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場下的金融創新之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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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臺灣銀行季刊第六十二卷第二期 Œ “A–Dtø9 hY–D ô-˜¼ú ½ Ó 7* 摘 要 一、 前言 二、 碳金融產生的背景 三、 理論基礎 四、 碳金融交易市場的類型 五、 碳金融交易市場的現況 六、 從衍生性金融商品角度看碳金融交易 七、 結論及建議 Ü 由於京都議定書為工業化已開發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設定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減排和限排目標,碳排放量成為稀缺資源,發現碳排放量價格的 碳金融( Carbon Finance)應運而生。碳金融本身具有歸屬分配和實際使用並非發生在同期的特性,即具備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某些特性;但由於配額型交易市場和項目型交易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程序不同,碳金融在不同的市場上表現出不同類型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特性。綜觀 2008 年的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場,不同類型碳金融交易市場上的碳金融價格還是有著極大的差距。世界上任何地方排放的溫室氣體卻具有相同的增溫效果,不同市場上碳金融的價格卻相差達 6 倍,碳金融發現碳排放量價格的功能還有待於進一步的提高。 Seà 從國際碳市場發展的經驗來看,起初碳市場內生於排污權市場,以後隨著科學對導致氣候變化惡劣因素認識的不斷深入,金融機構開發出碳排放權市場,後來在各種因素的推動下,碳市場便超越了傳統的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商品市場的範疇,逐步發展為具有一定雛形的專業金融市場。 從遏制氣候暖化的角度看,碳交易表明一方向另一方購買溫室氣體排放資產,用以履行減緩氣候變化的義務。從實體經濟的角度看,碳交易是實體經濟中的排放企業將其碳排放權根據各實體的減排成本不同進行交易;由於不同企業的排放量,減排成本不同,一些持有較多排放權的企業可以將多餘的指標出售給排放權不足的企業;碳排放權可以像一般商品一樣排放在企業間交易;這樣一來,碳交易把原本一直游離在資產負債表外的氣候變化因素納入了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改變了企業的收支結構。 *嶺東科技大學國際企業系所專任副教授 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場下的金融創新之研究 103 從虛擬經濟的角度看,金融機構為了防範氣候變化的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以及為了獲得更多、更可持續的利潤開發了一些基於碳排放權的保險產品、衍生性產品及結構性產品;於是碳排放權逐漸成為一種金融工具,其價格越來越依賴於金融市場;這意味著金融資本介入碳排放權市場,使得碳排放權不再是簡單的商品。從經濟流動性的角度,碳交易支付可以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現金、債券、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或實物交易如提供減排技術。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碳交易遵循了科斯( Coase)定理,即以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需要治理,而治理溫室氣體則會給企業造成成本差異;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換可以看作是一種權利(產權)交換,那麼溫室氣體排放權也可進行交換。由此,借助碳權交易便成為市場經濟架構解決污染問題最有效率的方式;同時,碳交易把氣候變化這一科學問題、減少碳排放這一技術問題與永續發展這個經濟問題緊密地結合起來,以市場機制來解決這個科學、技術、經濟綜合問題。需要指出,碳交易本質上是一種金融活動,但與一般的金融活動相比,它更緊密地連接了金融資本與基於綠色技術的實體經濟一方面金融資本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創造碳資產的項目與企業;另一方面來自不同項目和企業產生的減排量進入碳金融( carbon finance)市場進行交易,被開發成標準的金融工具。 