯、甲苯、二甲苯 、 挥发性有机物 a 无组织 有组织 废气捕集装置 活性炭吸附 浓缩 热(催化)氧化 其他 是 □ 否 □ 如采用不属于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供墨系统 油墨废气 稀释剂废气 苯、甲苯、二甲苯 、 挥发性有机物 a 无组织 有组织 废气捕集装置 活性炭吸附 浓缩 热(催化)氧化 其他 同上 印刷 印刷设备 油墨废气 稀释剂废气 苯、甲苯、二甲苯 、 挥发性有机物 a 有组织 无组织 废气捕集装置 活性炭吸附 浓缩 热(催化)氧化 其他 同上 烘干间(箱) 油墨废气 稀释剂废气 苯、甲苯、二甲苯 、 挥发性有机物 a 有组织 废气捕集装置 冷凝回收法 活性炭吸附 浓缩 热(催化)氧化 其他 同上 洗车 洗车水废气、 清洁剂废气 苯、甲苯、二甲苯 、 挥发性有机物 a 有组织 无组织 废气捕集装置 活性炭吸附 浓缩 热(催化)氧化 其他 同上 7 续 表 其他 加工 复合、涂布(上光) 涂布液、胶粘剂 废气 苯、甲苯、二甲苯 、 挥发性有机物 a 有组织 无组织 废气捕集装置 活性炭吸附 浓缩 热(催化)氧化 其他 同上 胶粘 剂 调配间 胶粘剂废气 苯、甲苯、二甲苯 、 挥发性有机物 a 有组织 无组织 废气捕集装置 活性炭吸附 浓缩 热(催化)氧化 其他 同上 公共设施 锅炉 锅炉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 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如聚酯、聚丙烯、玻璃纤维、聚四氟乙烯机织布或针刺毡滤料,覆膜滤料等)、电袋复合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电除尘、水浴除尘器、其他 同上 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 汞 及其化合物 烟气黑度(格林曼黑度、级) 燃用净化后煤气、脱硫系统(石灰石 /石灰 -石膏法、氨法、氧化镁法、双碱法、循环流化床法、旋转喷雾法、密相干塔法、新型脱硫除尘一体化技术、 MEROS 法脱硫技术)、脱硝系统( SCR、SNCR、低氮燃烧)、炉内添加卤化物、烟道喷入活性炭(焦)、其他 同上 废水 处理站 废水 处理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a、 氨、臭气浓度、硫化氢 有组织 无组织 产臭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投放除臭剂、集中收集 至 干法生物滤池处理、 光催化氧化、等离子法 、其他 同上 a.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 总有机化合物 作为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 管控 指标, 印刷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前, 各地方有 标准的,按照各地方标准中规定的 挥发性有机物 表征方式计量 。 4.5.1.3 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 应 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 2016〕 189 号中附件 4)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应 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 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 2016〕 189 号中附件 4)进行编号并填写。 4.5.1.4 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8 4.5.1.5 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 为 印刷阶段 通过废气捕集装置后 的 废气排气筒 , 烘干箱(间)设备 、复合涂布设备 通过废气捕集装置后的废气排气筒和锅炉废气排气筒 。 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气 筒 为一般 排放 口。 其他 设置为 主要排放口 或一般排放口 由企业自行决定 ,见表 3。 4.5.2 废 水 4.5.2.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 “4.5.2.2-4.5.2.6”为必填项。 4.5.2.2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 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2。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8978、 GB/T 31962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 确定。 表 2 印刷 工业 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废水类别 废水来源 污染物种类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 技术 印刷生产废水 印版冲洗 墨槽 清洗 生产车间清洗 制罐清洗废水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氨氮、总氮、总磷 、 总铅、总汞、总镉、六价铬 预处理除油、混凝絮凝、沉淀、过滤等,排入综合 废水 处理站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生活 废水 厂区生活 pH 值、悬浮物、化学 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沉淀、生化、过滤、消毒方法 处理后回用、排入城镇管网、排入综合 废水 处理站、其他 同上 综合 废水 厂区生活以及经过前处理后的工艺废水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 、 氨氮、总氮、总磷 、 总铅、总汞、总镉、六价铬 预处理除油、沉淀、过滤等 生化处理好氧、水解酸化 -好氧、厌氧 -好氧、兼性 -好氧、氧化沟、生物转盘等 深度处理生物滤池、过滤、混凝沉淀(或澄清)等 其他 同上 4.5.2.3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入场内综合 废水 处理站;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 废水 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 9 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 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2.4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 应 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环水体〔 2016〕 189 号中附件 4) 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 应 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环水 体〔 2016〕 189 号中附件 4) 进行编号并填写。 4.5.2.5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6 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废水总排放口(综合 废水 处理站排放口) 和 生活 废水 单独 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6 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 废水 管网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 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内容。雨水和 废水 管网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 废水 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5 . 产排污 节点 及许可排放限值 5.1 产排污节点 5.1.1 废气 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气污染源、污染物项目和排放口类型具体见表 3。 