在過去的幾年中,由於金融機構的積極介入,碳金融遠期和期貨交易產品的創新已經成為了國際碳市場發展中的一個執行焦點。各種碳保險商品、衍生性金融商品與結構性產品開始湧現。 有鑑於此,本文將以應對全球氣候變遷下的金融創新─碳金融為題,首先探索碳金融產生的背景,其次建構排放權交易的成本效應模型,作為本文的理論基礎、再次針對碳金融交易市場的類型、交易現況、以及從衍生性金融商品角度看碳金融交易,最後提出本文的結論與建議。 ZeA–D *[Yà {在分析碳金融產生的背景之前,本文將敘述京都議定書 ( Kyoto Protocol)的簽署歷程及主要內容,以作為碳金融產生的基礎。 €S / ÇD›ã‘Y¦ÇÝ û20 世紀 80 年代晚期,隨著公眾對環境問題關注熱情的高漲,氣候變遷( climate change )才被提到政治家們的議事日程上來。 1988 年世界氣象組織( World Meteordogical Organization, WMO)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UNDP)共同促成下,組建了政府間氣候變遷委員會(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 。 IPCC 由 3,000 名科學家、觀察家和政府官員組成,分3 個工作組,它們分別處理有關氣候變化科學、影響和響應對策的問題。自成立以來,IPCC 一直是促進各國決策者合作解決全球暖化的主動力。 在 IPCC 工作組的推動下,在 1992 年巴西里約熱內盧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遷架構公約 (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104 臺灣銀行季刊第六十二卷第二期 Change, 以下簡稱 UNFCCC) ,於 1994 年 3 月 21 日正式生效,截至 2009 年 12 月 18日,共有 192 個國家和歐盟成為締約方(註一)。 UNFCCC 是世界上第一個全面控制二氧化碳( CO2)等溫室氣體( Green House Gas, GHC)排放,以應對全球氣候暖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架構。但由於在關鍵性「承諾」的內容上存在模糊性,使得 UNFCCC的實施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如 UNFCCC 僅規定已開發國家應在 20 世紀末將其溫室氣體排放回復到其 1990 年水平,但沒有為已開發國家規定減排的量化指標。在此種情況下, 1995 年在柏林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遷架構公約締約方會議 COP1(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P)認為上述承諾不足以緩解全球氣候變遷,會議據此通過了「柏林授權」 ( Berlin Mandate) ,決定談判制定一項議定書,為已開發國家規定了 2000 年後減排的義務及時間表;同時,決定不為開發中國家引入除公約義務以外的任何新義務。 國際社會為制定議定書舉行了多次談判(如表 1 所示) ,但由於減、限排溫室氣體排放直接涉及各國的經濟發展,各方難以達成一致。 1997 年 12 月 1-11 日在日本京都舉行了 UNFCCC 第 3 次締約方大會( COP3, 又稱「京都議定書」 ) ,會議經過異常艱苦的談判,終於制定了聯合國氣候變遷架構公約的京都議定書 (簡稱京都議定書 ) 。 表 1 UNFCCC 歷屆會議主要成果 會議名稱 年份 地點 主要成果 COP1 1995 柏林 會議通過了「柏林授權」 ,決定啟動關於京都議定書 (以下簡稱議定書 )的談判。 COP2 1996 日內瓦 會議重點討論了 IPCC 第 2 次評估報告內容,通過了日內瓦宣言 ,支持 IPCC 的研究發現與結論,並要求制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減排義務。 COP3 1997 京都 會議制定和通過了議定書 ,為已開發國家規定了定量的減限排義務。 COP4 1998 布宜諾斯艾利斯 會議通過了「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劃」 ,規定了議定書實施規則和基本要素,搭建了往後談判的框架。 COP5 1999 波恩 會議要求各國及附屬機構積極準備和參與談判,以促進議定書早日生效;會議還圍繞開發中國家的自願承諾、靈活機制、已開發國家的資金援助和技術轉讓等議題展開討論。 COP6 2000 海牙 會議未完成重要議題的談判。 COP6 續會 2001 波恩 會議通過了「波恩政治協議」 ,建立了公約和議定書下的 3 個基金,提出開展「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活動時應遵循的原則,引入了議定書下的 3 個靈活機制,規定了遵約機制以及不遵約的後果等。 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場下的金融創新之研究 105 會議名稱 年份 地點 主要成果 COP7 2001 馬拉喀什 會議通過了「馬拉喀什協議」及關於資金、技術轉讓、能力建設等決定草案,並就靈活機制、遵約程序和碳匯問題的相關細則做出規定。 COP8 2002 德里 會議通過了「德里氣候變化與永續發展部長級宣言」 ,提出在永續發展框架下應對氣候變化的思想。 COP9 2003 米蘭 會議進一步確定和完善實施議定書所需的一些技術規則。 COP10 2004 布宜諾斯艾利斯 會議無顯著成效。 COP11 2005 蒙特婁 大會通過了議定書執行決議,決定啟動針對2012 年後各國溫室氣體減排責任的談判進程,並開始商討減緩全球變暖的中長期策略。 COP/MOP1 COP12 2006 內羅畢 會議達成「內羅畢工作計劃」 ,以幫助開發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 COP/MOP2 COP13 2007 巴里島 會議達成「巴里島路線圖」 ,確定在 2009 年前達成減緩氣候變暖的新協議。 COP/MOP3 COP14 2008 波茲南 制定了 2009 年工作計劃,談判的焦點主要是對已開發國家設定比議定書更高的溫室氣體減排要求,以及目前尚無減排義務的開發中國家加強減排措施。 COP/MOP4 COP15 2009 哥本哈根 同意將全球升溫控制在 2。預告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的金援, 2010 年~ 2012 年將給 300億美元,而 2020 年左右,則每年給 1,000 億美元使窮國調適及減碳,並新設立「哥本哈根綠色氣候基金」 。 註 COP 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 COP/MOP 為京都議定書締約方會議,自議定書於 2005 年生效後, COP 和 COP/MOP 每年同期同地舉行。 京都議定書的生效條件是 55 個 UNFCCC 締約方批准京都議定書 ,並且其中批准京都議定書的附件 I 國家(工業化國家)締約方 1990 年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 55。由於美國 1990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佔全部附件 I 國家排放總量的 36.1,在美國拒絕批准京都議定書的情況下,要達到生效條件,意味著幾乎所有其他附件 I國家都必須批准。俄羅斯因佔 1990 年附件 I 國家 17.4的排放量而持有決定京都議定書生死的一票。經過 3 年多時間的猶豫和權衡各方面利益、得失,俄羅斯終於在2004 年 10 月批准了京都議定書 ,使京都議定書起死回生,終於在 2005 年 2 月16 日正式生效。截至 2010 年 2 月,共同 183 締約方(註二)。 106 臺灣銀行季刊第六十二卷第二期 €Z / ÇD›ã‘Yô«™京都議定書的主要內容,可從二方面加說明之 1. 排放配額的分配是京都議定書制定過程中的主要難題。在京都議定書中,已開發國家同意在 2008-2012 年間將其 6 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比 1990 年減少至少 5(註三)。其中對 3 種最主要氣體(二氧化碳、甲烷和氮氧化物)的削減必須以 1990 年為基點,而另外 3 種駐留時間較長的工業源氣體 HFCs、 PFCs和SF6可以把 1990 年或 1995 年作為基點。這一目標的實施意味著到 2010 年時,全球溫室氣體的實際排放量將比沒有控制的情況下減少 30。 這 5的削減總目標必須通過各個工業化國家的具體分擔目標來實現。在京都議定書中各國的具體減排目標分別為瑞士、歐盟成員國和許多東歐國家 8;美國 7;加拿大、匈牙利、日本及波蘭 6;中國、紐西蘭和烏克蘭維持現狀、挪威增加 1;奧地利增加 8;而冰島增加 10。如表 2 所示(註四) 表 2 京都議定書中各國的減排目標 國家 目標 國家 目標 澳大利亞 8 列支敦士登 -8 奧地利 8 拉脫維亞 -8 比利時 -8 盧森堡 -8 保加利亞 -8 摩納哥 -8 加拿大 -6 荷蘭克羅埃西亞 -5 紐西蘭 0 捷克 -8 挪威 1 丹麥 -8 波蘭 -6 愛沙尼亞 -8 葡萄牙 -8 歐洲共同體各國 -8 羅馬尼亞 0 芬蘭 -8 中國法國 -8 斯洛伐克 -8 德國 -8 斯洛文尼亞 -8 希臘 -8 西班牙 -8 匈牙利 -6 瑞典冰島 10 瑞士 -8 愛爾蘭 -8 烏克蘭 0 義大利 -8 英國 -8 日本 -6 美國 -7 立陶宛 -8 資料來源 http//www.unfccc.de/。 