10 表 3 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气污染源及污染物项目 污染源 许可排放浓度(速率) 污染物项目 许可排放量污染物项目 排放口 类型 印前加工 在调 墨、供墨 环节通过 废气捕集装置 后的废气排气筒 苯、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a 挥发性有机物 a 企业自行决定 室内地排等通风排气筒 苯、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a 挥发性有机物 a 企业自行决定 印刷 印刷设备通过 废气捕集装置后废气排气筒 苯、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a 挥发性有机物 a 主要排放口 烘干箱(间)设备通过 废气捕集装置 后的废气排气筒 苯、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a 挥发性有机物 a 主要排放口 洗车环节通过 废气捕集装置后的废气排气筒 苯、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a 挥发性有机物 a 企业自行决定 室内地排等通风排气筒 苯、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a 挥发性有机物 a 企业自行决定 其他加工 复合、涂布设备通过 废气捕集装置 后的废气排气筒 苯、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a 挥发性有机物 a 主要排放口 胶黏剂调配间通过 废气捕集装置 后的废气排气筒 苯、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a 挥发性有机物a 企业自行决定 室内地排等通风排气筒 苯、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a 挥发性有机物a 企业自行决定 公共设施 锅炉废气排气筒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格林 曼黑度、级)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主要 排放口 废水 处理站废气排气筒 挥发性有机物a、 氨、臭气浓度、硫化氢 挥发性有机物 a 一般排放口 厂界 苯、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a、臭气浓度 、硫化氢、氨 - - a.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 总有机化合物 作为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 管控 指标, 印刷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前 , 各地方有 标准的,按照各地方标准中规定的 挥发性有机物 表征方式计量 。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 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将印刷阶段 通过废气捕集装置后 的 废气排气筒 , 烘干箱(间)设备 , 复合 、 涂布设备 通过废气捕集装置后的废气排气筒 和锅炉废气排气筒设置 为主要排放口, 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气筒为一般排放口, 其余废气排放口 设置为 主要排放口 或一般排放口 由企业自行决定 。 在复合 、涂布 工序 使用无溶剂复合技术的企业,则该工序 不列入主要排放口。 5.1.2 废水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类别包括印刷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排入厂区 废水 处理厂的生活 废水 和污染雨水 ,单独排入城镇集中 废水 处理设施的生活 废水 仅说明去向。废水总排放口实施许 可管理的水污染物项目见表 4。 11 表 4 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水排放口及污染物项目 废水排放口 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项目 许可排放量污染物项目 排放口 类型 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 总有机碳、氨氮、总氮、总磷 、 总铅、总汞、总镉、六价铬 - 一般排放口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 废水 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 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为年许可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规定调整许可排放量的核算周期。 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确定无组织许可排 放浓度。 以 油墨、稀释剂和胶粘剂等原辅料年使用量、原辅料中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废气捕集装置 挥发性有机物 捕集效率和末端处理装置的 挥发性有机物 去除效率 四个方面确定 排污单位 挥发性有机物 年许可排放量 。 使用基准排气量来核定锅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 。 对于水污染物, 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的要求。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 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 的,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气 依据 GB 16297、 GB 14554、 GB 13271 确定 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待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 12 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 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 5.2.2.2 废水 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 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时,应根据 GB 8978、 GB/T 31962及地方标准从严确定。 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废气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的日许可排放量。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许可排放量以锅炉烟气进行许可。挥发性有机物的许可排放量 以 全厂油墨、稀释剂和胶粘剂等原辅料年使用量、原辅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所要求的 废气捕集装置 挥发性有机物 捕集效率 和末端处理装置的挥发性有机物去除效率来 进行许可。 a)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年许可排放量 1) 锅炉烟气 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基准排气量和燃料用量核定,基准烟气量见表 5。 燃煤或燃油锅炉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按公式( 1)计算 ( 1) 燃气锅炉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按公式( 2)计算 ( 2) 式中 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单位为 t/a; 设计燃料用量,单位为 t/a 或 m3/a; 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 mg/m3; 基准排气量,单位为 Nm3/kg 燃煤 /燃油或 Nm3/m3 天然气。 13 表 5 锅炉废气基准烟气量取值表 锅炉 热值 基准烟气量 燃煤锅炉( Nm3/kg 燃煤 ) 12.5MJ/kg 6.2 21MJ/kg 9.9 25MJ/kg 11.6 燃油锅炉( Nm3/kg 燃油 ) 38MJ/kg 12.2 40MJ/kg 12.8 43MJ/kg 13.8 燃气锅炉( Nm3/m3 燃气 ) 12.3 注 1 燃用其他热值燃料的,可按照动力工程师手册进行计算。 注 2燃用生物质燃料蒸汽锅炉的基准排气量参考燃煤蒸汽锅炉确定,或参考近三年排污单位实测 的烟气量,或近一年连续在线监测的烟气量。 b) 挥发性有机物的年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的年许可排放量,按公式( 3)计算 方式进行确定 。 ( 3) 式中 VOCs 年许可排放量, t/a; 第 i 种油墨、稀释剂、胶粘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的近三年实际产品使用量平均值, t/a; 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取该周期内年实际使用量平均值计算;投运满三年,但实际使用量波动较大时,可选取正常生产的一年实际使用量计算;当实际使用量超过设计使用量时,按合法使用量计算; 第 i 种油墨、稀释剂、胶粘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中 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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