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場下的金融創新之研究 107 2. 為了解決京都議定書制定過程中的問題,議定書設置了三種靈活性機制-市場機制聯合履約( Joint Implementation, JI ) 、清潔發展機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國際排放交易( 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 IET) 。 JI 是已開發國家之間以項目為基礎的減排合作,主要在已開發國家與經濟轉型國家之間開展。 CDM 是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以項目為基礎的排放貿易,已開發國家從中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量,開發中國家獲得資金和技術。 IET 也是已開發國家之間的一種排放額度市場交易的合作機制。 國際排放交易機制允許溫室氣體排放量超過其許可排放量的京都議定書的附件Ⅰ國家(包括已開發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從擁有剩餘排放量的附件Ⅰ國家那裏購買 AAUs,交易方是主要是現貨交易。所謂 AAUs( Assigned Amount Units, 分配數量單位)是附件Ⅰ國家根據其在京都議定書中的減排承諾,可以得到的碳排放配額。每個分配數量單位( AAU)等於 10 噸 CO2當量(註五)。除了國際排放交易機制, 京都議定書還確立了聯合履約( JI)和清潔發展機制( CDM)兩種基於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合作的機制。通過項目合作機制,已開發國家(附件Ⅰ)或其國內企業以投資方的身份,在其他國家投資具有減排效應的項目。項目地主國將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出售給投資方獲得技術支持或額外的收入,項目投資方則用得到的減排量抵消其超過京都議定書減排承諾部分。如果地主國是經濟轉型國家(附件Ⅰ) ,則合作機制稱聯合履約( JI) ,項目產生的減排量稱 ERUs( Emission Reduction Units, 減排單位) ;如果地主國是開發中國家(非附件Ⅰ國家) ,則合作機制稱清潔發展機制( CDM) ,項目產生的減排量稱 CERs(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經核證的減排量) 。由於簽署合約時,溫室氣體減排項目還沒有運行,更沒有真正產生減排量,交易雙方簽署的是一份購買項目未來產生減排量的合約。 €gA–DY *[京都議定書為碳定價提供了有力的參考基礎。這項於 1997 年通過的條約在2005 年 2 月正式實施。它提出了聯合履約( JI)與清潔發展機制( CDM)兩項機制,分別鼓勵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制定相應的降低碳排放量的計劃。此外,它給已開發國家制定了具有約束效力的排放上限,並為全球性的排放權交易市場制定規範。這種市場應確保能把成本最低廉的減排量做為首要目標,由此使應對全球暖化的總成本降到最低。 為了給這個市場提供堅實的基礎,已開發國家獲得了數量有限的排放配額;如果某些國家無法完成減排目標導致配額不夠時,可以從超額減排目標的機構那裏購買其剩下的津貼。此外,作為對投資清潔發展機制和聯合履約項目的回報,這些國家還將再次獲得減排額度或「碳金融」 ,這些均可用來抵減自身的減排放量( Sonia Labatt and R. White, 2007) 。 國際上率先執行此項制度的地區是歐盟,從 2005 年 1 月起,歐盟 25 個成員國均被要求對各類工業設施制定排放上限。因此,溫室氣體排放現在已經是歐洲各地 5,000 多家企業例行的風險管理項目,該項目將對企業的財務績效產生直接影響。其他國家和地108 臺灣銀行季刊第六十二卷第二期 區,尤其是美國、澳大利亞和日本,正密切關注歐盟的計劃,部分國家已開始計劃採取類似的做法。其他幾個歐洲國家,尤其是挪威、瑞士和冰島,也已明確宣布要加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 符合京都議定書要求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也允許公司通過清潔發展機制和聯合履約機制購買碳信用,以認可其在減排方面所做的努力。截至 2006 年中期,已有超過 60 億美元的資金被投入到碳基金中( Cooper, 2006) ,這些資金將從這類項目中購買碳信用,以協助企業和國家達成減排目標。 據世界銀行統計,全球碳市場(包括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清潔發展機制、聯合履約交易和其他較小型的排放減量計劃) ,在 2008 年全球碳市場交易額已達 1,264 億美元,成長相當驚人。依據世界銀行碳市場發展狀況與趨勢分析年度報告(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 2009) 的數據, 2006 年的增幅為 187.5, 2007 年為 101.7,2008 年為 100.5( World Bank, 2009) 。 由於京都議定書為工業化已開發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設定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國際排放交易下的 AAU、聯合履約下的 ERU、清潔發展機制下的CER 成為稀缺資源, 「碳金融」概念應運而生。按照國際市場慣例,排放到大氣中的每噸 CO2當量為一個碳金融, AAU、 ERU、 CER 都是屬於碳信用範疇。碳金融本身具有歸屬分配和實際使用並非發生在同期的特性。也就是說具備遠期合約等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某些特性。充分考慮到世界上任何地方排放的溫室氣體都具有相同的增溫效果,不同國家、地區的溫室氣體減排和增排實際上具有可替代性的三種靈活機制則創造了碳金融真正成為金融市場中可交易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基礎條件。反過來,完善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又進一步促進了碳金融交易的繁榮。 ge  þ本節將建立成本有效污染控制的一般數學模型及排放權交易的成本效果模型,論證的國際排放權交易能夠降低減排成本,即就是排放權交易市場越大,降低減排總成本的機會越多,作為本文的理論基礎依據。 €SÓIÞÖîQ ›SYS ›pª|è假定在缺乏任何控制的情況下, N 個污染排放地的每個企業將排放nU 單位的排放物。進一步假定,在受眾點R的總污染為RK 。那麼 1NRnnnKaUBå( 1) 這裡,B是環境的總污染水平。na 是轉變係數,並假定RK 大於法定總污染水平。因此,這個問題就變為n 個污染選擇成本效果的控制水平nq 。很明顯,這是在不同的nNq 中選擇一個特定的nq 值,使得下列 lagrangian function 達到最小 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場下的金融創新之研究 109 11minNNnn n n nCq aU qléùêú--Æëûåå( 2) 其中, nnCq表示第 n 個污染源在獲得nq 的污染控制水平時的成本。 是lagrange 係數。 對  和 N 個nq 求 partial derivative,可以得到問題的解 */0nn n nCq q al¶¶-, 1, 2,,nN ( 3) 10Nnn nnaU q B---Æå( 4) 將( 3)和( 4)聯立,解這個方程組,可得到最小化時的向量0q 以及標量*。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均勻和非均勻的混合污染物並且是單一個的受眾點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同樣地使用以上公式。在均勻混合污染物的情況下,na 為 1,這很明顯地表示,需要進行污染控制的所有物排放者的邊際控制成本相等。除了,控制第 1 單位污染控制的所有排放者的邊際控制成本( marginal control cost)超過達到目標所必需的邊際成本污染源之外,前 N 個方程都是成立的。在單一受眾點的非均勻混合污染物的情況下,在達到成本效果配置的情況時,最終責任分配會保證兩個排放者的邊際控制成本之比等於其轉變係數之比。對於 f 個受眾點情況而言。*和*都成為 f 最小化的量。 具有特殊的政策含量。如果實行的是許可證制度,它代表了許可證的交換價格;在均勻混合污染物的情況下,  表示每排放 1 個單位污染物時許可證的價格;在非均勻混合污染物的情況下,  代表被允許在受眾點升高 1 個單位時的價格;在排放收費制度的情況下,  代表成果效果收費的價值。 當許可證價格(或費率)等於  時,企業如何選擇排放控制答案是每個企業都想使其排放控制的成本最小化。假定每個企業所得到的許可證為n ,則對於所有的排放者,調節機構將保證 1NnnnaBW Æå( 5) 每個企業都希望 minbnn nnnnCq P aU qé ùW- -ë û( 6) 通過選擇下式中的0nnqq 值,可以實現成本最小化 */0nn n NCq q pa¶¶- ( 7) 這種狀況(邊際成本等於總污染減少 1 個單位的價格)將適用於所有 N 個企業。因為*p 和*相等,所選取的許可證數量也保證了上限標準能夠實現,這個分配方案具有成本效果。用成本效果的費率*T代替*p ,也可以得到相同的結果。 110 臺灣銀行季刊第六十二卷第二期 €Z °óÆtøYÓIÖ|è早期的研究就已經認為,國際排放權交易能夠降低減排成本。當邊際減排( marginal emissions reduction)成本高的國家從邊際減排成本低的國家購買排放量時,這種情況就會發生。這通常被稱為「地點靈活性」 ,也就是不管地理位置在哪兒,只要其減排成本最低就允許在那兒減排。需要指出的是, 「在哪兒減排」與「由誰支付」沒有關係。地點靈活性能在很多區域發生,可以是在全球、區域或國家層次上。從理論上看,在允許全國排放權交易時,所有國家都同意給自己設定一個排放上限並作為排放比例的買方或賣方參與國際市場。當市場在區域層次上(如附件Ⅰ國家間)時,排放權交易市場是有限的。當所有的減排量都在本國實現時,排放權交易也可以在國內進行。目前,國外許多學者已經開發出了多個能源模型,均認證了排放權交易具有顯著的成本效果,詳見表 3 所示 表 3 國外主要能源模型 模型簡稱 模型全稱 模型出處 AIM Asian-Pacific Integrated Model Kainuma et al. 1999 CERT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Trade Grutter et al. 2000 ECN / Sijm et al. 2000 EPPA Emissions Projections and Policy Analysis Model Ellerman et al. 1998 Ellerman and Wing 2000 FUND Climate Framework for Uncertainty, Negotiation and Distribution Tol 1999 G-CUBED Global General Equilibrium Growth Model Mckibbin et al. 1999 GEM-E3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 for Energy, Economy, and Environment Interactions Capros et al. 1997 Capros 1999 GRAPE Global Relationship Assessment to Protect Environment Kurosawa et al. 1999 GREEN General Equilibrium Environmental Model for Assessing the Economic Impacts of Limiting Carbon Emissions Burniaux 1998, Van der Mensbrugghe 1998 GTEM Global Trade and Environment Tulpule et al. 1999 IGSM Integrated Global System Model Reilly et al. 1999 MARKAL / Kanudia and Loulon 1998, Gielen and Kram 2000 MERGE Model for uating the Regional and Global Effects of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s PoliciesManne and Richels 1999, 2000 MS-MRT Multi-Sector, Multi-Region Geeneral Equilibrium Trade Model Bernstein et al. 1999 OXFORD Oxford Economic Forecating Model Cooper et al. 1999 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場下的金融創新之研究 111 模型簡稱 模型全稱 模型出處 POLES / Crigui and Viguier 2000 RICE Regional Integrated Climate and Economy Model Nordhous and Boyer 1999 ROSE / Rose and Stevens 1993, 2001 SGM Second Generation Model Mac Cracken et al. 1999 WAGE World Applied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 Kemfert 2000 WORLDSCAN / Bollen et al. 1999 ZEW / Bohringer 2000 ZHANG / Zhang 2000 資料來源 IWOe Discussion Paper No. 96( 2001) . 例如, Zhang( 2000)開發的模型研究了排放權交易市場規模由不存在排放權交易到全球排放權交易逐漸擴大對已開發國家和開發國家的影響。該模型基於對 12 個國家和地區邊際減排成本的全球模型分析,首先研究了在不存在排放權交易的方案下,已開發國家完全依靠國內減排行動來實現京都議定書為其設定的減排目標的情況;然後,把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範圍擴大到包括臺灣在內的所有國家,進一步分析存在全球排放權交易情況下的成本效果。其研究結果表明,隨著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擴大, OECD 總體受益也隨之提高;而且,開發中國家本身也從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擴大中受益匪淺。 表 4 能源模型論壇主要結果 2010 年的 GDP 損失 (以 GDP 的百分比計 2010 年達到京都議定書規定的目標) 沒有排放權交易 附件一排放權交易 全球排放權交易 模型 美國歐 洲 OECD 日 本 加拿大美國歐洲OECD日本加拿大美 國 歐 洲 OECD 日 本 加 拿 大 ABARE-GTEM 1.96 0.94 0.72 1.96 0.47 0.13 0.05 0.23 0.09 0.03 0.01 0.04 AIM 0.45 0.31 0.25 0.59 0.31 0.17 0.13 0.36 0.20 0.08 0.01 0.35 CETA 1.93 / / / 0.67 / / / 0.43 / / / G-CUBED 0.42 1.50 0.57 1.83 0.24 0.61 0.45 0.72 0.06 0.26 0.14 0.32 GRAPE 1 0.81 0.19 / / 0.81 0.10 / / 0.54 0.05 / MERGE 1.06 0.99 0.80 2.02 0.51 0.47 0.19 1.14 0.20 0.20 0.01 0.67 MS-MRT 1.88 0.63 1.20 1.83 0.91 0.13 0.22 0.88 0.29 0.3 0.02 0.32 OXFORD 1.78 2.08 1.88 / 1.03 0.73 0.52 / 0.66 0.47 0.33 / RICE 0.94 0.55 0.78 0.96 0.56 0.28 0.30 0.54 0.19 0.09 0.09 0.19 資料來源 http//www.grida.no/climate/ipcc_tar/vol4/chinese/192.htm ( IPCC 第二次評估報告) 112 臺灣銀行季刊第六十二卷第二期 表 4 中,不同的模型對全球和區域層次部進行了計算每個模型的目標都是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減排目標。表 4 說明,與沒有排放權交易相比,附件Ⅰ國家間排放權交易以及全球排放權交易的減排成本都減少了。所有的模型表明隨著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擴大,收益明顯增大。各個模型的結果之所以存在差異,是因為以下因素基本情景,能源部門供應方和需求方在低成本替代技術方面的成本上升和可獲得性( Availability) ,對短期總體經濟波動的處理。但是,總的來說,沒有排放權交易的減排總成本小於 GDP(假設 GDP 在同期內顯著增長)的 2,並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小於1。附件Ⅰ國家排放權交易能使 OECD 不同成員國的減排成本降低到各自 GDP 的0.1至 1.1。總的來說,全球排放權交易能使減排成本降到 GDP 的 0.5以下,並使OECD 國家的平均減排成本降到 GDP 的 0.2以內。 表 5 能源模型論壇模型結果比較 ( a)對與附件 B 國家滿足京都目標相關的各種排放權交易主張的(以 GDP 百分比計的)損失計算 沒有排放權交易 附件Ⅰ排放權交易 模型 CANZ 美國 歐洲OECD日本 CANZ 美國 歐洲OECD 日本 ABARE-GTEM 1.96 1.96 0.94 0.72 0.23 0.47 0.13 0.05 AIM 0.59 0.45 0.31 0.25 0.36 0.31 0.17 0.13 CETA / 1.93 / / / 0.67 / / G-CUBED 1.83 0.42 1.50 0.57 0.72 0.24 0.61 0.45 GRAPE / / 0.81 0.19 / / 0.81 0.10 MERGE 2.02 1.06 0.99 0.80 1.14 0.51 0.47 0.19 MS-MRT 1.83 1.88 0.63 1.20 0.88 0.91 0.13 0.22 RICE 0.96 0.94 0.55 0.78 0.54 0.56 0.28 0.30 ( b)邊際減排成本( 1990 年美元每噸碳; 2010 年京都目標) 沒有排放權交易 模型 CANZ 美國 歐洲OECD日本 附件Ⅰ排放權交易 ABARE-GTEM 425 322 655 645 106 AIM 147 153 198 234 65 CETA / 168 / / 46 FUND 157 76 227 97 14 G-CUBED / / 204 304 53 GRAPE 250 264 218 500 70 MERGE 247 193 276 501 135 MIT-EPPA 213 236 179 402 76 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場下的金融創新之研究 113 MS-MRT 145 132 159 251 77 RICE 201 188 407 357 62 SGM 46 85 20 122 84 World Scan / / / / 20 ( c)根據不同模型得到的石油輸出國1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成本 模型2沒有排放權交易 附件一排放權交易 全球排放權交易 G-CUBED -25石油收入 -13石油收入 -7 石油收入 GREEN -3實際收入 明顯降低損失 n/a3GTEM 0.2GDP 損失 < 0.05GDP 損失 n/a MS-MRT 1.39福利損失 1.15福利損失 0.36福利損失 OPEC -17OPEC 收入 -10OPEC 收入 -8OPEC 收入 CLIMOX n/a -10某些石油輸出國收入 n/a 註 1. 石油輸出國的定義不同。在 G-CUBED 模型和 OPEC 模型中,是 OPEC 國家;在 GREEN 模型中,是一組石油輸出國家;在 GTEM 模型中,是墨西哥和印尼;在 MS-MRT 模型中,是 OPEC 國家和墨西哥;在 CLIMOX 模型中,是西亞和北非石油輸出國。 2. 模型報告了按照京都議定書目標,對通過施加碳稅或拍賣排放權所得的收入集中對消費者支付再循環,對 2010 年全球經濟所產生的影響(通常,模型僅用於 2010 的減排,而不是 2008~ 2012年) 。沒有考慮附帶效益的結果,如減少地區環境污染危害。 3. n/a無可用數據( Not Available) 資料來源 http//www.grida.no/climate/ipcc_tar/vol4/chinese/192.htm ( IPCC 第二次評估報告) 與沒有減排限制相比,減排限制將改變資源的配置方式,促進潛在成本節約和燃料替代,也將改變資源的相對價格。這些強制調整將使經濟表現不良從而影響 GDP。表 5說明,排放權交易市場越大,降低減排總成本的機會越多。相反,如果限制一個國家為實現期減排目標而購買的排放數量,將增加該國的減排成本。幾項研究計算了排放權交易對降低減排成本的貢獻程度,尤其對於邊際減排成本非常高的國家而言,排放權交易能顯著降低減排成本。但是,另一個因素很可能會削弱排放權交易的成本節省作用,這個因素就是排放權交易系統的運作成本(交易成本、管理成本、不確定性以及排放權的使用策略) 。 ,eA–Dtø9 Yóè目前,國際溫室氣體排放權市場主要包括兩個組成部分配額型交易市場和項目型交易市場。 配額型交易是指買方所購買的排放權是由監管者在「限額與交易」 ( Cap-and -Trade)架構下創造和分配(或拍賣)的。排放權在京都議定書項下叫做「排放權單位」 ( Assigned Amount Units, 簡稱 AAUs) ,在歐盟排放交易計劃項下叫做「歐114 臺灣銀行季刊第六十二卷第二期 盟排放權配額」 ( 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 簡稱 EUAs) 。 項目型交易是指買方購買的減排是由具體的減排項目所產生的,該減排量必須是經過核證的。最顯著的例子就是京都議定書項下的清潔發展機制( CDM)和聯合履約機制( JI) ,這兩種機制分別產生「經核證的減排量」 (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簡稱 CERs)和「減排單位」 ( Emission Reduction Units, 簡稱 ERUs) 。 €S ãXètø9 配額型交易市場既包括歐盟為幫助其成員國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減排承諾,於2005 年 1 月 1 日正式啟動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也包括沒有加入京都議定書的美國和澳大利亞於 2003 年自願設立的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和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溫室氣體減排體系,以及英國於 2002 年啟動的排放交易體系等。 1.歐盟排放交易體系(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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